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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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定稿
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新政(2014)5号
为贯彻国家《大气污染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物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经济发展转型,为建设美丽新乡提供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
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
2014年6月底前,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全部安装脱硫装置,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015年6月底前,硫酸、化工行业废气完成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2014年底前,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建成脱硫设施,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2.加快氮氧化物治理。
2014年6月底前,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014年底前,水泥行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阶段性标准要求。
2015年底前,化工(化肥)行业完成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3.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底前,对所有燃煤机组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实施提标改造,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4年底前,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线及水泥磨机完成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年底前,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烟尘综合治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4.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
在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泄漏超过标准的强制进行设备改造。
开展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
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
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产、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
2015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强化源头污染预防,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推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
2017年底前,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6.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和电石等“两高”行业项目。
严格实行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能耗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水、供电等生产条件。
积极化解水泥、甲醇、铁合金等行业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电力、冶炼、水泥、煤化工、耐火材料、碳素、铸(锻)造、造纸、铅锌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并实施完成。
2014年底前,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化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5-2017年前,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
8.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方,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
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启动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到2017年全市50%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回收利用的发展格局,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构建循环型生产格局。
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大力推动机电产品再制造和资源再生利用。
到2017年,力争有色金属品种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10.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围绕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的贯彻实施,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要,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高效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技术服务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带动我市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1.控制优化煤炭消费。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积极实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
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0%左右。
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增建洗选设施,2017年底前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领域市场和消费领域市场,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12.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自2014年起,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技术和装备。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已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停止按供热面积收费,实行按供热量收费。
13.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发达地方,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发展秸秆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和生物质气化;推广集中供气、三沼(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开展沼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示范,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在丘陵山区、分散养殖地区,继续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提高适宜沼气用户普及率。
(四)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
14.加强燃煤锅炉集中治理。
2014年底前,新乡市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2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2016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全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工作。
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及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燃用生物质锅炉。
产业集聚区执行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清洁能源供热锅炉,达不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应建设洁净煤集中供热锅炉,禁止新建分散的燃煤、重油、油渣及燃用生物质锅炉。
统筹城区和产业集聚区供热的规划和建设,2017年年底前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15.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禁止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2015年底前,城市主城区内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实现全部封闭运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7年底前,全市城市施工工地80%以上应达到绿色工地标准。
强化对煤堆、土堆、沙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
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16.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2015年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
2017年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90%以上。
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
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严格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
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
17.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2014年底前,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18.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5%,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并强化运行监管。
2017年,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
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严禁市内从事炭火烧烤经营。
19.严控高污染燃料。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市区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
2017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
禁燃区内逐步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燃用生物质燃料,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0.加强城市生态建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新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新乡市水系景观规划》、《生态园区建设规划》,发挥园林植物在降低PM2.5浓度方面的作用。
2017年实现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
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郊区属山区的其森林覆盖率达40%以上、属平原的其森林覆盖率达18%以上、属丘陵的其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
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抚育和改造把生态廊道建设和城乡绿道建设相结合,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
2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015年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押运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23.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新乡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
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监管,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并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划定禁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
2014年底前,淘汰市区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
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24.积极推广环保节能车辆。
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
2015年底前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缩短燃油公交车和出租等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及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
不断提高低速汽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5.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
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
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提高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26.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在目前全市供应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
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27.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决策,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乡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
28.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确保任务、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29.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加强监管执法,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执行工业项目准入条件、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并组织实施;公安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和黄标车、老旧车限行方案;住房和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垃圾和渣土等清运车辆管理,道路扬尘的控制;商务部门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配合做好油气回收工作;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环境气象观测网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气象干预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30.强化考核问责。
制定《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市直有关单位和县级政府实施年度考核,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生态补偿扣款、“一票否决”,必要时实施区域环保限批,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区,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二)强化政策保障
31.完善投融资体制。
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深化节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探索试行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
探索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推行“能源合同管理”、“环境合同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的经营体制。
32.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综合运用现有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重金属污染治理、节能技术改造等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33.积极发挥价格导向作用。
认真落实国家对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价格政策,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按国家规定提高上网电价;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按国家规定提高上网电价。
(三)强化法治保障
3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
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5.公开环境信息。
要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6.完善大气环境监控网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环保部重新修订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市、县两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2014年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新乡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加强全市和产业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控,分期分批建设监控基站。
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2015年年底前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37.制定应急预案。
编制完成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五)强化科教保障
38.研发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
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
2014年底前,初步完成细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39.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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