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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厦刑初字第110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厦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璎璎,别名叶樱樱,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9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璎璎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巫旭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璎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被告人叶璎璎于2019年至2019年间,谎称其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该公司有高回报的贴息存款业务,后伪造该公司业务专用章,以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叶永安等八人骗取投资款共1045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还债及赌博。
被告人叶璎璎另于2019年10月以被害人叶秀玲的名义,及冒用被害人叶进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申领信用卡。
而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卡刷卡套现共计482992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就指控事实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叶璎璎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文检鉴定材料。
据此,起诉认为,被告人叶璎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0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还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48299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叶璎璎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叶璎璎辩称1、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部分,虽然冒用太平洋保险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对合同款无占有目的,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且其已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部分本金,起诉指控以合同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不当。
2、对指控的信用卡诈骗部分,因其行为均系经被害人许可实施,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3、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部分
201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叶璎璎对外虚构太平洋保险公司有高回报的贴息存款业务的事实,以虚假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的身份,使用伪造的该公司业务专用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与叶永安等八名被害人签订《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书》,以预先支付约定利息的手段,骗取各被害人投资款共计9570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还债及赌博。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叶永福五次签约,占有叶永福投资款共计26万元,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叶永福20400元,以归还本金方式退还叶永福6万元。
2、2019年1月8日至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郑金华二次签约,占有郑金华投资款共计55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郑金华共5500元。
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洪家惠签约,占有洪家惠投资款5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洪家惠共5000元。
4、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叶加国二次签约,占有叶加国投资款共计10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叶加国共7800元。
5、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叶永安三次签约,占有叶永安投资款共计28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叶永安28600元。
6、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叶宝环三次签约,占有叶宝环投资款共计19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叶宝环10200元。
7、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林淑贞签约,占有林淑贞投资款16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林淑贞8000元,以归还本金方式返还林淑贞4万元。
8、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叶璎璎以上述手段与被害人陈丽云签约,占有陈丽云投资款5万元。
至案发前,已以支付利息方式返还陈丽云共2500元。
被告人叶璎璎的上述行为因太平洋保险公司及被害人叶永福之子叶胜章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及同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案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永福辨认叶璎璎后述称,其邻居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6月20日以该公司有高息理财业务为由,诱其签订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投资2万元,到期后逐年续签合同并给付利息共3600元。
2019年3月3日及同年6月20日,其分二次各投资2万元,一年后续签合同,至案发前叶璎璎已分别给付两年利息各2000元。
2019年1月8日,其再次投资16万元,并预先收取利息8000元,同年10月8日,其再次投资4万元,并预先收取利息4800元。
后经其追讨,叶璎璎归还本金6万元。
2证人叶胜章叶永福之子证称,2019年1月因其欲结婚需要资金,遂向叶璎璎要求返还其父叶永福的投资款,但叶璎璎仅还了6万后就关机拒绝联系,随后其经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了解得知叶璎璎早已离开公司且该公司并无相关业务,协议书上的公章也是假的后才知被骗。
3被害人郑金华述称,其亲戚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1月8日及同年2月28日,两次以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年息为5的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其投资了共55000元,一年后续签合同,至案发前叶璎璎已付利息共计5500元,本金均未还。
4被害人洪家惠述称,其邻居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1月23日,以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年息5的5万元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并支付利息2500元。
一年后再次续约,并再付利息2500元。
至案发,所投资本金均未归还。
5被害人叶加国述称,其亲戚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4月30日及2019年1月22日,两次以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年息分别为6、5的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其投资了共10万元,至案发前叶璎璎已付利息共计7800元,本金均未归还。
6被害人叶永安辨认叶璎璎后述称,其邻居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7月5日,以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两份年息为6的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其投资了共18万元,至案发前叶璎璎已付利息共计21600元。
2019年12月19日其再次与叶璎璎签约,以年息7的回报再次投资了10万元,叶璎璎已按约支付利息7000元。
至案发,所投资本金均未归还。
7被害人叶宝环述称,其邻居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12月23日,以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1万元的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并支付利息600元。
2019年2月15日其再次与叶璎璎签约,以年息6的回报再次投资了16万元,叶璎璎已按约支付利息9600元。
次日,应叶璎璎的要求,其增投2万元。
至案发,所投资本金均未归还。
8被害人林淑贞述称,因其原有通过叶璎璎投保,至2019年1月8日应叶璎璎要求,其就剩余的16万元投资款与叶璎璎签订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叶支付了8000元利息。
一年后,经其追讨,叶归还本金4万元。
9被害人陈丽云述称,同村的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于2019年3月20日,以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年息5的5万元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并支付利息2500元。
至案发,所投本金均未归还。
10向证人叶胜章、被害人叶永安、郑金华、洪家惠、陈丽云、林淑贞、叶加国、叶宝环调取在案并经被告人叶璎璎确认的共17份一年期贴息存款协议书、1份欠条证实,被告人叶璎璎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名义签署涉案协议,收取各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145000元。
11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叶璎璎曾系该公司业务员,但该公司未开展过涉案集资业务。
12厦门市公安局厦公刑鉴文检字20197号文检鉴定书及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证实,叶璎璎于涉案协议上所加盖的该公司印章系伪造的。
13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立案材料以及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报警回执证实,本案因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报案及涉案各被害人于次月报案而案发的经过。
14被告人叶璎璎供称,其于2019年至2019年间假冒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身份,以虚构的贴息存款业务,以高息诱使涉案被害人签约,获取投资款共计114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赌博。
期间,均已按约付清利息,并归还叶永福本金6万元、林淑贞本金4万元。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1、2019年10月,被告人叶璎璎以被害人叶秀玲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在叶秀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卡刷卡透支消费19237元。
该笔款项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2、2019年10月,被告人叶璎璎假冒被害人叶进艺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
而后,在叶进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卡刷卡透支消费290622元。
该笔款项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2019年3月12日,因被害人叶秀玲的举报,被告人叶璎璎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案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秀玲述称,2019年间,应朋友叶璎璎的请求,其提供相关证件委托叶璎璎办理农行信用卡。
后叶璎璎告称未办成。
2019年3月10日其听朋友告称在叶璎璎的钱包内发现其信用卡后,即从叶璎璎处将卡取回。
因叶璎璎拒绝告知密码,其于2天后通过往卡里存款200元才得知账户余额为负的2万余元,且经其向银行查询,最后一笔款项系于漳浦县消费的。
由被害人叶秀玲提供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与其陈述相印证。
2被害人叶进艺述称,因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宜,其曾于2019年初将身份证借给其姐叶璎璎使用。
2019年3月中旬,经农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有信用卡透支后,才知叶璎璎以其名义冒领并冒用信用卡。
3由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提供的叶秀玲、叶进艺的信用卡申办资料证实,叶璎璎以联系人身份于2019年4月7日申办该两张信用卡。
4由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提供的叶秀玲、叶进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叶进艺的卡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月4日间,被消费使用5941220元,期间,还款30350元;叶秀玲的卡于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4日间,被消费使用39237元,期间,还款20000元。
5证人胡明泉证称,叶秀玲、叶进艺信用卡内已还的欠款共5万元是其于2019年初应叶璎璎的要求帮忙存入的。
6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情况说明表明,叶秀玲于2019年3月12日向漳州市公安局漳浦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7被告人叶璎璎于2019年3月18日起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关于其在叶秀玲、叶进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二人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的供述。
2019年3月11日,公安人员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于本市思明区福建路20号将被告人叶璎璎抓获归案。
本案尚有如下证据
1由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璎璎系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叶璎璎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其自然情况。
3以叶璎璎为被告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起诉状等材料证实,叶璎璎于2019年至2019年间,因借款等原因,另欠下银行及多名个人未偿债务高达430余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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