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认定标准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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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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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审
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认定标准
(一)采掘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单体液压支柱,有一根不采取防倒伤人措施的。
(2)架棚巷道一架棚背板松动或少一块背板或背板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锚杆巷道有一根锚杆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或锚杆柱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岔角不符合要求或中腰线误差超标严重的。
(5)铺网或联网投机取巧,不符合要求的。
(6)液压支架有一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触顶板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液压支柱有一根漏液而又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的。
(2)单体液压支柱有两根以上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3)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或提前回撤支柱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时未设拉杆,放炮时采取防倒措施以及棚腿没有架到实处的。
(5)掘进巷道片帮时,没有及时铺网打帮锚或背逼帮的。
(6)回采工作面连续5米采高不符合规定或超割底、留顶煤的。
(7)架棚出现迈步、棚距超标或锚杆、锚索支护出现排距超标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含超前)或处理冒顶时接顶不实的。
(9)综采工作面有两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顶的。
(1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11)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在“零”位的。
(12)未设专人观察煤壁情况,独立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3)支护作业时未及时对锚索进行张拉的。
(14)其它顶板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两巷道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工作面放炮后不及时处理伞檐,不进行临时支护的。
(4)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出现“单梁单柱”现象的。
(5)作业地点不及时敲帮问顶,或操作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能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7)回采工作面出现一架支架或掘进工作面出现锚杆、锚索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措施按要求处理的。
(8)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的。
(9)开掘工作面临时支护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变为永久支护的。
(10)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末采、末放不按专门措施执行的。
(1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高、宽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12)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执行的。
(13)巷道连续折梁、断腿没有更换或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14)巷道顶板冒落0.5米以内,没有先勾顶,擅自进行作业的。
(15)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6)采掘作业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17)除机组插刀外,工作面出现伞檐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执行操作规程的。
(18)机掘割煤无论上下部一次截割超过最大控顶距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随意进入老塘、老空或在没有任何支护的空顶下作业的。
(3)掘进工作面没措施无计划掘进或贯通的。
(4)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5)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没有措施强行作业的。
(6)巷道顶板冒落大于0.5米,没有先处理,擅自进入作业的。
(7)掘进工作面崩倒的棚没有采取措施,擅自进入作业的。
(二)一通三防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各转载点工作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通风、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或不及时的。
(3)工作面生产工、放炮工、装载工及支护工,在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的。
(4)监控探头未按标准悬挂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栏杆或密闭的;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的。
(2)局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眼的。
(5)掘进供风出现循环风的。
(6)采掘机械工作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7)隔爆水棚安装不合格或部分水袋无水的。
3、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作业地点沼气、二氧化碳超限未停止作业的。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的。
(3)扩散通风超过5米而继续作业的。
(4)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1.5%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或不听瓦检人员指挥的。
(6)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人员指挥的。
(7)局扇供风地点,放炮未保护风筒者及有关设施的。
(8)局扇供风地点没有风电闭锁的。
(9)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0)破坏通风设施及监控设备的。
(11)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12)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13)有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的。
(14)放炮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的。
(15)瓦斯仪失修或没有调零的。
(16)风筒多处漏风而没有更换或补修的。
(17)局扇在距回风口10米以内供风的。
(18)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未洒水防尘的。
(19)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防尘设施、设备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瓦斯超限继续放炮的。
(2)排放瓦斯不按措施执行的。
(3)瓦斯员空班漏检的。
(4)擅自开停局扇的。
(5)未按要求安装隔爆设施的。
(三)机电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的。
(2)机组滚筒缺齿超规定的。
(3)硐室值班人员在岗睡觉或未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的。
(4)机电司机离岗不闭锁开关的。
(5)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按规定属于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看变电所工脱岗,不按时或提前填写记录的。
(2)采煤机割煤时,违章进入机组附近等危险地段的。
(3)启动煤溜未点动开机的。
(4)乳化泵司机不会使用乳化液检测仪器的。
(5)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按规定属于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带电搬迁、移动电器设备、电缆的,操作裸露带电导体的。
(2)变电所、变电硐室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
(3)变电工未按规定进行漏电等试验的。
(4)检修设备不闭锁开关的。
(5)工作面煤溜闭锁超过15米,或闭锁失灵强制开机的。
(6)乳化液泵吸空而继续运转的。
(7)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和工作票制度的。
(8)各类煤溜、皮带等开关远、近控制闭锁失灵的。
(9)煤溜、皮带打开按钮盖或无盖继续运转的。
(10)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11)电器保护不齐全或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2)线路设备出现故障,强行违规送电的。
(13)机械转动部件无防护装置或失效的。
(14)违章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15)煤溜接链未使用组链环的。
(16)煤溜掘进违章掏槽塞机尾作业的。
(17)采煤机司机离开作业地点不打开离合器,开关不置于零位的。
(18)掘进机停机未将截割头放在地上并无防护的。
(19)采煤机、掘进机前方有人,未停电闭锁或操作机组的。
(20)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三相线路接地的。
(2)井下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的。
(3)未请示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摘掉检漏强行送电者和私自甩开电器设备保护的。
(4)明火操作井下电气设备的。
(5)井下电气焊作业无专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
(7)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四)运输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的。
(2)人力同向推车,两车相距小于10米的。
(3)其它运输类违章行为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绞车钢丝绳头的绳卡少于四个,或者无绳皮,护绳板、绳卡失效的。
(2)操作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的。
(3)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不打阻车器的。
(4)在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拨绳或未按规定拨绳的。
(5)乘坐各种代步工具,违反乘坐有关规定的。
(6)煤溜、皮带按钮没有悬挂的。
(7)在陡坡提放材料车时不挂护绳的。
(8)相关煤溜未按标准打设地锚、地梁或压柱的。
(9)绞车未使用往返信号或手把位置不合要求的。
(10)钢丝绳打结或磨损严重继续使用的。
(11)井口把钩工、信号工、无极绳绞车挂钩工对“四超”车辆把关不严的。
(12)其它运输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绞车停电下放重空车的;在有绞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的。
(2)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或运输“四超”物件未制定专项措施,绞车未使用“四压两戗”或地锚等固定的。
(3)坐在减速器、电机上开皮带或溜子的。
(4)不停工作面溜子转载大块炭矸的。
(5)煤溜机头机尾不打地锚、地梁或压柱的。
(6)煤溜、皮带运送物料或运输大型设备没有安全措施的。
(7)运输设备带病运行的。
(8)运输设备未安装信号装置或开溜、开皮带工不听信号指挥,随意开停的。
(9)煤溜断链或皮带射箭未及时停机造成损失的。
(10)人员不足三个违章下料或“一职多岗”进行作业的。
(11)皮带运输过程中清理各滚筒处浮煤、检修设备或在皮带上施工作业的。
(12)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或擅自进入运输警戒区的。
(13)使用不完好吊链起吊设备、没考虑周围环境合理安排进行起吊的或使用不完好工具作业的。
(14)未收到信号提前打开阻车器的。
(15)其它运输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扒车、蹬溜、乘坐皮带及跳车的。
(2)放飞车的。
(3)井上下没有发信号擅自提放车的。
(4)提放车未按规定进行提放或没设警戒的,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的。
(五)放炮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放炮时,未按规程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给予保护的。
(2)未带放炮证、爆破证放炮的。
(3)领火药雷管时没分开携带的。
(4)其它相关放炮类违章行为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未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的。
(2)未按规定放置火工品的。
(3)未按规定装配引药的。
(4)未按规定密封炮眼的。
(5)放炮母线、脚线的联结点未按规定悬空的。
(6)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未随身携带的。
(7)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的责任的。
(8)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在放炮过程中,未同时同出和站在同一侧的。
(9)放炮员用铁丝代替钥匙放炮的。
(10)其它相关放炮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的。
(2)不是炮工、擅自放炮的。
(3)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4)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的。
(5)放炮母线长度小于规定的。
(6)火药、雷管随煤运出的。
(7)装药前、放炮前、后未按规定预先检查瓦斯或未检查瓦斯擅自组织作业的。
(8)井下火药箱未上锁的。
(9)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的。
(10)剩余的火药雷管没有及时装箱的。
(11)没有按规定进行探空,盲目放炮的。
(12)其它相关放炮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的。
(2)放明炮、放糊炮的。
(3)放炮和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撤警戒的。
(4)放炮时没执行“一炮三检”的。
(5)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
(6)队里连续三班出现同类“三违”,队长为严重“三违”的。
(7)其它相关放炮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六)防治水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专职排水人员脱岗影响行人或生产的。
(2)水仓、排水管路、设备、水沟未及时检修、清理或备用到位的。
(3)探放水牌板、记录填写不清或不及时的。
(4)顶板、煤帮或探眼后工作面淋水异常,未及时汇报的。
(5)发现有水流向煤库,而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和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的。
(6)其它相关防治水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可能造成水害或因不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的。
(2)发现透水预兆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
(3)发现透水征兆,未积极采取措施的。
(4)接到水害报告,未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未及时通知受水害影响单位、地点撤离人员的责任的。
(5)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的责任的。
(6)其它相关防治水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没有按照计划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虚作假的。
(2)探钻中发现水情,未执行探防措施的。
(3)不坚持有掘必探,没有探放水措施而强行作业的。
(4)其它相关防治水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七)防灭火管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重要场所、机电群、油料堆放处等消防器材不全或失效的。
(2)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的。
(3)消防责任制未落实到位的。
(4)其它相关防火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发现火灾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的。
(2)接到火灾报告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未及时通知受火灾影响的单位、地点撤离人员的责任的。
(3)在井口、井下、煤仓及其它主要地点进行电焊、气焊、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专门措施的责任者或工作的。
(4)重要场所、机电群、油料堆放处等无消防器材的。
(5)其它相关防火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在井下放炮时,使用电源直接放炮的。
(2)油库、车库等消防重地违章抽烟或使用明火的。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
(4)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责任的。
(5)其它相关防火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八)其它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井下矿灯发红,而继续作业的。
(2)在岗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煤溜司机、皮带司机、变电工躺倒的。
(4)值班记录不全或忘带证件的。
(5)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在井下擅自摘下安全帽或卸下矿灯、自救器的。
(7)其它类违章行为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2)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的。
(3)拒绝井口工作人员检查者,或井口工作人员不进行检查的。
(4)上班时间打斗戏耍的。
(5)不按时参加安全会议的。
(6)未持证上岗的。
(7)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8)班中睡觉的。
(9)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0)井下连续作业时间超过11个小时或打连班等疲劳作业的。
(11)其它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3)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的。
(4)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不按时参加事故分析,“三违”落实者,或分析落实时,无理取闹的。
(6)值班队干没有开班前会,没有传达到调度指令,没有讲清安全操作以及各项注意事项的。
(7)固定隐患值班安全员没发现的(压柱不牢、超前不够等)。
(8)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或生火、焊接、停放摩托车的。
(9)安监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10)设备运行中,岗位司机离岗或睡觉的,瓦检员、安全员、管理人员班中睡觉的。
(11)其它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的。
(2)对制止违章和揭发隐瞒事故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设备运行中,岗位司机离岗或睡觉的。
(4)安全员或有关职能科室领导要求停产,不听劝告的。
(5)凡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用公物干私活的,除按严重“三违”罚款外,再按公物价值两倍赔偿,价值较大的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6)凡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损失的,最低按损坏设备价值的1/2进行赔偿。
(7)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的。
(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9)其它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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