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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节饭店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饭店法:
是指与饭店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饭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饭店法德调整对象:
1、饭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饭店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
3、饭店经营者与管理机关之间
4、饭店经营者与企业员工之间
(在饭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或者以饭店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第二节我国饭店业常见法律纠纷
一、饭店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
(一)合同纠纷
(二)侵权纠纷二、饭店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三、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三、饭店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
第2章饭店法律关系
第一节饭店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法律关系(重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3、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二、饭店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一)饭店法律的概念饭店法律关系,是指经饭店法律规范调整,在饭店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以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受酒店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二)饭店法律关系的构成(饭店)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主体(饭店)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①饭店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物价局)②饭店企业③客户(消费者、旅行社)2、客体(饭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三类:
(1)物
(2)行为(3)智力成果(科学发明、工业设计等)(4)人身权益(人格权益、身份权益)
3、内容(饭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饭店的权利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2、一定的拒绝接待客人的权利3、索赔权4、制止不良行为进行,举报违法行为二、饭店义务1、按合同约定提供客房和服务2、保障客人人身安全3、保护客人财产安全4、尊重客人隐私5、提供真实信息
第三节饭店法律关系剖析
一、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2、表现
(1)饭店与客人之间合同关系
(2)饭店与客人之间侵权关系(3)饭店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合同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2、表现三、刑事法律关系1、概念2、表现第四节饭店法律关系的保护与法律责任
一、饭店法律关系的保护1、投诉2、仲裁3、诉讼二、饭店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不当行使权利(权力),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一、2、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酒店的民事责任①违约责任②侵权责任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同一民事主体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同时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又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
(2)行政责任:
具有处罚性、/不平等主体、补救性、惩罚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法院追究)
民事责任:
平等主体、补救性、法院追究、民事诉讼
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主体合法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章公司法概述
一、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以赢利为目的(营利性)3、具有法人资格(三)公司的分类1、不同法系公司的分类2、公司的学理分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和分公司3、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公司法的概念广义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商法典,没有以“企业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单个投资人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投资人或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4、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出资额不等额)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5、有公司住所
3、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4、
1、股东会的概念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股东会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但非常设机构。
2、股东会的权限
股东会的职权是指依法必须经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董事会的概念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必设和常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经理的概念经理,是指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事会的概念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和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权,亦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狭义)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经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5、公司章程未另作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即可继承股东资格。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L57-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58)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L59)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L60)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L6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63)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L64
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2、股东只有一个。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范围:
电信、铁路、国防工业、航天航空、核工业、石油开采、高新技术产业、新闻出版等行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200]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广义)股份,各类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种出资均可以成为股份。
(狭义)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即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
(
(一)股份发行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本,依法分配或出售股份的法律行为。
由于股份以股票为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股份的发行也就是股票的发行。
(二)发行方式:
1设立发行: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在我国也指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2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之后为增资发行股份。
(三)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自愿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获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四)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L141)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L14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公司的合并
(一)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合并方式:
1、吸收合并(A+B=AorB);变更注销2、新设合并(创设合并)(A+B=C)
公司分立:
(一)概念: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L175-1)
(二)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L175-2)
(三)分立方式:
1、存续分立(派生分立)(A=A+B)2、创设分立(解散分立)(A=B+C)
(四)分立后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L176条)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将公司的组织形式从一种类型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法律行为。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我国,先宣告公司解散,然后成立清算组清算
解散原因:
(一)任意解散
(二)强制解散(三)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形式、种类及内容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主合同和从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酒店保管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
(1)概念(《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要符合三个要件A由一方事先拟定的;B重复使用的,即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C不与对方不协商。
(2)格式条款的类型及效力免责条款:
免除提供方责任的条款。
无效不利对方条款: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解决争议条款:
效力的独立性解决争议条款如仲裁条款选择管辖法院条款《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合同的订立过程:
要约与承诺《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一般是特定的人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①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承诺的效力:
影响合同成立的时间、内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合同订立的主体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事实判断)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L2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L32)
酒店保管合同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内容
(1)合同的内容:
要约及承诺的内容
(2)合同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邀请一般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生效1、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价值判断)
2、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合同内容合法)(4)标的确定、可能合同满足生效要件,产生有效的合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产生三类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3、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4、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指内容违法,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的类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行为人欠缺缔约能力,致使合同是否有效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监护人追认)②无权代理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③无权处分的合同(权利人追认)
5、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6、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模式一:
成立暨生效
模式二:
先成立,后生效①须批准、登记的合同批准、登记后合同生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转让知识产权(专利)的合同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③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
模式三:
成立,但不生效
四、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缔约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五、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1、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但未变更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
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让与人:
转让权利的人受让人:
受让权利的人
(2)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①合同性质与人身相关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债务人同意。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合同义务转让(债务的让与)
(1)概念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效力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的地位,承担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享有债务人所应享有的抗辩权。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1)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概念合同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第91条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关系有效期未满前,当事人提前终止了合同的效力。
(2)合同解除的形式1)协议解除(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93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3)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违约责任
(一)概念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履行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
例外:
无偿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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