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首层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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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首层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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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首层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大厦首层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
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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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铭诚摩根大厦首层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地情况:
已具备施工条件
监理单位:
二、工程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
2.1承包内容
承包内容包括经发包人工程部章盖章确认的铭诚摩根大厦首层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施工图
及双方确认的预算书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所述:
地面工程:
石材、地砖铺贴(含电梯门槛石)。
天花工程:
轻钢龙骨石膏板或硅钙板吊顶天花,乳胶漆饰面。
墙身工程:
石材干挂、墙砖干挂、瓷砖干挂(粘贴)、墙漆饰面、不锈钢踢脚线、不锈钢造型装
饰板、不锈钢门套、石材门套。
电气工程:
照明布线、灯具安装、艺术灯箱制作、照明开关及配电箱安装、应急疏散指示位置调
整。
给排水工程:
卫生间洁具(甲方提供洁具及配件)及排水支管安装、水表后的给水支管安装。
600mm
其他工程:
洗手间洗手台盆及水银镜安装、防火门饰面及不锈钢门套(楼梯间防火门含
高不锈钢拉手)、卫生间蹲位隔断板、石材及瓷砖墙面防火门隐形处理、施工图拆除或补砌墙体、
卫生间成品门(含不锈钢折叠式闭门器、600mm高不锈钢拉手)等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木基层底防火、防潮、钢构件防锈、材料转运、垃圾清理及卫生清洁、成品保护等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中结算不予调整。
由于施工图纸不明确原因,墙面石材和墙砖拼缝工艺、墙面瓷砖和地面瓷砖磨边工艺、首层石材地面养护工艺根据设计技术交底要求确定,结算时另行调整。
公共过道灯具电源线、首层大堂感
应门及推拉门门框不锈钢包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调整。
首层大堂除前厅接待台、后厅装饰台外其它活动家具及前厅电子显示屏均未包含在本合同范围
内。
2.2承包方式: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采取形式承包。
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包工包料、包采购、包运输、
包装卸、包制作、包安装、包材料检测、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验收、包保险、包总承包配套费、包管理费、包利润、包损耗、包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施工用水用电费、包税费等完成本合同承包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工期、进度计划
3.1合同工期:
3.1.1本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开工日期暂定为年
月日,竣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
样板层施工乙方需
在月日前完成,如乙方未按期完成样板层施工,甲方对乙方处以
元/天的工程逾期处罚。
上述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不一致的,
以《开工令》为准。
《开工令》须经甲方盖章生效。
若乙方未按照《开工令》确定的日期进场施工的,每逾期开工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固定总价的%。
的违约金,逾期开工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2工期变更
如因甲方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顺延。
乙方应在工期顺延事项发生后
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甲方对乙方的顺延理由没有异议的,双方在顺延事项发生后14日内签署工期变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可顺延事项发生后7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顺延理由失效。
3.3中间延期
3.3.1乙方施工的实际进度落后于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为中间延期,乙方应立即采取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等各种必要的措施予以改正,并不得索取额外费用,甲方有权停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每延期一日,乙方按照固定总价的0.5%。
承担违约金。
延期超过
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采取赶工等积极措施,最终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收取的中间延期违约金。
3.3.2中间停工的违约责任
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施工,否则每停工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0.5%的违约金;停工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延期在10日以内的,每延期一日,按固定总价的2%
承担违约金;延期超过10日但不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日,按固定总价的3%承担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日,按固定总价的5%承担违约金。
延期超过10日的,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质量与检验
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及技术
参数须满足甲方指定材料(见附件1)及施工图纸要求。
有材料样板或工程样板的,还须与材料
样板或工程样板一致。
4.2检查和返工
4.2.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严格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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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未达到甲方认可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
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
4.2.3隐蔽工程检查
本工程有隐蔽工程的,乙方应在具备隐蔽条件前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的,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工期不
予顺延。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
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
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长沙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施工与检查,
并做好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
合同价中已包含安全施工费,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
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固定总
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及长沙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文明施工与检
查。
合同价中已包含文明施工费,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文明施工,并会同甲方定期进行检查。
凡未
按文件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
中扣除文明施工费,乙方按固定总价的1%o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固定总价金额(大写):
元整(Y:
元)(此总价包含了
元的装饰预算费用)。
本合同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包工包料、包采购、包运输、包装卸、包制作、包安装、包材料检测、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验收、包保险、包总承包配套费、包管理费、
包利润、包损耗、包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施工用水用电费、包税费等完成本合同承包工程所需的
全部费用。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及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按分包工程结算总价减去发包方代缴费用及税金后的总价3%包干计价,此服务费及配套费由总包单位开具正规税票给乙方;施工工伤保险按合
同价款的千分之1.2包干计价;工伤意外保险按合同价款中人工工资的千分之9包干计价。
6.2发包方代缴费用的扣除:
a、发包方代缴费用:
工伤意外保险元、施工工伤保险元,共计元。
其中工伤意外保险承担元(人工工资的千分之),施工工伤保险承担
元(合同价款的千分之1.2)。
发包方为承包方代缴费共计元。
b、代缴费用扣回方式:
发包方代缴费用在本合同第6.4.1条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乙方每月
所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按照经认可的月度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中
全部扣回。
c、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套费在本合同条款第6.4.4条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资
料、结算资料后将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30日内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或者
提岀修改意见,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签章认可且乙方提供了工程结算总价款95%勺工程发票后10
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节点扣除给总承包单位。
6.3合同风险范围及价款的调整
6.3.1合同风险范围
(1)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性调整(包括定额、人工工资、机械及其他取费等)和后续法律变
动调整合同价款。
(2)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材料、设备等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3)不论何种原因不因承包人错算或漏算工程造价调整合同价款。
6.3.2允许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如下: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图不明确部分导致工程量调增或调减的,依据承包人预算清单中单项工
程综合单价据实调增或调减。
(2)本合同承包范围外新增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订立协议。
(3)因发包人提岀更改指定厂家、品牌、规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因此发生价格变动,根据
承包人预算清单仅对材料单价进行调差。
因承包人提岀更改指定厂家、品牌、规格由承包人采购
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且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以上调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减部分按预算清单中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增减工程量的方式办理工
程结算。
⑵本合同承包范围外新增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另立补充协议。
按本合同承包方式固定
总价包干不再另行办理结算和审计。
633如调整合同价款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确定调整变更内容和数量以及调整
后的合同总价款,未签署补充协议的其他价格变动文件均无效。
6.4合同价款的支付
6.4.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乙方每月所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按照经认可的月
度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
642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
的%
6.4.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28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三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由此导致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4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后将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将在30日内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提岀修改意见,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签章认可且乙方提供了工程结算总价款%勺工程发票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
的%
6.4.5工程结算价款的%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
在第一年保修期满且承包
人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3%勺质量保修金,在第二年保修期满
且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付清剩余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
6.4.6甲方凭乙方岀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
(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资料是否完备、大型机
械设备及施工材料进场是否符合进场计划、是否有交违约金项目和扣款项目、进度款确认书等)支付工程款项。
6.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材料设备
7.1材料、设备的供应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卫生间洁具外全部由乙方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7.2材料、设备的质量
7.2.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及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附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有效资料的原件。
7.2.2若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样品的,样品由乙方提供,并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对样品进行封存,作为材料、设备检验的实物样品。
7.3材料、设备的检验
7.3.1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报验申请。
甲方接到乙方报检申请后,对材料、设备的表面特征(包装、型号、外观等)进行检验,有样品封存的,还需与实物样品相符。
经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甲方检测并非对乙方材料、设备质量的最终认可,亦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与保修义务);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3.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乙方应承担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甲方。
7.3.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
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总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乙方应立即更换,且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3.4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与保修义务。
7.4材料、设备的使用
7.4.1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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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设备
742乙方使用的材料用量达不到规范及合同附件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壹万元;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43乙方必须保证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
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即以其他品牌材料顶替本合同中规定的材料。
甲方(包
括甲方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监理工程师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
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同
时,还应当按照固定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
发包人工作
甲方授权谈镜秋为现场管理代表,联系方式:
,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
度、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工作
乙方委派为项目负责人,电话: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合同的履行、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签收工程往来文件等所有相关事宜。
若施工过
程中乙方需变更上述项目负责人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重新发岀书面委托书,如甲方认为乙
方项目负责人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
并定期召开协调会和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
承包人代表即本工程项目经理
部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五天。
(2)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计划:
(3)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工程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照明、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未履行上述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亡,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现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按照长沙市政
府有关规定办理好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
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前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开支。
(8)工程竣工验收后,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品的保护,期间发生的
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其费用开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日后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
负责已完工工程成品的保护,期间发生的费用开支由发包人承担。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达到省文明工地验收标准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楼层垃圾清运乙方自行负责,清运至总承包单位指定地点。
(10)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承包人人员的安全,发包人
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11)承包人对所有凿墙、开槽、开洞的部位必须恢复原样,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其他施工单位的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管好本工程的全部资料、档案。
(13)乙方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符合规范,按甲方要求完成有关配合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处理,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
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按合同固定总价的殖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
(15)乙方应妥善解决劳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确保自己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发
生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闹事行为,否则甲方按每次贰万元标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每次以违约金总数高者为准)。
(16)主动搞好和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
(1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提岀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指定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总承包单位收费标准计算,由承包人承担。
水的装表
点设置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压器的低压端处,承包人负责完成
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
2)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
工使用。
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
运出现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
坏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工程竣工及移交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工程交付标准、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和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为依据。
9.1.2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且
各种竣工资料完备。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
符合要求的报告和资料后七日内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证书上
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的竣工日期。
9.2工程移交:
921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三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二套完整的
结算资料;
9.2.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
为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
9.2.3工程竣工后48小时内,乙方在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生活设施、剩余材料及人员等须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每平方米每天50元收取场地占用金。
9.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有关国家规范
要求等,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固定总价的3%乍为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
责任。
9.4工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未能实现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价10%勺违约金。
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乙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拒绝修复
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质量保修
10.1本工程保修期为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环保质量不受保修期限制),自工
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且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按国家有关保修条款之规定执行。
10.2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3具体保修事宜见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1.1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
照固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赔偿责任。
11.2甲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即告解除。
11.3乙方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
停工3日内,甲方、监理单位将会同乙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在5日内完成所有清点工作。
清点规则如下:
甲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认可,由乙方自行处理;对于乙方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甲方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甲方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搬运、保管费用、处理费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抵扣。
11.5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可另行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乙方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若乙方故意拖延清点已完工程量或阻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由此造成的甲乙双方之间工程量无法认定的,该部分工程量甲乙双方同意一律不予认可,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6解除合同之日起621226170204077271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否则按照本合同第9.3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12.1保密本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期计划、产品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安装调试资料、培训资料及相关函电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本合同签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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