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12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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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12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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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12节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纳税人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
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课税对象。
正确选择课税对象,是实现税制优化的关键。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具体如烟、酒都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是对房屋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因为它规定了征税与否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就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要征税;而没有列入征税对象的,就不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不征这种税;征税对象与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本的关系。
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
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
税目的设计,有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的税目,如电视机、录像机等,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也有以概括法设计的、即按照商品类别或行业设计的税目,如文化用品类、电子产品类、日常用化工类等,一个类别的商品是一个税目。
这两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前者界限明确,便于掌握,但税目过多,不便查找:
后者税目较少,查找方便,但税目过粗,不便准确掌握,容易出现纳税税收负担不合理的情况:
一般而言,现代税收制度在税目的设计上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又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关税税率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税率
(一)税率的种类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
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二)税率的确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关税计税依据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3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计税依据
关税计税依据名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课税对象同计税依据有密切的关系。
前者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的规定,即对什么征税;后者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的规定,即如何计量。
如1984年中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的课税对象是列举的产品,而计税依据则是产品的销售收入。
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中的应税所得额既是课税对象,又是计税依据;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它的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的价值或租金。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2)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3)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4)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5)为避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本着公正、合理原则,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2)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3)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5)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关税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3年判断题、2009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1.《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称为法定性减免税。
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关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5‰的滞纳金。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5.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纳税人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2年单选题、2008年判断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
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名片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从地理位置上: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
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税率
【考情分析】
考频: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计税依据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2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其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
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2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人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3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0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
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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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经济法基础 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12节 会计职称 初级 经济法 基础 第六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