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探究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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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探究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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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探究
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探究
摘要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规程及产品技术资料,综述了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产品特点及目前的应用情况,提出一些观点供同行参考探讨,供相关部门参考,以期抛砖引玉,促进我国电气技术向前发展。
关键词?
蓄光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设计规范专业归口蓄发光条件
若从1896年法国物理学家亨利?
贝克勒发现元素放射性光线算起,人类研究自发光材料的历史已过百年,经历了三代变革。
第一代是以居里夫人发现的“镭”为代表的无需外因就能自然发光的强放射性材料;第二代是以硫化锌为代表的荧光型自发光材料,因荧光型产品发光时间短,亮度低,并且具有微弱的放射性等缺点而无法广泛推广使用;第三代自发光材料及其制品是利用稀土元素激活的碱土铝酸盐、硅酸盐等无辐射的高科技产品,这种材料的出现改变了以往自发光产品无法广泛推广应用的历史。
目前,蓄光型自发光指示标志已在世界范围的消防安全和公共信息等众多领域内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应用,已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消防部门优先推荐的消防及安全指示新品。
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德国电信大楼、法国巴黎地铁、日本东京地铁、美国五角大楼以及已被撞毁的纽约世贸大厦等,我国的人民大会堂、北京地铁、上海地铁、上海金茂大厦、东方明珠电视塔、北京中关村鼎好电子大厦以及国内外的一些大型超市和高速公路等均有蓄光型自发光标志的成功应用。
可以说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公共和民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
但并不是说“用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完全替代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论断!
这是由蓄光型自发光材料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1.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特点
a.亮处主动吸蓄光能,暗处自动持续发光。
周围环境亮的时候主动吸收储蓄日光、灯光、环境杂散光等各种可见光10~20min(有些厂家提供的数据为5~10或8~20min等),蓄光后在暗处即可自动持续发光12h以上(有些厂家提供的数据为10h以上)。
激发光源要求条件较低,发光时间长(是硫化锌荧光型自发光材料持续发光时间的30~50倍)。
b.无需电源,无毒无害、无放射性、化学性能稳定,节能环保。
c.使用寿命长,在寿命期内可以重复使用,发光安全系数极高。
d.安装简单。
不必预埋管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安装,墙面、地面、扶手、梯面等不同部位均可安装。
e.具有良好的抗老化性、耐腐蚀性、耐热性、耐磨性、阻燃性和抗划伤性。
f.制造成本低廉,终生基本无需维护。
g.产品系列化、多样化,可以根据需要定做各种规格样式,应用范围极其广泛。
h.发光亮度相对硫化锌荧光型自发光材料较高(30~50倍),但远不如亮度更高的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更能主动吸引人的视觉。
2.国内外相关规范标准情况
国外发达国家在六七十年代相继颁布了一些安全标志标准和设置规范,国际标准化组织在80年代也发布了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标准,旨在规范、形象、准确、经济地用图形符号向人们表达安全信息。
西方多数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规定建筑物中必须使用新型环保的自发光产品,欧盟国家也已颁布了相应的行业标准。
日本在1987年制定了JISZ9100标准,其中规定了蓄光型避难、逃生标志产品的性能要求;1994年德国制定了目前已经被欧洲各国强制采用的蓄光型自发光产品的国家标准DIN67510-3,此标准详细规定了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产品的性能要求及设置要求。
我国目前已拥有蓄光型自发光材料的40余项专利,但在应用自发光材料的程度上却远远落后于国外。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相关的产品设计制造和工程设计及其施工验收规范相对滞后和不完善。
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称《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等规范中均只有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很好地指导和监管产品制造和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监督工作。
作为《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和补充标准,《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480-2004)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第3部分比较详细全面的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背底为蓄光色材,符号为常规色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颜色、照度、发光亮度、耐候性、色材的附着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耐燃烧性和放射性等提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并要求供方公布其产品的激发照度和持续发光时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两个关键指标。
该产品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设置场所标志表面的激发照度值和标志持续发光时间不应低于这两个关键指标。
3.关于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工程设计规范的几个问题
概念问题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以下简称《技措》)10.8.5款第11条为“疏散标志灯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
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特殊灯具安装》(03D702-3)也列出“蓄光自发光疏散标牌、疏散指示带安装图”、“蓄光自发光疏散楼梯台阶、扶手标志安装图”、“蓄光自发光地面疏散标志安装图”,这就是说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属于特殊灯具。
而某些书籍和文章中的提法是“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型和蓄光型”,似乎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能算是灯。
笔者认为“技措”的提法比较科学或者“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光型和自发光型”。
专业归口问题
《高规》第4.1.5A.6和条(黑体强条)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其条文解释为:
“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
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以下称“两条”)笔者认为《高规》将“两条”放到第4章节“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欠妥。
首先将“两条”编排到“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章节,表面上看似乎应该归口建筑专业,但实际是否应该归口到电气专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电气专业技术措施》有“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一般由建筑专业统一协调”的提法)。
由于建筑专业不可能在图纸上体现“两条”,
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电气工程师不去关注“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章节(包括图纸审查),可能会造成身为“黑体强条”的“两条”成为一个死角。
《建规》则归口明确,章节编排比较科学(第条)。
05版《高规》目前正在修订,建议最新修订的《高规》参考《建规》对相关内容进行重新编排。
蓄光和发光条件的问题
a.满足蓄光条件是设置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首要条件,但各地标准差别很大。
表1是部分标准对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场所和部位的
表1?
部分标准中蓄光型标志对照射光源及自身发光亮度的要求
对外部光源的要求自发光亮度
荧光灯白炽灯红光成分连续性的要求
京标≥25lx≥40lx无要求无要求≥m2
渝标≥25lx≥40lx不应采用红光灯具连续照射≥30min照射间断≤10h无要求
晋标
≥100lx≥100?
lx不应采用红光灯具无要求无要求
赣标≥25lx≥40lx红光成分不应较高概念性要求≥100cd/m2
国标无要求无要求无要求无要求≥m2
附注:
自发光亮度京、赣标是指灭掉照射光源后自发光30min后的亮度要求
照射光源及蓄光型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亮度的规定对比(作者所在的陕西、甘肃两省暂无此类地方标准,故表1未将陕、甘两省列出)。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京标》)第条第2点规定“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电气专业技术措施》要求同《京标》。
b.根据国家火灾重点实验室对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及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进行的模拟火灾情况下的对比试验表明,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只有在周围环境较暗,照度不超过1lx的条件下才能显示其标志图形,如果周围照度大于1lx是不能吸引人的视觉的。
也就是说如果周围环境照度大于1lx它就不能够充分发挥其效能,那么为确保其能可靠“点亮”,是否应考虑和明确应急照明灯的某个范围内不宜或不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呢
关于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导流标志的安装要求
部分标准对也有较大差异,详见表2。
各标准虽然具体数据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对墙面和地面安装间距的要求),但几乎都提到蓄光型疏散指示应满足视觉连续的要求,所谓视觉连续应该
(表2)部分标准对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导流标志的安装要求对比
安全出口墙面安装高度墙(地)面安装间距疏散导流标志
安装高度安装间距
京标应设电致发光型距地<1m≤10(5)m中距地≤0.5m连续或≤1m
渝标应设电致发光型中心距地≤1m≤2m————
晋标上边距顶≥0.5m下边距地≥2.0m断续设则中心
距地≤1m连续设则中心
距地≤0.3m≤5()m————
赣标应设电致发光型距地<1m≤10(5)m————
国标上边距顶≥0.5m下边距地≥2.0m上边距地≤1m≤20m————
附注:
国标数据并非专门针对蓄光型产品列出
是指人站在某处在其视线所及的范围内可以看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包括在转头或转睛但不移动位置,以及不转头、不转睛、不移位的情况下看到不少于两个标志)。
笔者认为一个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应秉以科学严谨和慎重的态度,必须在经过严格的实验得出科学的数据,以最不利条件下的实验数据为最低要求,有误差或比较小的差别是可能和允许的,但绝不应该有几倍甚至上千倍的差别!
有些标准规定安全出口标志不能用蓄光型产品,是否过于苛刻?
如图1所示情况下,笔者认为在设有电致发光型A标志的前提下,B标志作为辅助及后备标志,完全可以是蓄光型产品。
关于安装高度和安装间距的参考点,有的以标志中心为参考点,有的以标志的某个边为参考点,笔者认为应该尽量统一标准,地区间在制定地方标准的时候应加强沟通,特别是制定一些与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情况无太大关系的标准时加强沟通更是必要的。
统一标准有利于地区间沟通、减小从业人员的工作量。
关于楼层指示标志
除《晋标》(《山西省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DBJ-228-2004)第条规定“按规范要求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应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设置指示楼层的标志;与地下层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外均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各类建筑按图2所示位置设置蓄光型楼层指示标志A(或B或F)和C(或D)两处设置,便于人们在平时和火灾时识别自己所处楼层位置。
不应片面夸大蓄光型自发光标志的作用
目前由于国家此部分标准相对滞后,地区间标准制定和内容尺度差别较大,一个地区不可能拿另一个地区的标准作为工程设计和图纸审查的依据,造成一些地区的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无据可依。
很多从业人员对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认识不够,导致要么一个都不敢用,要么统统全用,这是两种极端。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蓄光型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只能作为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和辅助。
4.结束语
鉴于目前我国各厂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相差很大,产品应用从标准(或规范)的条文内容到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实际情况,业内人士必须继续一道努力,促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技术指标,基本统一产品制造和产品应用标准,以有效地指导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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