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的十项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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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的十项制度1
总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第一节隐患排查治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1、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
2、隐患定期排查时间:
由矿长及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每月5日6日7日、20日21日22日进行排查;一般隐患由跟班领导干部每日每班进行排查。
3、隐患排查负责人:
重大隐患由矿长及分管副矿长亲自负责组织排查,一般隐患由跟班领导及科室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排查。
4、当班能排除的一般隐患,由带班长指定当班安全员负责落实整改,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由指挥中心负责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由队长指定班组长负责落实,指挥中心指定专人限期监督落实验收,验收合格后审核销号。
5、重大隐患由矿长亲自负责,安全副矿长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限期整改后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审核签字备案。
6、排查范围
重大隐患:
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冒顶、防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设备等;一般隐患排查范围为采、掘、机、运、通、排水等各系统现场管理。
7、隐患排查治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每季度第一周的第一天向县煤炭局上报。
8、隐患实行定期报告,当班能排查的隐患,当班安全员当天书面报告调度室;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指挥中心监督负责落实。
第二节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1、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由专人负责。
2、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站档案管理员对各队组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汇报负责收集,同时进行综合统计,实行数字化管理。
3、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并通过数据分析,做好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消号闭合流程工作。
4、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概率进行分析后,向矿长汇报具体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按期未整改的隐患或问题必须汇报安全副矿长,由矿调度会议采取措施,并重新制定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列入下一次整改范围,继续整改,直到整改完毕。
6、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安监站专人和安全员按期追踪排查,统计治理结果。
每月26日上报矿长审核签字。
第三节隐患排查治理
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资金来源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投入在安措资金中支出;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必须立项审批;
2、资金使用范围
以“—通三防”为重点,防治“水、火、瓦斯、顶板、煤尘、提升运输”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灾害而必须排查治理的隐患。
3、资金使用原则
专款专用,优先重点,保证效果的原则。
4、资金的管理与考核
财务科负责资金划拨,供应科负责物资供应,安监站负责落实项目完成情况,并每季上报矿长。
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做到一工一单一账,汇同资金使用分析统计表每季度向矿长汇报。
严格考核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对使用资金而不能完成排查治理的,安监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实行月度抽查,季度验收。
对违反上述规定,按有关考核办法处罚。
第四节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1、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等级划分,并在井口挂牌公示,增强职工的忧患意识,警钟常鸣。
2、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分管副矿长负责,科室协调,班组实施,安监核查,确保件件有反馈、条条有控制。
发动广大职工参与遵章守纪,敢于举报,做好自理。
实行五定形式,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专项资金、复查销号人,逾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贯彻学习《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第五节隐患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2、一般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安监站下达隐患排查通知书,指定专门负责人,责成班组负责当班或限期整改,
3、对于当班能够排除的问题或隐患,由带班矿级领导指定专人排除,当班安全员负责落实汇报。
4、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矿长确定分管副矿长负责、科室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整改验收,合格后向矿长汇报。
5、重大隐患由矿长亲自负责,技术副矿长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设备,机构、期限、要求、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和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落实,限期整改后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审核、签字备案。
6、按期未整改的隐患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采取相关措施,责令继续完善整改。
7、重大隐患报告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每季度第一周的第一天向县煤炭局上报。
第六节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1、隐患排查出的内容必须登记,并对当班能消除的隐患、限期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三种类型建档登记。
2、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隐患地点、隐患内容、验收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
3、一般隐患由当班安全员负责,隐患排除后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表)表上签字,方可消号。
4、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需经验收负责人验收完毕后,矿长审核,并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表)表上签字,方可消号。
5、一月一小结,一季一汇总,根据隐患的现状及其发生原因、治理的难易程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填写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6、档案专柜保管存放,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第七节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开展,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隐患发生部门及班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
2)、未及时上报发生重大隐患的;
3)、在隐患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谎报或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重大隐患现场的;
6)、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发生重大隐患后逃逸的;
2、隐患发生班组对隐患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能现场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一般隐患处以50--200元罚款;
2)、发生限期整改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般隐患处以100---300元罚款;
3)、发生人为造成重大隐患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3、隐患发生班组主要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隐患发生,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隐患的扣除当月30%的安全工资;
2)、发生重大隐患的扣除当月全部安全工资;
4、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科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销其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1)、不立即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2)、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隐患的;
3)、阻碍和干涉重大隐患调查工作的;
4)、在重大隐患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重大隐患发生时,对重大隐患负有重要责任的矿级领导,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书;撤销其领导岗位,并且处以年收入40%-80%的罚款;自处分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主要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参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或重大隐患事故调查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重大隐患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重大隐患事故责任的人员,借机打击报复的;
3)、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造成隐患扩大的;
第八节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制度
1、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实行公告、公示管理。
2、发生重大隐患存在的,在井口实行公告公示,以增强职工忧患意识,警钟常鸣。
3、发生重大隐患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制定的措施方案实行板报通知、公告、公示;明确排查治理责任人及其目标、任务、措施、经费、设备、整改期限、应急预案等。
4、发生重大隐患的班组通过责任追究后,实行对责任处理结果进行亮相、通报、广播、标语张贴、以文章形式在各种会议或矿区进行宣传,从而吸取隐患事故教训,杜绝隐患发生或重复发生。
5、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工作由安监站牵头,调度室负责落实监督实施。
第九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
1、发生事故隐患必须实行报告和举报制度。
2、发生事故隐患首先汇报调度室和有关领导;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监站和有关矿领导,以便组织应急抢救和治理。
3、发生事故隐患未按上述要求报告,对于相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1000元罚款。
4、发生事故隐患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报告和举报并参与调查处理。
5、设立举报箱,悬挂在主要人员出入的地方,便于从业人员提出举报事项。
6、凡属实事求是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对其必须实行重奖,严禁瞒报、谎报。
7、从业人员对隐患事故报告在调度安全信息日志台账认真填写(时间、地点、事故经过、相关人员等),同时也可写成书面材料投入举报箱内,安监站每天必须及时收集隐患信息,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节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励制度
1、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考核和奖励制度化。
2、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对于积极配合、按期积极处理的科室、班组或个人,每月开展一次奖励活动,不低于200元奖金。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排查治理、制定措施、验收销号等闭合流程,严格考核、统计、分析、报告等。
4、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细化管理、从一般隐患到重大隐患逐项、逐条、逐一进行排查治理、销号。
5、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按期不能整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发生事故隐患对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隐患排查治理不能按期及时统计、分析、报告的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节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二级事故隐患由矿长挂牌督办,三级事故隐患由安监站挂牌督办。
3、凡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下达三定表,安排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4、经县煤管局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矿长、集团公司安全副总对事故隐患部门挂“事故隐患”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5、凡被挂牌的事故隐患部门,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和队组,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相关科室必须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加强日常检查,把好安全关。
6、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部门,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相关科室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请予以摘牌。
7、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事故隐患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节隐患跟踪治理制度
1、隐患认定后,必须在安全例会上确定治理措施、负责人、完成时间、跟踪治理人、销号人并填表登记;
2、隐患在治理过程中,跟踪检查人(分管矿长或者带班矿长)必须每班现场督办,治理进度由跟踪检查人在次日碰头会上向矿长详细汇报。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凡是需要返工的必须重新施工,决不能得过且过、姑息迁就;
3、在跟踪治理过程中,任何人有新的良方妙计,可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提出,以便加以改进,使之更好更快的完成治理任务;
4、治理完毕后,由分管负责人或者跟班矿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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