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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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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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工程名称:
中关村公租房工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中关村公租房工程
工程地点: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
工程内容:
中关村公租房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装修、消防、弱电智能化系统、路灯、景观绿化及附属等(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建筑面积:
约19357㎡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溧发改(2013)282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装修、消防、弱电智能化系统、路灯、景观绿化及附属等(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开工时间暂定为2013年10月,最终以甲、乙双方认可的书面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
550天(从开工至全部工程竣工时间)。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肆仟玖佰玖拾玖万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柒角贰分(人民币)
¥:
49991134.72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含工程量清单报价)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招标文件及与招标文件澄清有关的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发 包 人:
(公章)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建设(建筑)管理部门
(盖章)
年月日
签证意见:
签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含工程量清单报价)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与招标文件澄清有关的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肆份。
根据需要承包人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国家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及总承包要求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一式叁份(其中最少两份原件),移交给总承包单位汇总后统一移交给发包人。
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史新华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代表发包人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管理,以及现场的组织协调,并负责配合进度款的支付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的设计变更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潘桃职务:
现场负责人
职权:
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与现场管理;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的验收与质量管理、工程量核定、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的计量、复核和工程进度款的审批等)。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
姓名:
杨丽职务:
注册建造师
7.4承包人投标书所列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提出人员变更,则投标人必须直接向招标人按下列金额支付违约金:
项目经理每人5万元作为违约金,其余每人1万元作为违约金。
在违约金递交以后,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报更换人员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如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将要求其重新更换,同时按上述对应重新处罚。
投标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且必须承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常驻现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5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必须参加现场的工地例会、专题例会),若未能达到该承诺,发包人将每人每次扣除500元。
若有项目经理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扣款将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在投标中已有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2)发包人协调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施工,接至施工场地,见
(一)工程概况(3)条:
水电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已考虑定额价和定额用量与实际价格和使用量的差异因素,结算时不另行调整。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规划测量部门测定后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实际施工时发包方配合承包方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现场具体施工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每月25日以前应提供下月(当月21日—次月20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及用款计划。
②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以前提供本月20日前已完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清单,并按规定格式编制月进度支付报表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③每月25日以前应提供本月工程计划(至本月20日止)执行情况报告,如进度滞后应提供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由施工方负责。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免费提供三间现场办公用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噪声管理费:
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噪声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垃圾管理费:
承包人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道路占用费:
承包人办理占用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由承包人负责。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清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及承担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事先和发包方联系查明地下管道线路走向,保护地下管道线路,如有损坏承包方必须赔偿。
②施工中发现其它地下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承包方应采取发包方批准的措施进行保护,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由施工方按文明施工要求负责实施,确保文明工地。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好当地居民的关系,自行解决在施工中与居民和其他施工队之间引起的各种纠纷,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发包方做好配合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0.1.1在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若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0.1.2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在阶段性工程开始实施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阶段、季度或月度施工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计划的3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计划而造成发包人方面工作的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若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计划而造成承包人自己的延误,承包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如因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延误工期(包括上述时间点和招标总工期未能达到,如最终招标总工期达到,则对时间点的延误工期不计)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元/天承担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1.3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它内容。
(1)进度计划;
(2)主要技术方案;
(3)劳动力安排和设备使用计划;
(4)乙购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
(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付款计划;
(6)发包人应配合的相关工作及要求。
10.1.4承包人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10.3现场施工方法
10.3.1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10.3.2承包人应在施工计划中对于施工中有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施工方法进行说明,并对有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提出应急措施并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监理工程师对于施工方法的批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承包人应以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进行使用,严禁擅自更改,若发现有材料品牌与投标文件中不符,每一项罚款1万元,并要求无条件更换,同时承担相关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施工方负责
五、安全施工
鼓励施工单位争创各种级别的文明工地。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其中以总额报价的项目不可调整。
23.3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
①政策性人工调整;
②市场风险(包括采用新的验收标准,人工、机械价格波动等);
③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
④材料波动在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之内;
⑤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前期费用;
⑥工程量变化产生的措施费用。
23.4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
①材料波动在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以外部分;
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③发包人要求的承包范围以外的附加工程量;
④暂定价材料、暂定项目;
⑤发包人确认的其它项目。
23.5风险范围以外内容的调整方法:
①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工程所在地(溧阳市)造价管理部门在施工阶段发布的季度材料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平均值与2013年二季度溧阳市材料指导价进行相比较,按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执行(溧阳信息指导价上没有的按常州信息指导价,当月或当季信息价没有的按月向前顺推。
没有信息价的以发、承包双方经市场询价后确认的价格相比为准),差价部分仅计取规费和税金。
②因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部分,增加项目及签证部分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
a.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
b.投标书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类似的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后(如为材料价格调整、则材料价格确定按照暂定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结算;
c.投标书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原则为:
人工、机械价格、管理费和利润由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等计价规范中的标准按中标优惠率同步下浮,材料价格按溧阳市信息指导价格(未有的材料,价格的确定按照暂定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根据上述要求编制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d、工程量清单中:
暂定价材料、暂定价独立费项目结算原则为:
1.由甲、乙方、跟踪审计、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通过市场询价、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2.暂定价项目的工程量按实结算,暂定价材料价格按上述程序确定后结算时不作调整。
e、中标优惠率=【标底价(除暂定价部分及预留金)-中标价(除暂定价部分及预留金)】/标底价(除暂定价部分及预留金)
f、土方结算方法说明:
a)、土方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其工作内容:
包含排水、清淤、开挖、回填、运进、运出、场内翻运(不论次数)、处置地点的选择、场内临时道路铺设、基坑支护等相关一切费用,今后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该综合单价且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工程量按开挖量计算。
b)、土方缺方:
统一按中标单价结算(不论土方开挖地点买价运距及次数,即包含所有费用的价格),工程量按回填压实方计算。
c)、种植用土:
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包括买价、运输、小型机械碎土平整成型等所有需施工的内容,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回填方量计算。
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项目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小组)及跟踪审计四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须附有综合单价分析。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地下室底板浇筑完成后二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5%(不含预留金及暂定价项目);
2)完成地库(±0.000)工程并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10%(不含预留金及暂定价项目);
3)主体九层结平完成两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25%(不含预留金及暂定价项目)
4)主体封顶并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40%(不含预留金及暂定价项目);
5)外装饰完成、脚手架拆除后二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50%(不含预留金及暂定价项目);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至顺利交付后两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60%(不含预留金及暂定价项目));
7)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至顺利交付之日起一年后两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80%;
8)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至顺利交付之日起二年后两个月内付至审定价的95%;
9)5%余款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结清(不计息)。
如延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承担利息。
2、有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审核时按相关约定一并调整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本工程所有材料的质量及检验资料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验收规范。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以按实际供应的材料为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及审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方可采购。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除建设方另有要求以外,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检。
28.1.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
1)除建设方另有要求以外,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品牌的材料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中选定的品牌自行采购;
2)除建设方另有要求以外的其它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用于本工程。
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
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下力方式。
28.1.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供应商的决定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人对材料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1.5因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致使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6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的材料供应量按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认的施工图数量进行计量。
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材料款,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该部分并支付给材料商。
28.1.7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
八、工程变更
30.1工程设计变更
30.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l)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方法、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若上述变更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或由非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引起,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0.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请发包人代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2其它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若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标的进行实质性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竣工验收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前承包方负责将各种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含电子文档)送至市建设局档案馆审验,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三份,资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2.3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为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完成时,且全部验收合格。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延误工期(包括上述时间点和招标总工期未能达到,如最终招标总工期达到,则对时间点的延误工期不计)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元/天承担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按合同总价的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核定后计取。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市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l)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人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见通用条款
39、保险
39.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投保和机械设备财产投保,费用自理。
业主不承担非业主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投保单位应为溧阳市安监站确认的保险企业。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500万元现金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前一周内交清履约保证金,该合同只有在履约保证金到发包方账后才对发包方产生义务,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完成基础验收合格后退还250万(建设单位承担其8%的年利率,不计复利);完成主体验收合格后退还100万(建设单位承担其8%的年利率,不计复利);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150万(建设单位承担其8%的年利率,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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