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0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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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0123
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01月
一建筑专业
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
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的相关要求。
3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图1外墙混凝土梁下砌体节点做法
5迎水面外窗洞口四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封闭式企口型止水带,企口高度宜为40-60mm,若因窗框宽度较大等原因造成无法做成企口型的,外窗附框应与洞口现浇混凝土同时成型(详见图2)。
[条文说明]:
(1)省《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我省外墙常用非承重砌块的材料性能、设计施工技术要点,是防止外墙渗漏的基本保证,应严格执行。
(2)根据《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附录A,省各地市年降雨量均为800mm以上,且基本风压值均为0.3kN/m2及以上,台风暴雨中住宅建筑外墙出现渗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条规定住宅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具体做法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图2外窗窗洞防渗漏做法
第四条墙面、楼地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墙面防水层应沿其侧墙面设至距楼地面不小于2.0m处,以上至楼板底部分应设防潮层,与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满足《住宅室防水工程技术规》(JGJ298-2013)的相关规定。
2排气(烟)道预留洞口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加强筋,且洞口周边必须上翻不小于120㎜高50㎜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挡水带。
3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楼板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详见图3)。
图3卫生间、屋面成品止水节预埋示意图
[条文说明]:
(1)为满足住户采用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卫生间墙面防水性能的要求,做出本条规定,同时规定墙面防水层、防潮层及楼地面防水层应形成整体,避免水汽向相邻房间渗透。
(2)用水房间楼地面及屋面预留洞口周边应设与主体结构同时浇倒的钢筋混凝土挡水反口,避免水从洞口处流下。
第五条屋面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
2二道及二道以上防水材料组合使用时,应考虑不同防水材料的相容性,柔性防水材料与刚性保护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屋面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井等部位,沿墙与屋面板垂直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反口,高出屋面构造面层的高度不低于300㎜。
4出屋面管道应预埋成品止水节(详见图3)。
[条文说明]:
本规定将各类住宅屋面防水等级均规定为Ⅰ级,要求采用两道防水设防,并提示防水材料间相容性及隔离层问题,具体做法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GB50345-2012)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安全防护:
住宅阳台、上人屋面、平台走廊及室外楼梯等处的防护栏板,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其厚度应经结构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厚度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表7.1.1-1的规定,并不小于12.76㎜。
[条文说明]:
本条依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外玻璃防护栏板的类型,强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并要求玻璃厚度同时满足结构计算、《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表7.1.1-1、不小于12.76㎜三个条件。
第七条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其距楼地面0~800㎜围均不应设横杆及可攀爬花饰或构造。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防护栏杆防攀爬的构造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应考虑栏杆扶手、墙体保温、墙面装修等对楼梯梯段、公共走廊、室走廊净宽的影响。
公共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九条住宅消防栓暗埋时,消防栓背面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且其性能不低于规中相应位置墙体耐火极限和隔声性能的要求。
二结构专业
(一)地下室部分
第十条地下室(包括
0.000)水平构件(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C30~C40;地下室侧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C30~C4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十一条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应小于180mm(室)、250mm(室外),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180mm板厚)、
14(250mm板厚),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十二条承受水浮力的地下室底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层地下室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5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4,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二层地下室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0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6,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三层地下室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600mm,板底板面通长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十三条地下室侧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第一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350mm,第二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400mm,第三层地下室侧壁厚度不应小于550mm。
2地下室侧壁的竖向钢筋(受力钢筋)应按二排布置,单排竖向通长钢筋不应小于
14@150(侧壁350mm厚)、
16@150(侧壁400mm厚)、
18@150(侧壁550mm厚),且单侧的通长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0%。
3地下室侧壁的水平分布钢筋应按二排布置,单排水平分布钢筋不应小于
12@150(侧壁350mm厚)、
12@150(侧壁400mm厚)、
14@150(侧壁550mm厚),且单侧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十四条地下室(地下室底板除外,其柱帽通过加厚来解决抗冲切)和上部结构采用无梁楼盖时,在满足抗弯和柱对柱帽的抗冲切承载力条件下(此时验算未设置抗剪型钢),还应在柱帽处设置附加抗冲切十字型抗剪型钢,抗剪型钢的尺寸按承担冲切力的80%确定,伸出柱边长度应满足抗冲切要求且不应小于600mm。
[条文说明]:
由于常有无梁楼盖在柱帽处发生冲切破坏的实例,提高无梁楼盖的抗冲切能力,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二)剪力墙部分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主要剪力墙底部最小厚度:
房屋高度小于60米不应小于200mm;房屋高度60~80米不应小于250mm;房屋高度80~100米不应小于300mm;房屋高度100~120米不应小于350mm;房屋高度120米以上不应小于400mm;剪力墙厚度沿着高度方向宜逐段变小,每段墙厚级差不宜大于50mm。
[条文说明]:
根据高层建筑的高度,规定高层建筑主要剪力墙底部最小厚度。
第十六条剪力墙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无支长度)的1/20,剪力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十七条剪力墙的端部(有搁置与剪力墙长度方向垂直的梁处,且梁跨度大于5米)应设置端柱或翼墙,并满足局部受压和梁的钢筋的锚固长度,其端部配筋除了满足计算要求外,还需满足框架柱的构造要求。
[条文说明]:
提高短墙肢和剪力墙端柱的构造要求。
第十八条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应上下贯通。
不应为满足底部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50%这一要求,仅在底部楼层增设剪力墙。
[条文说明]:
剪力墙沿着高度方向不应终断。
第十九条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30%,四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直径不应小于1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条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和规配筋率要求外,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少于8
18、8
16、6
16和6
14,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底部加强部位属构造边缘构件时,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一条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和规最小配筋量要求外,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少于8
16、8
14、6
14和6
14,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二条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10@100、
8@100、
8@100和
8@100。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8@100、
8@150、
8@200和
8@200;箍筋的肢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三条应复核高层建筑在风荷载和中震标准组合下竖向构件的受拉情况:
1风荷载和中震工况下竖向构件出现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抗震等级特一级构造。
2剪力墙或框架柱出现受拉,当拉应力超过ftk时,拉力应由型钢来承担,型钢(Q345B)的拉应力不应大于200Mpa。
3剪力墙或框架柱受拉配制型钢后,纵向钢筋按受力要求和原有抗震等级的约束边缘构件配筋率取大值设置。
[条文说明]:
规定高层建筑都要进行受拉竖向构件的复核,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三)框架柱部分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框架柱的截面尺寸的边长(直径)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550mm、500mm、450mm、400mm;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框架柱底层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12@100/200、
10@100/200、
10@100/200和
8@100/200,箍筋的肢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六条框架柱二层以上的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10@100/200、
8@100/200、
8@100/200和
8@100/200,箍筋的肢距不应大于20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七条框架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四)框架梁部分
第二十八条框架梁净跨度超过6000mm,梁宽度应不小于25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二十九条框架梁梁面通长钢筋,应拉通支座面筋的2根钢筋(两肢箍)或4根钢筋(四肢箍)。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三十条梁宽大于等于350mm时,应采用四肢箍。
框架梁箍筋一、二、三、四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10@100/200、
8@100/200、
8@100/200和
8@100/200。
第三十一条主悬挑梁根部的高度不应小于挑梁跨度的1/6,箍筋不应小于
8@10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五)楼板结构部分
第三十二条现浇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预制叠合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40mm(梁式悬挑结构的板除外),且须满足单向板厚度不小于跨度1/30,双向板厚度不小于短跨的1/35;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三十三条板短跨L≥4.00m时,板底受力钢筋和板面支座钢筋不应小于
8@100;板短跨L<4.00m时,板底受力钢筋和板面支座钢筋不应小于
8@15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三十四条悬挑板的跨度不应超过1200mm,超过1200mm时,悬挑跨度应采用梁式悬挑结构;悬挑板最小厚度120mm,且厚度须满足悬挑跨度的1/10,悬挑板的板面受力钢筋不应小于
10@100。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第三十五条屋面板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30mm,应布置双层双向通长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条文说明]:
提高现有规的低限。
三给排水专业
第三十六条水表的设置及安装应利于抄表、维修操作,水表后的管线不得穿越其他住户的套。
当管道和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保证公共区域净宽尺寸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且不应影响住户的活动和出行。
[条文说明]:
水表的设置与安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读表、检修并减少扰民。
水表后的管线不得穿越其他住户的套是为了避免与本户无关的管道穿越,引起计费和维修纠纷。
当管道和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不得影响公共区域消防疏散、家具搬运、急救担架使用,消火栓箱安装位置还要考虑用户的起居及风俗习惯,嵌在墙体安装时,不应降低原墙体的防火性能。
第三十七条布置在楼面、屋面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得影响防护栏杆的净高。
[条文说明]:
栏杆的净高是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算起,楼面、屋面的给水排水管道当靠近栏杆敷设时,可踏面是从管道顶面算起,将造成栏杆的净高不满足标准要求,留下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温泉热水仅能供泡浴用水,同时不得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
温泉热水的水质未处理前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故不得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仅能供泡浴用水,即放水在浴盆使用。
第三十九条阳台洗衣机和洗涤池的排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阳台雨水、空调冷凝水、水表间和管道井应间接排水。
[条文说明]:
近年来,我省部分住宅小区住户为提高住宅使用率,擅自在住宅阳台安放洗衣机或洗涤池,导致洗涤废水混入城市雨水系统。
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防治水系污染,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阳台废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7]6号),规定住宅套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排水管道不得接入室雨水管道。
、前几年也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阳台雨水、空调冷凝水、水表间和管道井地漏虽排至雨水系统,但雨水系统也存在有害气体和臭气,排水管道直接与雨水检查井连接,造成臭气窜入楼,污染楼空气的工程事例不少,故本条强调要间接排水。
第四十条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得重复设置水封,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洗脸盆、洗涤盆的存水弯不得采用软管替代。
需要设置排水地漏的卫生间及厨房除淋浴器、洗衣机部位外均应采用密闭地漏。
[条文说明]:
规定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得重复设置水封,是为了防止二次装修时,施工单位重复设置水封。
在目前施工中频繁发生采用软管替代洗脸盆、洗涤盆的存水弯,软管难以保证水封深度,应予以严禁。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规定,住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
就是为了防止这些部位地漏水封经常得不到补水,水封干涸后,造成室空气污染。
我省属于南方地区,一些地区还有着冲洗地面的习惯,所以特别强调需要设置排水地漏的卫生间及厨房除淋浴器、洗衣机部位外均应采用密闭地漏。
第四十一条给水管在敷设于垫层时,管道应完全暗装在垫层,管道及配件外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
给水管在套明装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
[条文说明]:
在现有毛胚房交房时,出现户给水管半明暗安装的情况,给用户装修带来困难并留下漏水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在垫层暗装时,垫层厚度应不小于管道及配件的外径。
对于垫层的给水管材、连接方式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10(2015年版)第3.5.18条是有规定的,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在垫层高度无法满足要求时,目前给水管大多采用明装的方式,明装的管道不应影响用户的使用,推荐管道贴梁顶板下安装,梁位处可穿梁处理,厨卫间自上而下配水。
四暖通专业
第四十二条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餐厅等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合理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条文说明]:
根据省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以及居民的生活条件,住宅应在卧室、起居室、餐厅等主要活动房间配置空调设施。
第四十三条当住宅设有新风系统时,新风入口的设置应注意防污染,应与卫生间、厨房的排风出口保持必要的距离,同时注意室外风向对它的影响。
新风管道需穿梁设置时,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配合,做好孔洞预留。
[条文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住宅空气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住宅设置新风系统成为趋势。
气流组织应遵循新鲜空气从卧室、起居室送入,从次要房间、卫生间排出室外的原则。
通风管穿梁设置可以提高住宅的有效空间,若没有事先预留穿梁孔洞,住户自行在梁上开洞将对住宅的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第四十四条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室外搁板(除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设备平台或阳台上。
室外搁板及设备平台应满足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修要求。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空调室外机安装维护安全、方便,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搁板、设备平台或阳台上。
第四十五条设置空调室外机的搁板、设备平台或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阻碍通风的遮挡物。
如加设通风百叶,应进行细化设计,规定叶片的角度及间距。
建议百叶开口(通风)率≥75%,百叶水平倾角≤15°。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条文说明]:
由于空调室外机的需要有良好的对流条件,才能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故对室外机的设置环境作出相应规定。
五电气专业
第四十六条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的消防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说明]: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T16-2008第13.9.13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为180min。
而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在刷防火涂料的金属槽盒敷设往往达不到180min,因此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第四十七条柴油发电机房与变电所(配电室)不贴邻时,作为供电给一、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的柴油发电机至变电所(配电室)的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180min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9978.1-2008及行业标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GA/T537-2005的试验。
[条文说明]:
作为消防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的配电线路耐火要求不能低于消防设备的配电干线
第四十八条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套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GB50016-2014第8.2.4条规定: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住户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由于住户一般有老年人和小孩等,老年人和小孩行动不便,逃离火场困难,设置火灾探测器可为他们赢得逃生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消防水泵控制柜(箱)及其双电源末端互投电源柜(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专用控制室,控制室严禁无关的管道通过。
[条文说明]: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50974-2014第11.0.9条规定: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由于控制柜在施工安装完成后,其防护等级往往达不到IP55,一旦受到水的侵害,将可能造成控制柜的电气元件损坏无法启动消防水泵,后果严重。
因此设置专用控制室确保控制柜不受到水的侵害。
第五十条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流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SPD脱离器,并应依据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外部SPD脱离器技术要求及对应的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表进行外部SPD脱离器的选型。
[条文说明]:
SPD后备保护器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若SPD损坏产生小电流时,小电流往往达不到让断路器或熔断器迅速跳闸的电流值,这样SPD将烧毁甚至引起配电箱燃烧,从而有可能引起建筑物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而专用外部SPD脱离器可以兼顾对短路电流和工频续流的保护。
因此应采用专用外部SPD脱离器。
第五十一条住户的照明、空调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应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同相序的单相回路不应共用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4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条文说明]:
由于现行规没有强制要求照明、壁挂空调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住户装修时照明线路有可能没有穿管直接暗敷设,导线老化有可能漏电,照明线路相线有可能没有进灯开关一旦灯具漏电,光源损坏更换光源时有可能触电;空调室外机有可能安装在阳台等人能够触及到的地方。
一旦触电后果严重,而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大大提高用电安全性,并且还可以有效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住户配电箱、弱电箱等暗装箱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包括与阳台或公共走道相邻的外墙)。
[条文说明]:
住户装修时往往会在配电箱、弱电箱的墙体上开槽,造成墙体的损坏和松动,若是外墙极有可能在下雨时渗水,因此不应设置在外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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