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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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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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三、受理条件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租赁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转租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转租合同(原件);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
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65858533九、收费标准:
无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今委托XXX(身份证号:
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
XXX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
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
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
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
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
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二: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来源:
时间:
XX年05月17日
一、出租方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已作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拍卖竟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如《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G、拆迁赔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H、农城化私人建房由所在辖区工作站出示《房屋产权临时使用证明》原件;(确认在XX年10月18日之前所建的房屋)
I、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原件以上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中的一种资料即可。
(2)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产权共有人委托其中一方办理签订合同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共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业主需到辖区社区工作站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及查询出租屋的房屋信息编码。
二、承租方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租
A、承租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暂住人口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须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常住人口为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到所辖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公司承租
A、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C、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其它
A、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房屋用途必须住宅、工业(厂房)、商业、办公、仓库、、其他等用途进行填写;
C、用黑色的钢笔、水笔填写合同,不得涂改;
D、租赁合同第一条出租屋地址须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的土地位置、地址填写;
E、若在合同附页中增加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
F、办理合同登记后需缴纳房屋租赁税和管理费。
税率为月租金的%(月租金5000元以下),税率%(月租金5000元以上);租赁管理费为月租金的2%或3%。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
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房:
100元/套
非住房:
房屋面积200㎡以内100元
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2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5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8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XX】21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70159707010178
篇四: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
(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
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
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
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
篇五: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XX〕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现对XX年10月24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述工作涉及到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
XX年2月8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
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
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住房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
(一)房地产权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无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合法证明。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4项资料。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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