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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修订版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 【风险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医防科职责】医防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
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第六条 【医教科职责】医教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协助医防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第七条 【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
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防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
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防科提供证据。
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防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防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
第八条 【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
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
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 【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防科向患方解释。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
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防科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医防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防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医防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
第十二条【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医教科长、保卫科长、医防科长,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
谈判代表由医防科长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三天内向医防科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防科、医教科、保卫科报告,医防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总值班代行院长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主管院长和医防科报告。
第十四条 【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由医防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组,由医防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防科负责,医防科对主管院长负责,主管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十五条【总结】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一周内交医防科。
第四章 【纠纷的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组织】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由医疗各专业带头人、骨干,医政资深专职人员、医疗纠纷专职人员、医学法律顾问组成。
由主管院长和医防科组织选择对医疗纠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主管院长和医防科主持。
评估会议后,由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写出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外联评估】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医患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临时邀请外院或上级医院医疗技术专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联席评估会议。
第十八条 【评估内容】
一、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包括业务技术缺陷,设备和医用材料缺陷,责任心缺陷,医德医风缺陷等;
二、医方有那些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
三、医方过错的性质,包括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不能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行为的医疗纠纷(事故);
四、医方责任大小,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五、认定医疗纠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
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医疗纠纷经过概要,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包括医方过错的性质和大小。
评估结果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评估结果反对意见应如实纪录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有全体参加评估会议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赔偿预案】医防科针对医疗纠纷的评估结果,根据事件的性质,责任大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赔偿条款进行赔偿预算,向主管院长提出赔偿方案。
同时决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由开封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章【性质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性质分类】医疗纠纷(事故)的性质分为: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二十二条【难以避免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
一、《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行为过错,纠纷是由于难以预见,或者虽在意料之中,也采取了积极防范措施,但终因困难难以完全防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四、开展有医院批准的新业务、新技术,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五、其他无医疗行为过错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二十三条【可避免技术事件】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技术事件(事故):
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
二、省、市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人民法院判定有医疗行为过错导致医院赔偿的;
四、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行为,其行为与病人损害有因果关系,导致医院给患方赔偿的。
五、由于沟通不到位所一起的医疗纠纷;
六、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
第二十四条【可避免责任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事件(事故):
一、医德医风败坏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二、擅离职守、上班饮酒或其他违反医院纪律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
三、进行超专业、超范围的诊疗活动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四、多收费、乱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五、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渎职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一、私自卖药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二、私自购置医疗器材、卫生材料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三、私自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四、故意使处方外流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五、私自外出进行诊疗活动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六、其他违法、违纪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二十六条【渎职责任】符合第二十五条,经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认定,由于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扣发三个月全科奖金,责任人并扣发三个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难以避免纠纷免责】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经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认定,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技术事件责任】符合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事件(事故)或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事件(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承担赔偿数额:
分段标准
个人罚则
科室罚则
A段
0~1万元(包括1万元)
扣除当月奖金50%
不扣除
B段
1~2万元(包括2万元)
扣除当月奖金70%
扣除当月奖金70%
C段
2~5万元(包括5万元)
扣除全部当月奖金
扣除当月奖金80%
D段
5~10万元(包括10万元)
扣除三个月奖金
扣除当月奖金90%
E段
10万元以上
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和工资
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第三十一条【带教责任】实习生、进修生因带教老师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赔偿。
第七章 【行政罚则】
第三十二条【年终评比】医院将医疗安全指标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重要评比依据。
凡经相关评定出现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2万元以上),不得参加年终科室、个人评先。
第三十三条【渎职处分】对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责任人,根据渎职情节、医疗事故等级和纠纷责任程度,及给医院造成的危害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全院批评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
当年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处分】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其他各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执照半年,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纠纷)处分】二级甲等以下,负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有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2万元)主要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连续事故(纠纷)处分】一年连续二次发生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2万元以上)重要责任人,按第三十六条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免则事故(纠纷)】 符合第二十四条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行政免责。
第三十八条【处分程序】 行政处罚由医防科参照评估委员会评估意见和依据本制度规定,提出对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处罚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提交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处罚。
。
第八章 【医疗安全基金】
第三十九条 【宗旨】设置医疗纠纷风险基金的宗旨是:
设立每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总额的宏观调控目标,避免医疗纠纷(事故)赔偿数额的随意性,有利于医疗纠纷(事故)目标管理,建立医疗安全的基金,使医疗纠纷(事故)管理有序。
第四十条 【医疗安全基金】
一、【经费来源】
由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按照上年度收入额的百分比缴纳
二、【缴纳原则】
(1):
各科室医疗风险程度
(2):
业务量(收治人数,业务收入等)
(3):
上年度医疗纠纷发生数,医疗纠纷性质,赔偿额度。
(4):
评价出的医疗纠纷高危科室和一般科室。
医疗纠纷高危科室缴纳的医疗安全基金大于一般科室。
第四十一条【医疗安全基金的使用】医疗安全基金专款专用,除下列项目开支外,不得挪为它用:
一、医疗纠纷(事故)赔偿;
二、医疗纠纷(事故)鉴定费用;
三、医疗纠纷(事故)诉讼费用;
四、医疗纠纷(事故)评估费用;
五、医疗纠纷(事故)预防费用;
六、医疗安全培训、学习费用。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
(1):
医疗安全基金由财务科保管。
(2):
该基金使用由医防科统一支配。
在使用时,由医防科提出申请,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3):
本年度医疗安全基金未使用完时,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基金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均属医疗纠纷。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所指高危科室为:
皮肤科、骨科病区、大外科病区、急诊科、ICU、妇产科、心内科、神经内科。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防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院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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