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填表说明三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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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填表说明三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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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填表说明三级
版 本:
V1.0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填表说明
(三级)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目 录
1.封面1
2.填表须知1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1
4.基本情况表(表1-1)1
5.基本情况表(表1-2)3
6.基本情况表(表1-3)3
7.基本情况表(表1-4)4
8.组织结构表(表2)4
9.主要负责人情况表(表3)4
10.经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表4-1)5
1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统计表(表4-2)6
12.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情况表(表5)6
13.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情况表(表5-1)7
14.质量管理体系获证情况表(表6)8
15.软件开发、测试及其他管理情况表(表7)8
16.近三年资产负债和利润情况表(表8-1-A)、(表8-1-B)、(表8-1-C)9
17.近三年收入分析表(表8-2)9
18.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和纳税情况表(表8-3)12
19.近三年年度数据申报情况表(表9)12
20.典型系统集成项目情况表(表10-1)13
21.申报企业需要说明的问题(表11)13
22.主评审员、申报企业和联合会意见(表12)13
23.附表: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三级)13
24.申报表需要提供的附件17
1.封面
申报企业:
请填写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的申报企业全称(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加盖企业公章。
2.填表须知
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并按要求填写、装订和提交申报材料。
3.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注意: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三级)》和《附表: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三级)》(以下称《附表》)及附件中所有数据和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3.1资质申报工作联系人:
指申报企业具体负责资质申报及相关工作的联系人。
3.2办公电话:
需填写区号,格式例如010-********。
4.基本情况表(表1-1)
4.1曾用名称:
填写申报企业近三年曾经使用过的名称(以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为准),使用过多个名称的应填写全部使用过的名称。
4.2现有四级资质首次获证(或完成的首个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签订)日期:
填写申报企业目前持有的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首次获证日期;申报企业如无四级资质,应提供该企业完成的首个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签订时间。
4.3上市地点:
如是上市企业(含境外上市),填报上市地点。
4.4上市时间:
如是上市企业(含境外上市),填写上市时间。
4.5股票代码:
如是在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股票代码是六位,境外上市公司,按照实际股票代码填报即可。
4.6注册情况:
4.6.1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4.6.2企业类型:
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填写,包括括号内明细分类。
4.6.3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合计:
按照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审计报告填写,如最后一年的数据不满足条件,也可填写申报当年审计报告中的数据。
4.7研发情况:
4.7.1第三方评测鉴定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总数、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总数:
按照《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情况表(表5)》填写。
4.7.2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
填写用于研发和办公的场地总建筑面积,含购置和租赁的场地。
4.8人员情况:
4.8.1申报企业总人数:
填写申报资质时的企业总人数。
4.8.2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总数:
填写申报资质时主要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总数,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总数须与《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情况表》(表4-2)中人员总数合计相等。
4.8.3其中:
软件开发人员数量:
填报申报资质时软件开发人员总数。
4.8.4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总数:
按照《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情况表(表4-1)》的登记人员总数填写。
应为项目经理人数与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之和。
4.8.5企业聘用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总数:
按照《经过登记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情况表(表4-1)》的企业聘用人员总数填写。
应为项目经理人数与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之和。
5.基本情况表(表1-2)
5.1近三年主业情况:
5.1.1近三年:
是指申报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5.1.2营业收入总额、系统集成收入总额、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
按照《近三年收入分析表》(表8-2)填写。
5.2近三年系统集成业绩情况:
5.2.1完成项目总额:
按照《附表》填写。
5.2.2软件开发费总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比例、3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个数、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总额、50万元及以上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
按照《附表》填写。
5.3系统集成主要业务领域1-3,该领域项目金额:
分别填写《附表》中“合同金额”列前3位的“项目所属领域”,每个业务领域内合同总额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填写。
如果业务领域不足3个,则按照实际数量填写。
6.基本情况表(表1-3)
6.1企业发展重大事项:
包括申报企业成立和单位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控股股东、法人代表等变更、企业上市事项,时间精确到月。
例如,若注册资本于2010年4月20日由1000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则在“时间”一栏中,填写“2010年4月”,在“事项”一栏中,填写“注册资本增加”,在“说明”一栏中,填写“由1000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
6.2股东持股情况:
如果股东数量大于10个,填报持股比例最大的9个股东,其余股东合并在一起填写,如:
“xx等30个自然人持股比例占x%”。
企业股东持股比例相加须在99%-100%之间。
6.3关于主要股东的进一步说明:
当股东能够对申报企业经营方向起决定性作用时,需要简单介绍其基本情况。
7.基本情况表(表1-4)
7.1企业发展历程:
概述申报企业的历史沿革。
7.2申报企业概述:
重点阐述申报企业在技术、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清晰,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
8.组织结构表(表2)
8.1组织结构图:
提供申报企业的组织结构图。
9.主要负责人情况表(表3)
9.1企业负责人:
填写申报企业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总裁等。
9.2技术负责人:
可填报申报企业的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或技术副总裁。
9.3财务负责人:
可填报申报企业的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
9.4职称:
如有职称,直接填写;如无职称,按下表比照毕业后的工作年限填写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或“初级职称”。
学历
职称
中专
大专
大学本科
硕士
/双学位
博士
高级职称
/
/
11年以上
8年以上
3年以上
中级职称
/
8年以上
6年以上
3年以上
毕业当年
初级职称
6年以上
4年以上
2年以上
毕业当年
/
9.5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年数):
仅指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的年数。
9.6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年数):
仅指从事信息技术领域的工作年数。
9.7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仅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年数。
10.经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表4-1)
填写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并在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网站(www.csi-)公布的,且是申报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相关信息。
10.1项目管理人员级别:
2015年10月31日前,申报企业持有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可视其为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按照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级别填报即可。
如申报企业持有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数量不足,可用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补充,但聘用的各级别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应等级的聘用条件。
10.2登记证书编号:
2015年10月31日前,申报企业持有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填写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编号即可。
申报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证书编号可不填。
10.3类别:
2015年10月31日前,申报企业持有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选择“登记”即可。
申报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选择“聘用”即可。
1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统计表(表4-2)
11.1填写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岗位人数信息。
11.2部门名称、部门人数:
填报申报资质时相关所有部门的名称和各部门总人数。
11.3从事岗位、岗位人数:
包括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一个部门可填写多种岗位的人员,统计每个岗位的总人数。
11.4此表中人数含《经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表4-1)》中填报的人员。
12.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情况表(表5)
12.1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名称:
12.1.1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的:
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表中简称国家认可委)工作网站()公布的获认可的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专业软件评测机构认证(如通过CMA认证的机构)出具的评测鉴定报告。
12.1.2自主开发软件产品:
仅指申报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但不包含:
(1)申报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持有的;
(2)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
12.2经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
12.2.1经用户使用认可的:
指用户专门出具的针对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认可证明,而非在系统集成项目验收报告中涵盖软件产品的认可证明。
12.2.2自主开发软件产品:
同上。
12.3在近三年完成的项目中是否有应用:
填“是”或“否”,填“是”则要求此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有应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12.4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总数:
填写符合“12.1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名称”的合计数。
12.5经过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总数:
填写符合“12.2经过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名称”的合计数。
13.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情况表(表5-1)
13.1选择自主开发,且在近三年完成的项目中有应用案例的典型软件产品进行介绍,总数不超过3个。
13.2此表序号、名称必须与《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和产品情况表(表5)》中A类或B类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序号、名称一致。
14.质量管理体系获证情况表(表6)
14.1填报的GB/T19001-ISO9001、SJ/T1123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当前应处于有效状态,GJB9000和GJB5000证书在相应认证机构工作网站上当前应处于有效状态。
如果申报企业的GB/T 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在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则须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可查询到申报企业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14.2申报企业通过多个体系认证时,需分别填写各质量体系的获证情况。
14.3当前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获证情况:
14.3.1认证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最近一次获证时间、证书有效期、质量体系证书覆盖范围:
须严格按照证书上信息填报,有多个质量体系证书时,按“标准名称-覆盖范围:
”的方式连续填写,不同标准中间用“;”号隔开。
如:
“GB/T19001-ISO9001认证范围:
电子产品的销售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SJ/T11235认证范围: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14.3.2质量体系证书覆盖人数:
以网站公布的人数为准。
15.软件开发、测试及其他管理情况表(表7)
15.1软件开发和测试管理情况:
填写软件全生命周期的过程管理情况:
包括软件开发、测试配置管理,负责部门职能和角色、制定的管理制度、购置或自主开发的工具等情况。
15.2客户服务体系情况:
填写申报企业的客户服务机构和人员,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15.3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情况:
填写申报企业人力资源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度、绩效考核、培训等内容。
16.近三年资产负债和利润情况表(表8-1-A)、(表8-1-B)、(表8-1-C)
注意:
此表务必请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近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下称审计报告)填报,只能填报已获得资质的母公司数据,不能填报审计报告中的合并数据。
16.1需由财务人员按照本单位财务报表的格式,判断本单位采用A、B、C三种财务制度中的何种财务制度:
(1)财务制度A: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单位;
(2)财务制度B: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单位;
(3)财务制度C: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单位。
16.2请根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三个《近三年资产负债和利润情况表》(表8-1-A)、(表8-1-B)、(表8-1-C)中选择一个填写,并删除其余的两个表格。
如申报企业近三年执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如有变化,则同时填报不同类型的表格,并在相应年的栏目中填报当年数字。
17.近三年收入分析表(表8-2)
注意:
此表务必请财务人员填报。
17.1各类收入计算公式:
17.1.1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中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IT收入+营业收入总额中的非IT类收入
17.1.2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中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主营业务中的其他IT收入+主营业务中的非IT类收入
17.1.3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中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业务中的其他IT收入+其他业务中的非IT类收入
17.1.4系统集成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合计):
=营业收入中的系统集成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100%
17.2各类收入定义:
17.2.1系统集成收入:
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
17.2.2其他IT收入:
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如单纯的软、硬件销售收入所形成的收入等。
表中还需对其主要构成进行说明。
17.2.3非IT类收入:
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等。
表中还需对其主要构成进行说明。
17.3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申报企业填报“营业收入分析”的方法:
17.3.1执行财务制度A:
(1)如果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上,只有“营业收入”科目,没有在其中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只需将“营业收入”科目中收入按照类别进行划分,分别填入“主营业务收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相关栏目中(其中“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可以是“0”),并在“其他业务收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中全部填“0”。
(2)如果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上,“营业收入”科目中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只需分别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的收入按照类别进行划分,并分别填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相关栏目中(其中“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可以是“0”)。
17.3.2执行财务制度B和C:
(1)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上,如有“其他业务利润”科目,则应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收入类型进行划分,并分别填入“其他业务收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相关栏目中(其中“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可以是“0”)。
(2)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上,如无“其他业务利润”科目或“其他业务利润”无发生额,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相关栏目中全部填“0”。
(3)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上,收入科目非“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科目或这两种科目并存,则须分别直接将“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或两者合计数按照收入类型进行划分,并分别填入“主营业务收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收入”、“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相关栏目中(其中“其他IT收入”和“非IT类收入”可以是“0”)。
18.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和纳税情况表(表8-3)
注意:
此表务必请财务人员填报。
18.1近三年财务指标情况
18.1.1主业利润:
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申报企业主业利润计算公式:
(1)执行财务制度A:
主业利润(E)=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2)执行财务制度B:
主业利润(E)=营业利润+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
(3)执行财务制度C:
主业利润(E)=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
18.2近三年实缴税情况:
填报申报企业近三年实际缴税金额,而非应缴税金额。
19.近三年年度数据申报情况表(表9)
19.1填写申报企业近三年填报年度数据与此次申报的数据中主要指标,并进行比对。
19.2如近三年中有未获证、未申报年度数据的年度,或个别数据当年填报年度数据时尚未要求填报,则在表格中填“--”。
19.3近三年年度数据申报的数据与此次申报的数据如有不符,请说明原因:
请说明不符的数据及理由,如有未按要求申报的年度,也要说明。
20.典型系统集成项目情况表(表10-1)
20.1申报企业在《附表》中选择5个可充分体现其行业地位、技术实力、实施能力的系统集成项目。
20.2附表序号、项目名称:
与《附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完全一致。
20.3合作单位承担项目内容:
主要指硬件购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内容。
20.4项目中标信息—特殊情况说明:
如无网上中标信息,或中标信息与申报数据不一致等情况须予以说明。
20.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合同及验收报告记载内容与实际发生不符的须在此进行说明。
21.申报企业需要说明的问题(表11)
如有相关行为或情况,须具体说明。
22.主评审员、申报企业和联合会意见(表12)
22.1资质评审机构主评审员填写评审意见和说明,并由其本人签字。
22.2申报企业填写对评审报告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2.3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填写审批意见。
23.附表: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三级)
23.1本表为资质申报表附表,需附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三级)》后,一同胶装成一册提交。
请在表格左上角填写申报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3.2本表填写近三年内完成的(以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时间为准)所有系统集成项目。
请按项目所属领域总额由大到小排序分类填写,同一项目所属领域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填写。
23.3项目名称:
应为“用户名称+系统名称”,其中系统名称请严格按照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填报。
23.4项目所属领域:
按项目用户方所属的行业领域填写,具体分类依据如下表。
序号
领域名称
用户界定
1
党政
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及组成部门
2
军队
军队、武警等
3
社团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其他非赢利性组织
4
金融
银行、证券、保险、投资、信托等企业;其他金融活动企业
5
电信
电信运营与服务企业(包括ISP、ICP,但不包括研究、生产、制造电信产品)
6
交通
公路、铁路、航空、水运、城市交通等企业;其他运输服务企业
7
能源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和供应企业;电力、热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其他能源生产供应企业
8
医疗卫生
各级医院、各级卫生机构等
9
文化、体育、娱乐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图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企业;体育企业;娱乐企业
10
教育
初、中、高等各级院校,学前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院校或企业;其他从事教育或培训的机构或企业
11
科研
科学研究与试验、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地质勘查业等机构或企业;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或企业
12
农林牧渔、水利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企业;水利企业;
13
工业
制造加工企业(包括钢铁、烟草、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毛、木材、家具、造纸、医药、化纤、橡胶、塑料、通用及专用设备、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的制造加工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企业);采矿企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企业等);金属冶炼企业;化工企业;其他工业企业
14
房地产、建筑
房地产企业;房屋建筑企业
15
商业服务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租赁、贸易等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其他商业服务企业
16
公用事业
市政服务企业;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环保企业;公共设施管理企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其他从事公用事业服务的企业
17
其他
不包括在上述范围的行业或企业
23.5合同金额:
请先填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自制硬件费、硬件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和其他栏目,报表根据以上数据自动生成合同金额,合同金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自制硬件费+硬件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其他。
注意:
如果遇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自制硬件费、硬件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和其他栏目数据四舍五入的情况,有可能导致自动生成的合同金额与实际合同金额不符,请申报企业自行调整填报的数据,保证最终合同金额与实际合同金额完全一致。
23.6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
包括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和运营维护费。
23.6.1软件开发费:
填报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中用于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过程,根据用户特定需求提供的软件设计与开发服务的费用。
23.6.2咨询设计费:
填报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中用于提出系统的建设方案,协助用户提升和优化信息化管理活动的咨询服务,以及根据用户实际业务需求提供的信息系统需求分析、体系结构设计、概要设计、详细设计以及实施方案、测试方案编制等的费用。
23.6.3集成实施费:
填报系统集成项目合同中用于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缆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服务的费用。
23.6.4运营维护费:
包括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
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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