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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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讲义)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陆琦教授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历史建筑特点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四历史文化街区、镇、村整治发展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具有较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及历史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会越来越少,它不能再生产,而再生产出来的东西是仿制品,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
整个国际上历史文化保护的理念,实际上说到底就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问题。
“威尼斯宪章”所说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问题、“奈良文件”所说的文化多样性问题,都在说明我们要保护各国不同的文化遗产,因为“这些遗产对我们当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城建总局联合所做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并公布了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24个城市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它们是: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西安、延安、遵义、昆明、大理、拉萨。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的报告,公布了第二批38个历史文化名城。
广东省潮州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1月4日又批准了第三批37个城市,使名城总数增加至99个。
广东省有肇庆、佛山、梅州、海康(雷州)
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镇10个;历史文化名村12个;
历史文化名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中国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镇34个;历史文化名村24个;
历史文化名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历史文化名村:
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
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自力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村
中国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镇41个;历史文化名村36个;
历史文化名镇
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
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
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
历史文化名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
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
中国第四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镇58个;历史文化名村12个;
历史文化名镇
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
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
历史文化名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排镇南岗古排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前美村
对于村落,我们常听到这样的提问:
“一没名人,二没巨贾,为何要保护古镇古村?
那些乡土建筑(老建筑)又有何价值?
”
文化部出台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0月1日实施。
其中,认定对象中就增加了乡土建筑等特殊类型。
从整个中国文化来看,中国漫长的自然农业历史,创造了深厚的乡土文化。
没有乡土文化,中国文化是残缺不全的,不研究乡土文化就不能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民族。
而乡土建筑是乡土生活的重要舞台,是乡土文化的重要载体。
古村落是几千年农耕文明活的实证。
遗憾的是,我国乡土建筑正与那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等历史文化遗产一道,以极快的速度、极大的规模被破坏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四条原则。
1.科学规划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2.整体保护与单体保护并重的原则
3.尊重历史与修旧如旧的原则
4.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历史建筑特点
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保护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至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了六批,共2352项(现有235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点
历史文化街区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建筑
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建筑通常分四类
1.文物保护单位
2.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3.历史建筑
4.其它建筑
与风貌较协调建筑
与风貌不协调建筑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目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保护规划的任务是:
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
一、文物古迹。
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二、历史地段。
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
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
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
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
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村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兴废变迁等;
二、镇、村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三、镇、村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四、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状况和受损情况;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目前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六、镇、村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意愿;
七、相关的勘察测绘资料。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原则;
二、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整体性原则;
三、新建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协调性原则;
四、分期实施保护近远期的结合性原则;
五、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的互促性原则;
六、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相衔接性原则。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的分布情况,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分别提出保护的要求、建设控制的指标、风貌协调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
规定本次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期限等;
二、保存现状和价值特色评价。
分析评价现存的历史街区、街巷格局、历史建筑保存规模、保存完好度和历史价值;
三、确定保护范围。
划定保护等级、保护范围、保护面积,根据保护等级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控制指标;
四、建(构)筑物的保护。
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划分为:
保护和整治两大类。
对保护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整治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五、街巷格局的保护。
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等,分别提出有针对性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六、重点地段的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空间和建筑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整治措施;
七、重点院落的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院落,分别从院落布局、建(构)筑物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维修措施;
八、历史环境的保护。
分别对名镇名村内部历史环境和外部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整治要求和措施;
九、设施功能的提升。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在保护原有格局、风貌、特色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改善设施、提升功能的规划意见;
十、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
进行旅游资源分析、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提出旅游设施配置的意见;
十一、分期规划。
提出分期保护和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提出分期整治的具体措施。
十二、规划实施的措施。
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
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
内容包括历史街区、古镇、古村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
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属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规模较大的可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
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四历史文化街区、镇、村整治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现状,将现存建筑物和构筑物划分为两大类:
保护类和整治类。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治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提出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整治措施:
一、空间整治。
对空间布局提出具体整治方案,确定具体建筑的平面形状、位置,以及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
二、建筑整治。
对具体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等建筑构件提出相应整治和保护要求。
按照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的历史环境和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保护和整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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