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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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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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XX风景区XX镇
商铺租赁合同
(A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日期: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与其委托代理人合称“甲方”)
承租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乙方就乙方承租绍兴市柯桥区柯南大道518号柯岩风景区夜鲁镇______幢______号商铺,用于经营_________________(品牌)事宜进行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该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1该商铺的位置: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大道518号柯岩风景区夜鲁镇广场号商铺
(见附件一:
图示)
1.2该商铺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建筑面积数为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款项、费用计取基数。
1.3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商品类别)。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第二条、租期和开业
本合同租期为年个月,自2005年月日起至2007年12月17日止。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为乙方的免租装修期。
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无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须承担免租装修期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能源费。
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为计租起始日。
第三条、租金
3.1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季度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全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
以上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3.2租金支付期限:
双方约定,每三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5天向甲方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
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乙方应当在开始装修前向甲方支付。
3.3该房屋的固定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具体标准为:
第一个租约年的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第二个租约年的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第三个租约年的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第四个租约年的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第五个租约年的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本合同项下固定租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租金标准=【日租金标准×365】/12×计租面积,每月实际月租金按照当月实际承租天数进行结算。
不足月的当月租金总额(破月计算)=日租金标准×当月实际承租天数×计租面积
3.4租金支付方式:
固定租金的支付方式:
以□月□季度(三个月)□半年□年(注:
根据实际谈判增加选项)为一个缴租期,乙方应当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延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缴租期租金。
合同项下首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
首期租金应早于进场日30日支付,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方有义务交付该房屋,如果计租日不是该月第一天,则计租日当月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
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交到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
本款约定的乙方付款方式、实际付款日的确定,适用于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或费用,其中应向该商铺所在的柯岩风景区支付款项或费用的账户由物业公司另行书面指定。
3.5甲方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第四条、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4.1乙方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对商场及该商铺的统一经营管理制度,遵守出租方与物业公司达成的“业主手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见附件二:
业主手册)。
4.2从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日,乙方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
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人民币,即乙方每月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
本物业管理费包括该商铺应分摊的商场夏天空调制冷费和公共区域的水、电等能源费,以及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绿化的费用。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费,乙方应当遵守调整结果。
物业管理费以每三个月为一个计费期。
首期物业管理费应与第一个计租期租金同时支付;除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在每个计费期结束前15日内向物业公司交纳下一个计费期的物业管理费。
4.3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实行分户计量),并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能源费用交物业公司代为缴纳。
4.4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应付物业公司款项、费用超过15日,则物业公司有权选择暂停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引起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物业公司将在以上约定基础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保证金
5.1为了确保本合同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交纳,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租金保证金和经营质量保证金。
5.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
工计元。
如乙方未能如约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从租金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抵或扣罚,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索。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租金保证金;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物业公司一次性交纳经营质量保证金元,作为乙方遵守商场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的保证金。
如乙方发生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从经营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抵或扣罚,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索。
乙方应当在接到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的7日内补足经营质量保证金;逾期未予补足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在本合同租期内,如果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物业公司应在乙方办理完撤离手续后的1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
第六条、迟延履行违约金
乙方延期向甲方或物业公司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从应付之日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
第七条、该商铺的使用
7.1该商铺的装修:
乙方就该商铺的装修方案应事先交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
甲方和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装修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乙方装修时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公司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装修行为予以指正或制止。
前述甲方和物业公司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物业公司的指正或制止行为,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物业公司因此对乙方装修承担责任。
7.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盗、用电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他方损害的应予赔偿。
7.3乙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商铺所在商场的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
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给予赔偿。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该商铺。
否则,转租或者分租行为无效,相应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7.5乙方承诺其于租赁期限经营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并为此单独承担责任。
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物业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
7.6乙方应自行为其位于该商铺内的财产、设备等办理保险手续。
第8条、该商铺的交还
8.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乙方应当在保护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该商铺恢复到与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损耗除外),并交还甲方。
8.2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或物业公司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完成撤离,并将符合约定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由此造成出租方与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还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水平双倍的违约金。
第九条、进场及房屋交付标准
9.1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年月日。
届时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
9.2乙方应当于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自行前往鲁镇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三的格式签署交接确认文件。
9.3至进场日到来之日,若该房屋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则第9.1条所述进场日顺延。
非因甲方原因,甲方不因进场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房屋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9.4如该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第9.1条所述进场日进入该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进场日即为第9.1条所述日期。
如发生第9.3条所述进场日顺延的情况,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的,则上述甲方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
9.5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该房屋的,视为该房屋符合交接条件。
尽管如此,对未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
10.1至少在第9.1条规定的进场日15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对该房屋的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四),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房屋装饰装修。
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10.2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鲁镇承包商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甲方及/或第三方人身损害及/或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甲方审查。
10.3如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
10.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
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第十一条、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11.1自进场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
11.2鲁镇内水、电、燃气等能源传送过程中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按照乙方的实际用量占鲁镇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
乙方应当在缴纳相关能源费用同时将分摊的损耗能源费用一并向甲方缴纳,具体费用收取标准以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11.3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11.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
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鲁镇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鲁镇所在地为鲁镇(含该房屋)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
11.5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甲方收取乙方缴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甲方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
11.7双方确认,乙方违反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且乙方不得以综合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招牌和广告
12.1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
12.2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3为了整体宣传鲁镇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可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宣传海报、广告页等乙方标示和资料;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乙方在任何媒体投放广告都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全部的经济损失。
12.4为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乙方保证每年在鲁镇进行至少次品牌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紧急状态和该房屋维修
13.1紧急状态下安排:
13.1.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
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13.1.2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14.1
13.2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
但是甲方不因为对该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甲方亦应维修银泰城的公共部位/区域。
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鲁镇或该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防火、保安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房屋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银泰城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或及其它费用。
甲方向银泰城或该房屋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除非甲方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13.3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3.4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3.5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14.1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4.2对于设置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4.3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4.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4.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
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4.6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本条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7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4.8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房屋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鲁镇的整体营业时间表,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
甲方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14.10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甲方制订的银泰城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商户手册》等),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甲方的利益。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5.1甲方保证有权按本合同条款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商业经营证照所必要的文件。
15.2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
15.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限内提供配电设备、电源、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基本设施。
15.4该场地内的各种甲供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三日内进行维修,若该房屋的损坏或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的营运,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一日内进行维修。
甲方对该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尽可能在双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15.5甲方已告知乙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房屋已设定或将用于设定抵押。
如因抵押、债押、债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该场地,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5.6甲方对在管理服务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因甲方非法泄露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
16.1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应当为该房屋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商品、货物以及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16.2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审核。
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转让该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有关该商铺转让条件通知后3日内做出答复,并在30日内与甲方达成相关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方保证本合同内容得到受让人知晓并继续适用受让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八条、税费
出租方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相应税费。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9.2本合同项下租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果乙方愿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30日前与出租方另行达成续租协议。
19.3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9.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三个月的租金保证金及乙方已交纳的其他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违约金,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该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
19.5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实际发生租期结算,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据实结算;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违约金。
19.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条第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如果乙方不按第八条约定归还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比如封铺、将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强制搬出等,因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9.6.1乙方无法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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