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课件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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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课件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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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课件总结
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PatentCooperationTreaty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的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1)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2)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3)签约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4)生效
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
18个
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
459件
PCT的覆盖范围(2007.3.1成员国137个)
PCT的发展申请量从459件到145300件
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
(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
PCT宗旨是: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
(注意:
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
PCT的主要目标:
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
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PCT1处:
负责国际阶段;2处:
负责国家阶段)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由国际局(设在瑞士日内瓦)完成国际公布;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审查和授权:
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
(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文件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受理局指南
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
PCT申请人指南
PCT公报(SpecialIssues)
•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
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
(1)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多种形式要求
•多次检索
•多次公布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顾虑:
•时间紧迫
•被动盲目
•任务繁重
•花费巨大
(2)PCT申请体系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3)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有2次修改机会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4)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RO):
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非洲一些小国虽然是PCT成员国,但不是受理局。
成立的时候要指明申请的时候向何处提出。
•国际检索单位(IS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奥地利)、AU(澳大利亚)、CN(中国)、EP(欧洲专利局)、ES(西班牙)、JP(日本)、KR(韩国)、RU(俄罗斯)、SE(瑞典)、US(美国)、CA(加拿大)、FI(芬兰)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ISA=IPEA
•国际局(IB):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主要任务是负责PCT的运作并完成国际公布,同时也作为受理局接受所有PCT成员国居民或国民的申请。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EO):
提出过初审要求的为选定局,未经过初审直接进入的为指定局。
(5)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
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
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不包括外观专利
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006年受理国际申请3826件
2006年指定中国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48211件
第二部分国际申请的程序
一、国际阶段
1、提出国际申请
(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如果法人作为申请人对美国不行,美国为发明人制,法人可以作为受让人获得专利权)
(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
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国际局(中国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国际局仍然要返回中国完成检索)
(3)申请语言:
必须满足受理局接受、尽量满足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尽量满足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
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中英文也都为国际公布的语言)
例如:
丹麦人向丹麦专利局提交了丹麦文的申请,如果选欧洲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要在首次提交1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局接受的译文文本。
(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请求书:
PCT/RO/101表
PCT-SAFE格式(分为PCT-EASY:
请求书为电子,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为纸件;PCT-SAFE中文版(07年5月1日):
全部为电子在线提交,不需要提交纸件,也可以用光盘提交。
)
•说明书(细则第5条)
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单独编页。
(国家申请中序列表与说明书连续编号)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如果有保藏,一定要在国际阶段作出说明)
•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
•摘要(细则第8条)
•附图
•序列表
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由受理局进行审查。
(5)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共137个。
•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AP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
*EA欧亚专利
*EP欧洲专利
*O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
•保护类型的确定(提出时也自动获得全部指定类型)
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不包括外观设计)
(6)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
1、优先权声明(细则4.10)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
或国际申请;
--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中国不承认台湾的优先权)
2、优先权文件(细则17.1)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
(申请人同时要求中、美优先权,申请人需要自己向美国要优先权文本提交国际局)
(7)国际申请的费用
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
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传送费CNY500(中国作为受理局收取,不可减);
检索费CNY2100(中国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收取,不可减);
国际申请费CHF1400(附加费CHF15/页)(可以减)
USD1086(附加费USD12/页)
附加费30页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序列表。
如果序列表纸件超过400页,可以不交纸件而直接交电子件,但要交400*15CHF=6000CHF的附加费。
国际阶段使用电子件,进入国家阶段可以仍交电子件,但要额外交40000CNY的附加费。
•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年国民收入在3000美圆以下国家的个人可以减免75%的国际申请费费用。
多个申请人必须所有人都符合减费标准。
如中美共同申请就不符合。
采用PCT-SAFE申请的减费规定:
PCT-EASY格式:
请求书为电子,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为纸件,国际申请费可以减免100CHF,在符合减费标准的情况下,申请费=(1400CHF-100CHF)*75%。
PCT-SAFE中文版:
请求书为电子,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为PDF格式,国际申请费可以减免200CHF,在符合减费标准的情况下,申请费=(1400CHF-200CHF)*75%。
PCT-SAFE中文版:
请求书为电子,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为XML格式,国际申请费可以减免300CHF,在符合减费标准的情况下,申请费=(1400CHF-300CHF)*75%。
•交费时间、地点
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
审查费、手续费
审查费CNY1500(不可减)
手续费CHF200(USD155)(符合标准可以减免75%,交50CHF即可)
c.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PCT/RO/101表
恢复优先权:
从07年4月1日后,申请人在递交本地申请12个月内,因为有合理的理由没有提交PCT申请,而是在14个月的时候提出申请,可以按照恢复优先权的程序来要求优先权。
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恢复优先权,但作为指定局不承认,仍然认为未要求优先权。
许多大局也不承认。
援引加入:
从07年4月1日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未提交或遗漏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或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如果这些文件的内容包含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文件中,可以在首次提交申请文件2个月内将这些内容加入,且不改变申请日。
请求书(PCT/RO/101表)中的5项声明
1、声明的作用:
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非强制性)
2、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发明人身份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3、声明的效力:
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除以下例外:
(不包括*)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
(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
•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提交时排除中国指定的除外)。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9)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面交PCT处,以收到日为准。
---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以收到日为准。
---传真PCT处,在传真14天内要把传真原件交到PCT处。
(国家申请无传真)
---PCT-SAFE
•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国专公司:
只要提交了费用计算页即默认已经缴费。
由PCT处通知国专公司从代理机构帐户上扣款。
2、受理局的程序
(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如实填写国籍和居所,只要为PCT成员国即可)
•使用规定语言;(中文或英文。
如果请求书为中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英文,可以补正,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英文为准。
但是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语言不一致,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
)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填写请求书)
•写明申请人姓名;
•看上去像的一份说明书;
•看上去像的一份权利要求书。
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
c.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
PCT/CN2006/001234(普通的书面申请)
PCT-SAFE电子申请号结构:
PCT/CN2007/070001(第一位必须为0,第二位中国必须为7,纪念07年5月1日正式接受电子申请,其他国家可以是0以外的其他数字,如日本是5。
)
日期的标注:
01.10月2006(01.10.2006)(全部采用两种表示法)
01.Oct.2006(01.10.2006)
(2)形式审查
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的文件附图的处理(细则20.3)
•通知申请人作出选择:
•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要求的期限交,以补交文件到达受理局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2007年4月1日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
(采用援引加入的遗漏部分,必须完全包含在优先权文件,并保留原申请日。
提交时间也要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并且交优先权文件,审查员要审查优先权文本中是否有遗漏部分的内容。
)
c.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
(1))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如申请人居所填错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
如说明书字迹不清晰,未使用绘图工具绘制。
(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细则第26条之二.2)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下列情况除外)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2007年4月1日关于优先权的恢复的规定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14个月内提出
-提交恢复优先权申请
-缴纳恢复优先权申请费(1000元)
-国家的保留(细则49.1(g),49.2(h))
-合理的理由,不接受非故意的理由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
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
(4)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
•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
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
(5)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登记本(申请原件)---国际局
--检索本(电子件)---国际检索单位(原件中国存档)
3、国际检索
(1)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中国作为受理局负责中国的国际检索。
同时也负责印度的)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如果中国人和美国人共同申请,向国际局提交的时候要作出选择,选择中国或美国专利局作为检索单位。
)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
国际检索单位应该满足的条件:
1.有100个以上的审查员;
2.审查员应该具有两年以上的实审经验;
3.审查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
4.该国际检索单位应该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复合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一般要求。
(2)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
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
PCT/ISA/216表、PCT/ISA/217表
申请人提出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话,对于是否属于明显错误必须由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确定。
但若申请人要求更正的请求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在国际公布的时候把被拒绝的理由和申请文件一起公布,要缴纳费用。
•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
PCT/ISA/218表
•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
•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
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修改的摘要不满,可以在检索报告发文1个月内提交意见。
•2005年4月1日关于序列表审查的规定
序列表不合格或缺少电子形式序列表的处理:
通知申请人补交,并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
(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细则第39条:
科学和数学理论;动植物品种及它们的生物学生产方法;经营业务、纯粹智力行为或游戏比赛的方案、规则或者方法;治疗人体或者动物体的外科手术或者疗法以及诊断方法;单纯的信息提供;计算机程序)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
(2)(a)(ii))
•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13条之三.1(c))
如果开始申请的时候没有交,在期限内补交需要加200元。
如果开始申请的时候交了,但是盘损坏,补交的时候不需要交钱。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
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PCT/ISA/203(部分内容不做检索仍要有报告)
(5)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
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
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
•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异议程序
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并成立三人异议小组。
异议成立,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
PCT程序中没有分案,如果有单一性问题,只能多交附加检索费。
如申请包括3个主题,需要在一个月内多交2100CNY*2=4200CNY的附加检索费。
如果此过程中不交,审查员只检索一个主题。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又想要求考虑未被检索的内容,申请人应该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才可以进行分案。
若仍旧不交,相应部分被视为撤回,进入国家阶段后也不能要求分案。
申请人如果认为审查员决定有误,也可以先交检索费和异议费后,由检索单位审查员成立3人小组对申请重新审查。
如果异议成立要退还附加检索费和异议费。
(6)国际检索的要求
a.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
b.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
(细则34条)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
•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美、韩国(2007年4月1日)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
(7)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
•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标明引用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行政规程503条)
--引用文件的标记(行政规程507条)
--与引用文件相关的权利要求的标明(行政规程508条)
•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
PCT/ISA/220、PCT/ISA/210表,
•报告的语言及份数
中文:
一式三份、英文:
一式二份
英文:
一式三份
(8)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1月1日后的申请要包括书面意见)
PCT/ISA/237表
•目的:
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确认国际申请是否存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缺陷。
•书面意见的内容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引证
-对抵触申请以及某些相关的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国际申请的缺陷
(9)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
•完成期限:
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
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
例:
优先权日申请日收到检索本完成报告的时间国际公布日
2005.1.12006.1.12006.2.12006.5.1(3个月)2006.7.1
2006.1.12006.1.12006.2.12006.10.1(9个月)2007.7.1
(中间一个月为受理局完成初审、传送的时间)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
--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受理局将标题修改,传送给指定局,供审查员参考。
)
书面意见在国际公布的时候不公布,仅公布检索报告。
假如申请人没有提出初审要求,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时候,国际局把书面意见的标题转换成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一章),然后传送给指定局,供指定局审查员参考。
国际检索报告样页
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
(1)允许修改的期限(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不能修改说明书和附图)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按条约19的修改也要随申请文件一起公布。
例:
优先权日申请日寄出报告(完成检索报告的时间)修改的期限
2004.1.12005.1.12005.5.12005.7.1
(2005.1.1)2005.1.12005.10.12006.5.1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
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2)向何处提出:
直接交到国际局,而不是交到受理局
(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
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
由于没有固定的表格,因此用信件的形式提交,附修改替换页。
必要时带修改声明。
(4)修改的必要性
5、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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