国企中长期激励模式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工作指引含附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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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长期激励模式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工作指引含附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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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长期激励模式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工作指引含附件模板
国企中长期激励模式一超额利润分享
机制方案
第一条基本概念和应用原则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指企业综合考虑
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
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
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
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其中,目标利润是指
企业为特定年度设定的预期利润值。
(二)应用原则
企业在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战略引领。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企业实
现战略规划为目标,避免追求短期效应。
二是市场导向。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以要素市场化配置
为导向,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原
则。
三是增量激励。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创造利
润增量为基础,以增量价值分配为核心,实现有效激励。
第二条适用范围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提纲)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
(二)三到五年战略规划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四)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二、可行性分析
(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
(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行性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原则
(二)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I、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
(二)行业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
(三)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
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一)超额利润分享比例确定原则
(二)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六、实施与兑现
(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
(二)递延支付相关安排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
(一)退出条件
(二)终止实施条件
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
九、其他事项
附件2: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提纲)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
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
三、年度目标利润计算础
(一)年度利润核目标值
(二)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
(三)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
I、年度目标利润确定
(一)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
(二)年度目标利润值
(三)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
六、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
附件3: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提纲)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兑现可行性
(一)年度实际利润值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年度超额利润计算结果
(四)年度实施兑现可行性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
(一)需要进行利润调整的影响因素
(二)计算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三、激励兑现方案
(一)当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和金额
(二)约束条件和支付计划
I、备案安排
五、其他事项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公司公司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或“本企业”)。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一类企业;
2.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3.《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
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含其所
属各级子企业)、公司公司处于稳定运营阶段的企业,以价
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参考本操作指弓I,
优先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第三条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
流程:
(一)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实施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以下简
称“方案”,附件1),该方案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
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
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
障等。
制定《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方案》
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经
二级单位审核,报公司公司审批。
(二)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一般每年年初制定《超额
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附件2),
确定当年目标利润,经二级单位审核,报公司公司审批。
如
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经公司公司同意,可对
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
《实施细则》一般应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
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
企业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契约形
式明确当前经营绩效、任期责任目标以及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将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薪酬激励相对等。
(三)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企业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根据经
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
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据此制定《超额利润
分享兑现方案》(以下简称“兑现方案”,附件3),经二
级单位审核,报公司公司审批。
上年度《兑现方案》和本年度《实施细则》一般可同步
制定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的程序。
(四)实施兑现
企业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并将实
际兑现结果,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公司备案。
第四条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一般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
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
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
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公司公司或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兼职的,按其主
要履职的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
与本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符合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
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
机制。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
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五条设定目标利润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
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
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企业设定目标利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利润总额、
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指标。
确定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时一般应选取境内外可比的
对标企业(以下简称对标组)。
对标组选取依据、范围等情况
应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说明。
第六条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一)确定超额利润
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
确定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
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
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以考虑的剔除因素。
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在计算超额利润时,可将研
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二)确定分享比例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15%。
企业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
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
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作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
企业可以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针对不同业务特点,
确定差异化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具体可采用统一比例或累
进计提等不同方法。
第七条实施兑现
(一)兑现方式
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一般采用递延方式
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
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
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50%。
所产生的个人
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
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
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
(二)退出条件
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
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
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
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
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
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2.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
有责任;
5.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
享兑现的情况。
(三)终止实施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
案》:
1.当年出现亏损;
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
等情况;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
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5.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
第八条审批与监督管理
(一)工作职责
本企业负责制定《方案》、《实施细则》、《兑现方案》,
公司公司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把关本企业《方案》、《实施细
则》、《兑现方案》,报公司公司审批。
(二)定期报告
各二级单位应当对下属企业年度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
进行总结,按要求向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年度实施情况。
(三)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
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巡
察、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
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
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
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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