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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机构的分类
PE投资机构的分类
活跃在中国资本市场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类:
①国内外专业私募股权基金。
是目前在中国最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目的是投入私募股权,对其提供增值服务,最后溢价退出获取利润。
又可分为:
1、专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如软银赛富、鼎晖、弘毅投资等;2、国际投资银行下属的直接投资部,高盛直接投资部;3、国际大型集团下属投资基金,比如英特尔旗下两支“中国技术基金”、IBM旗下的“中国投资基金”(与雷曼兄弟合建)等等。
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特点非常明显。
首先他们都有明确的投资取向和投资哲学,专业化分工非常细致,对所投资的阶段、行业、投资规模等都有明确界定。
其次对于每一个投资项目,都有从投入、增值和退出的完整计划,并且在上述各环节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资源。
第三、逐利第一的原则,在该原则之下摩根士丹利将南孚电波卖给了竞争对手吉利。
中国失去了电池行业最好的公司,吉利吃掉了竞争对手南孚。
②国有投资公司。
包括主权财富基金、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
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参股、控股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③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设立创投公司或投资部门。
主要目的是为集团公司兼并收购相关企业,或者是进行多元化投资,或者让集团的闲置资金产生收益而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这类机构的投资特点之一是所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必须符合整个集团的战略发展方向,投资的范围狭小。
特点之二是资金有限,进行投资的资金仅限于集团的部分闲置资金,当每年所分配的投资额度用完之后,停止投资。
特点之三,很少有机构形成通畅的退出渠道。
特点之四,对于并购的企业普遍存在整合困难,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有限。
④券商系。
如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成为首批获得券商直投资格的企业,二者均采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模式开展直投业务。
按证监会要求,目前券商直投只能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对象为Pre-IPO 项目,且投资期限不超过3 年。
其他券商往往采取 “曲线”直投的策略,主要有方式三种:
第一种是在券商内部成立相关机构,以专项理财计划的形式募集资金。
第二种是由证券公司成立单独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通过关联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直投。
第三种就是与现有知名的或海外投资机构合作,以基金管理者身份或投资顾问方式参与投资。
⑤保险系。
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股权投资领域。
平安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了深圳商业银行89.24%的股份,高达800亿的社保基金也先后参股了中比基金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高西庆曾公开表示,“社保基金中可用于投资私募股权领域的上限为20%,预期IRR(内部收益率)为8%-15%。
” ,“在目前的规定情况下,暂时只能投资于国内,在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前提下,未来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增长基金、并购基金等都不排除进行投资。
”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领域还存在一个较为不便的地方,就是每个投资都需要报批,而一些机会则在等待中失去,或者闲置已经调拨的资金等待报批,则会使成本增加。
而信托产品在入股项目公司时,也有可能在上报证监会过会时受阻。
上述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解决。
⑥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也为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2007 年3 月,银监会出台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并从制度上引导信托公司的业务重点向投资类产品转型,股权投资业务成为许多信托公司关注的焦点。
北京国投、湖南信托、东莞信托等很多信托公司都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
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操作模式看,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与相关机构合作的模式。
即信托公司与本土具有相对知名度的专业的VC、PE机构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具体负责募集信托资金,担任受托人的角色,而专业机构充当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项目源,在项目选择后进行后续一系列实质性管理。
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
对于以此种方式所开展的PE业务,有人形象地将其比作“借船”。
另一种方式就是信托公司主导模式,即信托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募集信托资金后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
对于此种方式,也有人将其比喻为“造船”开展业务。
投资基金的起源和特点: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
当英国经历工业革命之后,中产阶级积累了大量的财富,随着国力的扩展,资金由英国流向美洲新大陆与亚洲地区,但由于对于海外投资市场不熟悉,所以投资风险非常高,经常发生钱财被骗的事情。
为了保障投资安全,投资人开始寻找值得信赖的人士,委托他们代为处理海外投资事宜,由此投资信托事业初具雏形,只是尚未有公司组织,仅是投资人与代理投资人之间的信托事业。
直到1868年,在英国始有伦敦海外殖民政府信托的创立,当时主要以国外殖民地的公债投资为主,是目前记载最早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组织。
在中国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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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靳庆军马静波*
一、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研究早于2000年伊始。
目前,有关产业投资基金正式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国家对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试点与起草管理办法并行的模式。
在基金试点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1)。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改变立法思路,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使该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针对全行业的股权投资基金("PE")。
二、产业投资基金
目前,在国内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人民币股权投资,冠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需要发改委的批准。
产业投资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制和信托等模式。
经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可避免非法集资外,主要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较大的基金规模。
为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通过公司或有限合伙等形式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募集的资金规模一般不能过大,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及之后获得筹建批文的几家基金总规模则均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较易吸引投资者。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以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大型机构为主。
第三、较易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对50亿以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备案制,并将备案的权限下放给天津等地。
截至目前,共有二十二家基金管理团队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三、其他模式的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数量极其有限,民间采用如下几种形式从事股权投资,但不冠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亦不存在非法集资问题。
此外,根据上述各地不同政策法规,天津、北京和上海等地还可冠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
(一)有限合伙模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
(2),有限合伙成为有法律依据的组织形式,可采用有限合伙模式设立内资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形式具有很大税收优势,注资较为灵活,且可以给予管理人更大的空间。
根据《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3),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即可。
因此,采用有限合伙方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上市退出方面已不存在障碍。
随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5)出台,在天津等地,当地工商局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在营业范围中加入股权投资,从事该类业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
《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很多公司采用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客户可以现有投资公司及新设公司可以作为基金募集主体,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亦可另设公司作为基金募集主体,由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但此种模式下,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要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较有限合伙模式,其公司治理以及增加注册资本方面要求更为严格,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小。
(三)信托模式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7)及《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指引》”)(8),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私募股权基金信托。
该模式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但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持反对态度。
因此,通过组建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基金投资,尚处于在政策上不被证监会支持的状况。
(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9)允许外资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
其投资领域需要符合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领域的认定,即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10)等有关法规中有关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形式设立;投资者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并要求至少一名必备投资者,该投资者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用于创业投资;如果必备投资者为中国企业,其管理的资本应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用于创业投资。
目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
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含3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五)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1),创业投资企业应投资于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的资本条件是: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
为充实社保基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12)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此外,由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社保的请示》已获得国务院批准。
据悉,目前获批的仅为原则性文件,实施细则正在由财政部牵头制定。
这可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的实质性障碍,对其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
(六)平行基金模式
鉴于外汇及监管审批等原因,目前有些基金采用平行基金的模式:
在境外设立基金,募集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在境内设立基金,募集境内投资者的资金。
在基金运作上,基金管理公司发现拟选项目公司后,境内外两支基金按照基金规模绑定投资。
境内外基金之间通过事前签订的协议实现收益分配的平衡。
四、基金设立中需关注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操作实践,基金设立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中国的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公司制和信托等模式。
有限合伙和信托模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具有很大税收优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3),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其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纳税主体,个人合伙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14)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15)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注资较为灵活,且给予管理人更大空间,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更大程度上依赖和取决于基金管理人,而基金投资者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弱。
公司型基金具有比较完备的治理结构,投资者在基金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参与基金管理运营的积极性较高,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运营具有较强约束力。
但是公司型基金作为独立主体,需在基金层面缴纳所得税。
信托形式的优势在于募资方面有信托公司的网络渠道,但由于还需支付给信托公司一部分费用,对收益存在一定影响。
此外,信托计划在上市退出时,面临被证监会要求清理的风险。
(二)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确定
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设置是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的通行做法。
其目的之一是为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时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率,同时限制基金投资者所承担的出资责任;目的之二是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效率,计算相应的基金管理费。
通常在基金的投资期,管理费的收取基数是基金投资者认缴的资金总额;在基金的回收期,管理费的收取基数是基金投资者实际出资总额。
因此,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应当考虑是否设置基金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及其具体时限。
(三)基金管理费的确定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谈判的重点问题之一。
确定管理费的因素或标准包括:
管理人的既往业绩、基金规模、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数、是否约定在基金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返还基金管理费、给予基金投资者优先回报的标准、给予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的标准等。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关系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又关系到对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因此也是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谈判的重点问题之一。
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以8:
2的比例享有相关绩效分成。
后记
据有关消息,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目前正在行业内对该办法征求意见。
最近两年,国内股权投资热潮大涨,但由于涉及部门协调和监管权限等诸多问题,《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虽然有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管理政策,但全国性的相关法规一直是空白。
据悉,此次国家发改委主导的暂行办法主要在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武汉东湖及长江三角洲四个地区试点。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有望在年内实施。
拟推出的暂行办法主要明确规定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要求,这可能意味着未来PE企业不能再自主决定是否备案。
此前,国家发改委一直对股权投资机构实行自愿备案制,并不具强制性。
而对于股权投资机构而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主要动机是为达到社保基金投资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社保基金获准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仅限于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机构。
因此,事实上,大量股权投资企业游离在监管之外。
按照工商登记,凡登记在试点地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高于5亿元人民币,且没有按照创业企业备案的,都需要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发改委则协助备案。
*马静波为金杜北京总部融资组证券部律师。
注释:
(1)未正式颁布。
(2)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订。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发布。
(4)国务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发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月29日发布。
(6)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
(7)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2009年2月4日修订。
(8)银监会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
(9)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30日联合发布。
(10)科学技术部和商务部于2003年6月2日联合发布。
(11)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
(12)由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09年6月联合发布。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3日发布。
(14)1980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修订。
(15)2007年3月16日颁布。
CV特稿:
在上海设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指引
2011-05-0414:
14:
00
来源:
ChinaVenture
一、基本概念
PE(PrivateEquity的缩写),中文翻译成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地是指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
广义上的PE包括所有以向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产业基金等。
股权投资企业,也称股权投资基金(狭义上的PE),以其是否有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分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和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
广义上股权投资基金涵括了创业投资基金,但目前中国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将股权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区分开来。
创业投资企业,又称风险投资企业(VC),或称为创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以投资于未上市高科技企业为主要业务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称为普通合伙人(GP),是指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既可以是为一般股权投资基金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也可是特别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有限合伙人(LP),是指向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认购基金份额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依据其与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股权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比较
一般性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各自的特点、比较、分析参见附录一。
从附录一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
一般性股权投资企业较之创业投资企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度,因而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更为常用的形式。
三、合伙制或公司制
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两种组织形式的不同特点、比较、分析参见附录二。
通过上述附录二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
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成为股权投资基金最为常用的组织形式。
四、上海市各区县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调查
上海市部分区县针对拟落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出台了优惠和鼓励政策,成为选择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重要考虑因素。
主管部门一般是在收到发起人的设立计划(包括募集规模、投资范围、主要成员)后展开协商,然后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优惠措施。
有关上海市主要区县的股权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列表和比较如附录三。
通过上述附录三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政府重点扶持的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区域,其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全面和具体,因而成为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鉴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股权投资基金(PE)的主要形式,本文主要介绍其设立程序。
概括而言,设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步骤如下:
(一)管理团队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管理团队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聘请律师准备如下基金募集文件
1.募集资金备忘录:
其作用相当于IPO中的招股说明书;
2.保密协议:
在与潜在LP进行谈判前应当就保密事项签订保密协议;
3.投资意向书:
确定初步投资意向后,与LP签订投资意向书;
4.有限合伙协议:
其作用相当于公司章程,确定LP和GP的权利和义务;
5.基金资产管理协议:
基金成立依据资产管理协议将基金运作委托GP进行;
6.基金议事规则:
在有限合伙协议基础上,就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会议规则详细约定;
7.基金认购协议和认购承诺书:
LP确定投资后必须签署认购协议和承诺书,确定其出资义务;
8.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基金与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确定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资金托管事宜;
9.其他相关文件。
(三)管理团队与潜在LP接触,签署保密协议
(四)管理团队与潜在LP进行谈判,确定投资的,签署基金份额认购协议和认购承诺书
(五)GP与所有LP签署有限合伙协议
(六)确定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签署资产托管协议
(七)完成基金首期出资和验资程序
(八)完成工商注册程序,领取基金的营业执照
[Page]
附录一:
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比较
股权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
备注
适用法律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8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与财政局联合于2008年发布的《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2005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200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设立形式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制)
业务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一般包括: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投资限制
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a)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b)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c)不得承诺固定收益;d)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税收优惠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凡符合一定条件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其他
资本规模在人民币五亿元以上的,须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同时向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发改委备案。
存续期限
无特殊要求
可约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最短不得短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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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比较
公司制
合伙制
备注
适用法律
《公司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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