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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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xx水电开发
干部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干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按照董事会及控股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方法的干部管理对象仅限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实行“精干、高效”和知识结构优良、专业配置合理的原则;
(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录用的原则;
(四)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数
(一)部门正副职数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范畴和工作需
要,原则上每个部门设正职1人,副职1-3人。
(二)列入公司党委直管党群系统干部职务的任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命或选举,不占上列职数。
其待遇比照同级干部执行。
第二章中层干部任免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修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理想信念坚决,献身电力事业,经得起各种考验。
2.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知识及必需的金融、科技知识,具备任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能遵守并较好地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
3.认真贯彻公司各项决策,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依法经营,照章办事,忠于职守,勤勉敬业,敢于严格管理,
责任心强,善于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
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公正正派,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依靠班子成员和员工开展工作,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5.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自觉抵抗不正之风,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
(三)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
2.一般应有下一级岗位工作的经历,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工龄限制
4.党务干部任职,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
(四)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公司确定的后备干部中选拔。
在因后备干部缺乏或工作急需等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国电大渡河公司从大渡河公司系统内引进或对外招聘。
(五)中层干部人选原则上应逐级提拔,假设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免职
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到达任职年龄界限的。
公司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考核、考察中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服从公司任职决定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健康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机构撤消的,其原任的相应职务自然免去。
(六)选举时未中选的,其原任的相应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七)被判刑或受撤职处分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去。
第七条中层干部的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因公辞职由公司审批,财务劳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自愿辞职,是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一般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由本人提出报告,公司研究决定,财务劳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责令辞职。
是公司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中层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平安、重要机密、公司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八条中层干部的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后,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条中层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任免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向党政联席会提出干部任免建议。
(二)任免审批。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任免,在征求纪委意见之后,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其中,公司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物资供给、方案合同等部门负责人任免,须事先征得大渡河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
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由公司党委任命,在适当时候按照《党章》进行选举。
(三)任免手续。
中层领导任免以公司名义下达任免通知,并抄送大渡河公司人力资源部。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党务干部任免由公司党委任命。
并按要求向有关上级党委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任期
(一)公司直管行政中层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发文之日起算),聘期满须重新任免。
根据工作需要,在聘用期间,也可另行任免。
(二)公司直管中层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年,特殊情况不超过9年。
第十二条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个别碰头、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任免;
(三)不准无故临时动议决定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政联席会、
党委会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
(五)不准无故不执行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调动或交流的决定;
(六)不准中层干部个人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中层干部任前公示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
在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拟提拔的中层干部人选后,原则上应当进行任前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作(学习)简历等,拟聘任或任命的职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公示范围为
公示对象现在的任职单位。
公示期限为从发布公告之日起7
日以内。
第十六条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反映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要署明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涉及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要清楚或基本清楚,并要对反映的问题负责。
第十七条公示对象要积极配合公示工作。
对于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不予任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反映的问题,属于考察中未能掌握的,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调查核实。
对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的不予核实,对没有反映实质问题的不作调查。
第十九条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聘任;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属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对反映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清,但又不能轻易否认的,暂缓聘任,但暂缓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政联席会研究认为不影响聘任的,可履行聘任手续。
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聘任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中层干部试用
第二十条公司对新提拔或提拔跨度较大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制。
第二十一条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从公司发文之日起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任职时间从发放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间的干部管理
(一)干部在试用期间,纳入公司干部统一管理。
(二)干部在试用期间,行使任职岗位的职权,履行任职岗位的义务,承担任职岗位的责任。
(三)干部在试用期满后,须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向上级组织进行一次书面汇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四)干部试用期满后,本人填写登记表、提交述职报告,由任职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将汇总的意见材料于试用期满一月内报公司财务劳资处,公司领导对试用干部做出评价,公司根据上报材料再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干部,公司正式聘任,试用期记入干部任职时间。
不能胜任岗位职务者,则发文解除试用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待遇
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第五章干部交流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交流方式有两种:
一是大渡河公司系统内的交流;二是公司内部的交流。
xx公司系统内的交流按照xx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法所指的交流是公司内部的横向交流。
第二十五条交流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强公司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改善中层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知识、年龄结构的原则。
(二)有利于干部发挥作用,扬长避短的原则。
(三)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原则。
(四)有利于提高干部德才素质的原则。
(五)一般按原职级交流使用的原则。
(六)正确处理好交流与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交流的对象
(一)现任公司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七条不宜交流的对象
(一)现任公司中层干部,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干部原则上不再交流。
(二)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中层干部。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中层干部。
(四)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中层干部。
第二十八条交流的程序
(一)财务劳资处拟定中层干部交流方案,包括交流干部数量、人选、时间、地点、职务安排等。
(二)财务劳资处了解干部有关情况,视情况征求干部调出部门或调入部门的意见。
(三)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财务劳资处办理交流手续。
(四)在中层干部交流前,公司领导应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中层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部门报到。
第二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交流干部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与生活情况,建立干部交流档案。
(二)中层干部应增强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顾全
大局,克服困难,服从组织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
决定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干部,应作降职、免职等处理。
(三)中层干部交流要同干部的任期、任职回避、交流轮岗和年度考核等制度相结合。
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先审计后交流。
第六章中层干部诫勉
第三十条干部诫勉是指发现中层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敬业奉献、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群众反映较大,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诫勉的程序包括:
确定诫勉对象、实施诫勉帮助、严格期满考核。
第三十二条 诫勉对象
在干部的考察、年度考核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有关中层干部以下问题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公司作出诫勉决定后,由财务劳资处填写《诫勉通知书》(见附件一),通知被诫勉干部所在部门党支部和干部本人。
(一)对贯彻上级组织决定或决议态度不坚决,执行不
力,造成一定后果。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
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五)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对组织的调动、交流等决定有抵触情绪,消极怠工,影响工作。
(六)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部门员工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捏造事实,恶意攻击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其他方面问题,需要诫勉的。
第三十三条 诫勉帮助
根据被诫勉干部的职级,由主管领导或部门党委负责人对其作一次认真的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对被诫勉者进行跟踪了解,随时掌握被诫勉中层干部的表现和改进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帮助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期满考核。
诫勉期满,被诫勉者应及时向公司如实汇报本人在诫勉期间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解除诫勉请求;财务劳资处应根据其表现情况,向公司提出解除诫勉或作进一步处理的建议,提交公司党政联
席会决定。
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由财务劳资处发出
《解除诫勉通知书》(见附件二);对改正错误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诫勉期三个月,延长诫勉期满后仍然无明显效果的,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可采取降职、责令辞职、解聘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诫勉期限分为半年或一年。
对中层干部的诫勉履行审批手续,由公司视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情况,决定其诫勉时间。
第三十六条诫勉对象在接到诫勉通知后一周内,根据诫勉事由,将书面整改措施报财务劳资处。
第三十七条凡被诫勉的中层干部,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任用。
第六章干部回避
第三十八条任职回避
凡与中层干部有以下关系之一的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内任职。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
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需要回避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公务回避
(一)中层干部不得参与有关本人的考核、任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
(二)中层干部在涉及与本人具有任职回避中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奖惩、工资调整、入党、招工、聘干、毕业分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选派出国出境人员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三)中层干部在处理经济业务工作时,涉及与本人具有任职回避中所列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条在执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规定时,对于担任不同级别职务的,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担任同级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一方回避。
如在管理权限之内回避调整有困难的,应报请公司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实行中层干部回避的规定时,调整相关人员的职务或调开工作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第七章 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二条中层干部需要请示的事项包括:
(一)在本公司外兼职(含名誉职务);
(二)个人因私出国;
(三)参加系统外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脱产进修、学习考察或组团出国(境)等;
(四)因事需要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一周以上;
(五)其他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中层干部需要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状况;
(二)配偶、子女、父母到国(境)外定居;
(三)配偶、子女、父母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四)本人发生违纪、违规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长时间(三个月以上)医疗、疗养;
(六)中选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民主党派中任职;
(七)本人生活、工作上需要予以理解、支持、帮助;
(八)个人年度收入和财产重大变化;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于需要请示的事项,中层干部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财务劳资处报批,且在得到批复后办理。
公司
财务劳资处在收到干部的书面请示后应及时给予批复。
第四十五条对于需要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本人在事件发生前或事件发生后十天内报公司财务劳资处,并同时在公司领导班子内部通报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对中层干部请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公司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八章中层干部考核
第四十七条考核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际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十八条考核的方式
(一)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的目的是了解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思想动态、学习、工作和执行各项规定的情况,做出阶段性评价,激励发扬成绩、监督改正缺点,为广阔员工作出表率。
1.考核内容
中层干部考核主要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重点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德:
即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
主要考核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有适应岗位要求的政治理论修养;是否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是否全心全意依靠员工群众,廉洁奉公;是否顾全大局、维护团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能:
即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主要看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知人善任的能力。
勤:
即工作态度和事业心。
主要看是否勤奋工作、肯学肯钻、精益求精、大胆管理、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是否具备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
绩:
即工作实绩。
主要看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绩效,能否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廉:
即廉洁自律。
主要看中层干部是否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
2.考核时间
公司中层干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干部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变动职务时,可安排不定期考核。
部门正职的考核可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进行。
3.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公司财务劳资处组织,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
4.考核主要程序
(1)考核准备
提前通知被考核对象准备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及应向组织说明和报告的其他事项。
(2)个人述职
由被考核对象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取得的业绩并自我评价,汇报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3)评议
以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或通过不记名问卷测评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测评,广泛听取、收集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员工群众对被考核对象的评价意见。
(4)调查核实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考核中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5)总结
汇总各方面考核情况,分析研究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意见。
提出整改措施和调整意见,形成考核材料,作为实施奖惩、升降、调整及培训的依据。
(6)反响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对象反响考核意见,指出工作中的成绩、缺乏和努力方向。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说明。
(二)选拔考核
选拔考核是对拟任职人选的考评。
主要根据岗位对人才的要求,考评拟任职人选,为选贤任能提供依据。
1.考核内容
选拔考核以考核现实表现为主;着重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政策水平、工作态度、事业心、组织领导能力、性格及身体状况等情况。
2.主要程序
(1)报告。
拟选拔干部经过初步考核,按有关规定程序讨论,向公司提出报告。
(2)阅档。
干部主管部门查阅人事档案,主要了解被考核人成长过程及各历史阶段的德才表现。
(3)考核。
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和员工代表等范围内,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现场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4)面谈。
与被考核人谈话,进一步深入了解。
(5)分析总结。
根据岗位要求及干部配备原则,全面
分析被考核人情况,确定选拔对象,并形成考核材料。
第四十九条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中层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中层干部经考核符合以下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善学习,肯钻研,注重提高自身素质;
6.清正廉洁;
7.优秀、称职率之和到达85%及以上。
(四)中层干部经考核符合以下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4.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5.注意学习,比较注重提高自身素质;
6.能做到廉洁自律;
7.优秀、称职率之和到达75%及以上、85%以下。
(五)中层干部经考核符合以下情况者,应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缺乏;
4.能基本完成任期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5.学习不够主动;
6.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7.优秀、称职率之和在75%以下,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率之和到达75%及以上。
(六)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工作;
3.在部门中层干部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4.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5.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6.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7.不称职率在25%以上。
第五十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应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三)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正。
(四)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详细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情况。
(二)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考核组组长要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
回避对象包括:
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四)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2.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3.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4.不准成心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阻碍考核工作;
6.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7.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所属单位、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假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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