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买卖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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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买卖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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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买卖合同模板
通用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通用版本,适用于铁路企业作为买方与其他企业订立的无专用标准文本的买卖事项。
已制定专用买卖合同文本的,应优先适用专用版本。
2.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的内容可在其他条款中约定。
3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合同事项,请删除或填写“/”。
4.若合同双方均为总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下列商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序号
商品名称
生产
厂家
品牌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不含税)
合计(元)
(不含税)
税率(%)
增值税(元)
价税合计(元)
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保险等费用。
第二条质量要求
(一)商品的质量标准(包括技术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2.按部颁标准或铁路总公司颁布标准执行:
(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3.按企业标准执行:
(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4.按(注: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二)乙方需对商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承诺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全部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和商品合格证。
第三条商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物由方负责。
所有物资应包装坚固,能耐受长途陆运以及多次装卸搬运,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需要提供防潮、防尘、防雨、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场地并妥善保管。
包装、装运及保管应符合相关标准。
包装物回收及费用由负责。
。
第四条商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等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商品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一)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将商品通过方式(具体运输方式)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应保证通过该等运输时,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不受影响。
运费、装卸费用、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由方承担。
(二)交货时间:
(三)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天通知乙方。
乙方交付前应至少提前日通知甲方。
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货,应承担仓储费等所有费用,且甲方保留拒绝受领及延迟付款的权利。
(四)乙方应在交货时提供下列文件:
1.相关出厂检验、试验报告、合格证、第三方检定报告(如有)等质量文件;
2.使用说明、安装手册、仓储手册等使用(安装)和保管方面的书面资料;
3.其他。
(五)如商品有通关必要时,乙方应负责或协助甲方完成清关、报关手续,因乙方过错造成通关受阻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验收及质保
(一)乙方将商品运送到第六条第
(一)款约定的地点后,应及时与甲方办理验收手续。
甲方指定为验收人,乙方指定为验收人。
(二)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日内进行验收,商品如需调试,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在验收前完成商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甲方在日内提出异议,乙方须在甲方提出异议后的日内进行处理。
甲乙双方对经处理的标的物按合同约定重新组织验收。
(三)商品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凭证,一式两份,经双方指定验收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办理结算的凭证。
(四)本合同约定商品的质保期为甲方验收后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甲方出具的验收凭证不作为最终判定标的物质量的依据。
第七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商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甲方,商品毁损灭失等风险于甲方出具验收凭证后转移给甲方。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质保金
(一)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的%即元(小写:
元);交付并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小写:
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剩余%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日内,甲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息一次性将余额支付乙方。
(二)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
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验收商品。
(三)甲方验收时发现商品不符合约定,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任何第三方不能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予全部赔偿。
乙方如为经销商应保证具有生产厂家合法授权,商品来源合法。
(二)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同时还应保证能达到既定用途,由于工艺或材料及安装问题而导致商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方面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包括安全责任。
(三)乙方应对由于安装、调试、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导致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负责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负担所有费用。
责任与损失金额以铁路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四)乙方应负责现场安装与调试及技术指导工作。
(五)应于安装改造前完成现场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六)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设备(商品)不良时,乙方承诺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并承诺质量保证期后设备(商品)的维修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其配件以不高于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供应,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因技术改进需要进行软件升级时乙方承诺免费提供升级服务,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硬件和软件故障承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等。
(九)其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的%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商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未交付商品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商品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因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日)内,对商品进行修复或更换,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就此费用在质保金中进行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抵偿费用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单位)在提供商品的交货、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的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赔偿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
2.其他情形:
。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日未交付商品的。
2.乙方交付的商品经修理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其他情形:
。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
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
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
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
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一方变更联系人或收件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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