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与案例分析授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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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与案例分析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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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任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
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它的基本任务是:
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
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的,对调整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
事主体所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三、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民法通则》在“公民”之后加注“自然人”,以表示这里的“公民”实际指的就是
自然人。
公民是民事主体的一种,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
5.公民的住所
6.公民的特殊形式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类型
4.联营
四、民事行为和代理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它是一
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
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
法律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类,一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
五、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概述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依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
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
同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等。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具备下列要件:
(1)有损害行为的存在。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
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
一种制度。
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所
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四项权能。
所有权人所享有的这四项权能,就是所有内容。
二、财产所有权的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所有权的主体将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集体财产所有权 (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财产所有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和丧失。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情况:
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财产所有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
所有权的丧失包括完全丧失和相对丧失。
四、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以下几种方法:
1.确认产权。
2.恢复原状。
3.返还原物。
4.排除妨碍。
5.赔偿损失。
五、共有关系和相邻关系
(一)共有关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制度。
(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对不动产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因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六、其他物权
(一)物权概说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或者说,物
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民法通则》第 82 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
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所谓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
全民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是我国根据实际确立的一种新型
物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
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也是《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种新型物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个人对集体所
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依
照承包合同可享有的从事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五)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
住的一种物权。
(六)典权
典权是我国早就有的一种物权,意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
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民事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出典制度,
但对农民之间具有互助性质的房屋典权关系仍给予法律保护。
第三节 债 权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 84 条给债下的定义是: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的关系与所有权关系虽都是财产关系,但它们是各有特点。
二者比较,债有下列特
征。
(一)权利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是债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二)债权的请求性是债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三、债的类型
债的类型尽管名目繁多,但在实际生活中最具有重要意义的却是合同之债、不当得利
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民法通则》对它们都分别作了规定。
四、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也叫契约。
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二)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三)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即为合同的履行。
否则,便是合同的不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对已生效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就是合同的变更。
使已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履行,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三、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四、商标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五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概述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一种与财产所有权紧密相关的财产权,通过继承程序,使财产所有权从
被继承人那里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无偿的,这也就要求继
承人必须同被继承人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
(二)财产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不同于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的表示;丧失继承权则是基
于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剥夺。
(三)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在法律上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是集体组
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四)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个人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责清偿,不
足清偿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可不负此种偿还责任。
二、法定继承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称为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以所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
人继承的,称为遗嘱继承。
四、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公民用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的,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法人的人身权,不仅受到民法的保护,而且还受其他法律如刑法、行政法、婚
姻法等的保护。
特别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所作的规定,是人身权
保护的根本依据。
第七节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
本书把它放在民法中介绍。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婚姻关系
(一)结婚
1.结婚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结婚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2.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婚姻关系才正
式成立。
结婚登记是成立合法婚姻的惟一程序,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任何
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
1.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离婚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夫妻关系除因配偶死亡而自然
消灭外,只能通过离婚而解除。
对于离婚理由,过去多适用于过错离婚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我国采取
了婚姻破裂离婚原则,即是否允许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界限。
2.离婚的法律后果
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即告解除,由此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三、亲属和家庭关系
(一)亲属
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它包括三类,即配偶、
血亲和姻亲。
(二)家庭关系
家族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关系:
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
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是国家法律
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
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比,有以下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
具有效力。
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
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要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从外表上着似乎是犯罪,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支持、鼓励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有两个特征:
一是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行为的结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特征;二
是行为的实质上看,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大多有益于社会。
我国《刑法》规定的排
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四、犯罪形态
从故意犯罪的形态看,全部犯罪可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
态即犯罪的既遂,它标志着某一犯罪行为的完成和终结,并且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停顿,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由于犯罪
出现停顿的原因不同,或者与完成犯罪的距离不同,可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这
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说明犯罪已经构成,但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尚
不完整,因而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
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我国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
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
我们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
惩罚,教育犯罪人,达到预防犯罪、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预防犯罪的目的表现在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 32 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量刑
(一)量刑的概念、原则及其量刑情节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而决定其刑罚。
具体地说,就是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量刑的一般原则是: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和自首
1.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
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并各有
其构成条件。
2.自首
根据《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行为。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缓刑、减刑、假释
1.缓刑
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
侮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
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2.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子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3.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
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
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将我国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犯罪分为 10 大类,即分则的 10 章,每一类犯罪又分为若干具体
罪名。
并进行了科学的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条文共有 350
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 413 种罪名。
二、几种常见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抢劫罪(五)盗窃罪
第三章经济法学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在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特定对象是有区别的。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关系: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运行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活动
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系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反映着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的状况,并积极调整着经济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经济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作用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比其他法律更为直接
和明显。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看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规范、制止和处罚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
和保护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规范、制止和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
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禁止假冒、仿冒行为;
(二)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三)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禁止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五)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禁止
压价销售行为;(七)禁止商业诽谤行为;(八)禁止以权经商和地方封锁行为;(九)禁止不正
当招标投标行为;(十)禁止虚假宣传行为。
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分别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调整范围包括:
从消费的性质来看,是指生活消费,而不包
括生产消费,但是法律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该法调整;
从消费的主体来看,消费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主要作为义务主体;从消
费的手段看,是指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从消费的客体来看,是指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争议解决的途径有: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
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一旦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根据情节,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商法学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亦称商事法,它是调整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
三、商法的地位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部门构成的,商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
一。
四、商法和主要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1.商法和民法的联系。
2.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二)商法与经济法
在现代社会,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两者相互配合,以各自特有的
方式共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
但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区别也是极为明显的。
第二节 公 司 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出不同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
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负责,即股东只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3)兼有人资两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同时,有限责任
公司的设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有股东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
征主要是: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4)公司的设
立程序较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
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合法。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或股票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为保证股东自由、安全和最大营利的投资目的之实现,《公司法》允许股东持有股份依法进
行转让。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节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与保险法
保险法中所称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
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险法是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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