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技巧和心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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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和心理
公诉人心理素质与法庭辩论技巧
公诉人心理素质与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
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
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
心理气质与公诉工作
心理气质与公诉工作,似乎不是同一的话题。
但是,只要仔细想想,气质是人的心理特性之一,而公诉工作的主体是人,公诉工作的对象是人,公诉工作依靠的力量也是人,那么,在了解心理气质知识,把握人的心理规律,积极推动公诉工作发展方面,心理气质与公诉工作就有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这里就要谈下心理气质及其类型方面和知识。
1、什么叫气质?
如果单纯从词意上解释,气质可以指人比较稳定的个性特点,也可以指人的风格和气度。
我认为,前者应是指人的内在的心理特征,后者则指个体心理特征的外在表现。
我们所谈的心理气质,是人的心理特性之一,现代心理学教科书一般把它定义为个人心理活动的稳定的动力特征,换句话说,气质这种心理活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和指向性上。
早在古希腊,人们就认为人体内有四种液体,即粘液、黄胆汁、墨胆汁和血液。
其中粘液生于脑,黄胆汁生于肝,墨胆汁生于胃,血液生于心脏。
如果在液体的混合比例中血液占优势的人,是湿和热的配合,其特点是湿而润,好像春天一样,这就是多血质。
粘液占优势的人是冷和湿的配合,其特点是冷酷无情,像冬天一样,这就是粘液质。
黄胆汁占优势的人是热和干的配合,热而燥像夏天一样,这就是胆汁质。
墨胆汁占优势的人是冷和干的配合,像秋天一样冷而燥,这就是抑郁质。
后来,俄国生物学家巴甫洛夫根据神经过程的强度、平衡性和灵活性,提出了神经类型说。
巴甫洛夫的实验证明,在同样的外界环境、同等的刺激强度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反应过程的强度、平衡性和灵活性特征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的神经系统类型,分别与传统的四种气质分类相应。
强而平衡,灵活性高——多血质。
这种人情感和情绪发生迅速,表露于外,极易变化,灵活而敏捷,动作活泼好动,但往往不求甚解。
工作适应力强,讨人喜欢,交际广泛。
容易接受新事物,也容易见异思迁而显得轻浮。
强而不平衡——胆汁质。
这样的人情感和情绪发生迅速,爆发力很好。
同时,情感和情绪消失得也快,情绪趋于外向。
智力活动灵敏有力,但理解问题容易粗枝大叶。
意志力坚强,不怕挫折,勇敢果断,但容易冲动,难以抑制。
工作热情高,表现得雷厉风行,顽强有力。
强而平衡,灵活性低——粘液质。
这种人情绪比较稳定,兴奋性低,变化缓慢,内向、喜欢沉思。
思维和言行稳定而迟缓,冷静而踏实。
对工作考虑细致周到,不折不扣,坚定地执行自己已经做出的决定,往往对已经习惯了的工作表现出高度热情,而不容易适应新的工作和环境。
弱性,易抑制——抑郁质。
这种人情绪体验深刻,不易外露。
对事物有较高的敏感性,能体察到一般人所觉察不到的东西,观察事物细致。
行动缓慢、多愁善感,也易于消沉,干工作常常显得信心不足,缺乏果断性。
交往面较窄,常常有孤独感。
当我们了解了气质类型及其分类后,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
究竟什么样的气质类型好?
什么样气质的人适合于什么职业?
其实,现代心理学对气质类型分类,并无所谓好坏、善恶之分。
每一种气质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气质这种个性成分,虽然对一个人的智力活动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到一个人智力发展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不同气质的人,都可以获得同样好的成绩;相同气质的人,也可能获得不同的成绩;气质特征对于学业进步和完成任务的可能性不起决定的作用。
有人研究,俄国著名文学家普希金、赫尔岑、克雷洛夫、果戈里分别属于胆汁质、多血质、粘液质、抑郁质的气质类型,他们在文学领域都取得了杰出成就。
而达尔文和果戈里都属于抑郁质类型,他们也在各自不同的职业领域内取得了伟大成就。
气质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实践活动,但气质对人的各种实践活动又确有一定的影响。
所以,研究气质不但具有理论的意义,而且对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如生产劳动、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干部培训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检察机关而言,研究掌握人的心理气质规律,对遴选干警,组织培训,知人善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等,同样具有实际意义。
如胆汁质的人喜欢不断有新活动、新高潮出现,喜欢热闹。
对他们来说,工作不断变换,环境不断转移不会造成压力。
他们可以成为出色的导游员、勘探工作者、推销员、监督员等。
他们适应于热闹、繁杂的工作环境,而对长期安坐、细心检查的工作很难胜任。
而多血质的人工作能力强,容易适应新环境,工作面较为广大。
如外交工作,管理工作、驾驶员、服务员、医生、律师、运动员、冒险家、新闻记者、演员、侦探、警员等等。
但他们不适宜做过细的工作,单调机械的工作也很难胜任。
粘液质的人工作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
他们容易养成自制、镇静、安静、不急躁的品质。
外科医生、法官、管理人员、出纳员、保育员、话务员、会计、播音员、调度员等是他们适宜的工作。
抑郁质的人可以很好地胜任胆汁质者难以胜任的工作。
比如校对、打字、排版、检查员、登录员、化验员、雕刻工作者、刺绣工作者、保管员、机要秘书等等都是他们理想的工作。
世界上的职业多种多样,在一般职业中,气质的各种特性可以起到互相弥补的作用。
如有人对优秀纺织女工的研究发现,属于粘液质的女工,其稳定的注意力能及时发现断头故障,克服了注意力不易于转移的缺陷;属于多血质的女工,注意力易于转移,这种灵活性弥补了注意力易分散的缺陷。
但是,有些特殊职业对气质类型则有比较高的要求。
虽然气质类型没有好坏、善恶之分,并且在一般职业中也没有特别的气质要求,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气质类型的巨大差异。
气质不仅影响活动的性质,而且影响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某些气质特征,往往为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提供有利条件。
如要求做出迅速、灵活反应动作的职业,比如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侦查工作,对于多血质、胆汁质的人较合适,而对粘液质、抑郁质的人则较难适应。
反之,要求持久耐心细致的工作,比如各项法律监督审查任务,粘液质和抑郁质的人较为合适。
在某些特殊领域的选材中,应当特别注意人的气质特点。
不同的角色还需要不同气质的人去扮演。
这就提出了优化气质类型组合的问题,我们的公诉工作就既需要反应敏捷的人,也需要耐心细致做说服引导工作的人,可以把胆汗质、多血质的和粘液质的组合在一个人身上或者组合在一起,共同来开展工作,可能效果显著。
如果一个人恰恰从事了与自己气质不相符的职业,对这个人来说是痛苦的,对工作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因此,选择职业岗位时还是要“量质选择”。
总之,把握人的心理气质规律,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艺术,只有在工作实践中处处留心观察,细细分析体验,善于归纳总结,才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保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能力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自然前提和主观可能性。
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公诉人在出庭心理上尚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有一位知名律师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他:
“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
”他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
”从我从事十二年来的公诉工作体会来看确实如此。
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
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
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
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
当年我第一次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是手足无措,两腿不停打抖,第一次开庭,就碰到了一个华政的教授,我开完后是全身的衣服都打湿了,搞得法官笑我。
这都是自信心不足所导致。
而现在不同,我在法庭上和在这和大家共同探讨问题,我的感受就是要目中无人。
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
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
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先走了几步,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
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
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
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
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
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公诉人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
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
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
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所以,只要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满自信不乱方寸,充分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该说的都说到,该做的都做到,即使法庭没有采纳我们的公诉意见,也是照样潇洒。
但是,作为公诉人,你不能在法庭上输得狼狈不堪,不能被人家驳得张口结舌,体无完肤;更不能强词夺理,胡搅蛮缠;那样就很难看了。
一、当前公诉人存在的不良心理现象及成因
1、消极、被动心理。
有的公诉人认为,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侦监部门的把关、起诉阶段的审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经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只是走过场,案件最终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案中的证据,因而出庭时消极被动,甘当配角,表现在:
(1)讯问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漫不经心,抓不住关键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不能随机应变,抓住其矛盾和漏洞,充分运用被告人原来的真实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促其认罪服法。
(2)示证没有计划,没有主次,杂乱无章,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盘托出,仅仅满足于出示了证据而不重视怎样出示证据。
(3)质证没有针对性,不敢一针见血地指出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或相关性而不应采信。
(4)论辩没有力度,不讲逻辑,三言两语,应付了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观、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在公诉人的心中根深蒂固。
长期的司法实践,又形成了集体讨论案件、内部层层报批、庭前与法官交换意见甚至政法委协调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即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未能消除法官对案件“先定后审”的弊病。
因此,庭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约和影响公诉人新的诉讼观念、诉讼角度的建立,再加上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公诉人自然而然地仍存在消极、被动心理。
2、畏难、怯庭心理。
所谓畏难怯庭心理,是指公诉人基于某种压力,不能适应法庭环境,从而产生的一种不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正常发挥自己水平的胆怯畏惧心理。
其主要的外在表现是:
情绪上局促不安,手足无措,窘迫汗颜;思维上出现短路,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语言表述上词不达意,脉络不清,语无伦次。
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易产生畏怯心理:
庭前准备工作未做好,心中无底;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辩护人有一定的知名度,辩护水平较高;案情重大,为领导层或社会瞩目;出席大型公开庭,旁听群众多,等等。
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出庭经验不足;
(2)自我强化不够,过于夸大困难,缺乏自信;
(3)责任感的负作用,不能将责任感转化为动力,反而背上包袱;
(4)虚荣心作祟,怕丢面子。
3、激愤、好胜心理
激愤心理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愤状态下,人们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会缩小,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被告人当庭翻供,侮辱、攻击公诉人,藐视法庭,抗拒审判,或者辩护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
激愤心理产生后有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咬牙切齿,怒目圆睁,面红耳赤,甚至拍案而起,讲话声音提高,频率加快,滔滔不绝。
公诉人产生激愤心理后的外在表现,在客观上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气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对公诉人形象所造成的破坏却是巨大的,况且,出庭公诉毕竟不是靠训斥和辱骂取胜,而是要讲事实,摆证据,讲法律,以理以法服人。
作为国家公诉人,其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越要沉着冷静,要通过对案情的精僻分析、对案件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并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指控、证实和震慑犯罪,切岂以势压人、强词夺理和人身攻击。
作为公诉人,要有勇于夺取胜利的信心,但却应注意克服为了满足个人荣誉的心理需求而产生的好胜心理。
好胜心理的主要表现是:
热衷于表现自己的“才华”,一味地堆砌词藻却又言之无物,为了追求所谓的“法庭效果”而过分渲染,重形式而轻内容;听不进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合理纳言,不能容忍别人反驳自己的观点。
这样做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如辩护人突然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明材料,出现不利于指控的情形,此时公诉人就应随机应变,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该申请延期审理的则要当机立断,而不应无视形势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判无罪。
对辩护人正确、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这样才会树立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强化角色意识,克服消极被动心理
应当承认,庭审方式改革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是配角,是消极被动的。
案件在起诉时卷宗已送到法院,法官先阅卷再决定退查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前已决定了应如何判决,所以开庭成了走过场,成了不能不走的形式。
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务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答辩可多可少,甚至不进行实质性答辩,不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庭审方式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法官在庭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只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必须决定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因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已难以在庭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庭审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
(2)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
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
1、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
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置,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
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2、强化证据意识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际上,从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
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
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
(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
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
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合理安排,还要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
(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
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
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置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
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
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
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
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
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
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
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
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
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
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
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
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
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
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
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
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
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
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
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
等等。
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
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
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
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
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
“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
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
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
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
它包括:
(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
(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
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
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所谓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公诉人的自我心理调节
对不良心理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
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
1、注意力调节一一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
注意力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荣辱得失上,或者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
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诉人在庭上的任务很重,庭审的节奏也很紧张,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会影响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陷入了不当心理状态时,要及时将注意力转移出来。
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自己原来未能预料到的情况时,心情非常紧张,所思考的不是自己应如何应对,而是我处理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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