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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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
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
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
旧城区(含商业中
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
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
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
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
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
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
1.
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
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
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
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城市2-1
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号
兼容性质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用公建设施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1
RR32、
CC1。
2
CC4。
3
M1
MM2。
3
W1
W2
U
G
1
居住用地
R
√
√
△
×
×
×
×
×
√
△
√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3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4
教科文卫用地
C3
×
×
△
√
×
×
×
×
√
×
√
5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6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注:
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兼容、×
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
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
2.
低于一公顷。
第九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
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100
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
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以上4.5
3.0
第十条居住建筑容量按表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
2-4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区
高度(米)
平地(5o以下)坡地(5o-15o)
坡地(15o-25o)
容积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
城区
商业中心
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15080-(中央商务区)
6.0≤
≤18%
60-80
4.0≤
≤20%
60-50
3.3≤
≤20%
3.
5040-
≤2.8
≤22%
4030-
2.5≤
≤24%
30-24
≤2.2
≤28%
下米以24
2.0≤
≤30%
新区
8060-
≤3.5
≤18%
≤17%≤3.2
≤2.7
≤16%
6050-
≤3.0
≤20%
≤2.718%≤
2.2≤
16%≤
5040-
≤2.5
≤22%
≤2.2≤20%
≤2.0
18%≤
4030-
≤2.2
≤22%
≤1.8≤20%
≤1.8
≤20%
30-24
≤2.2
24%≤
≤22%≤1.6
1.6≤
20%≤
下24以米
≤1.8
≤30%
1.6≤≤24%
1.3≤
20%≤
下米16以
≤1.5
≤30%
≤24%≤1.2
0.6≤
20%≤
下米11以
0.510%≤≤
≤0.3
6%≤
注:
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
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
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
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
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
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
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
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
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4、高度控制详附图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用地性质公共设施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4.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重工业≥0.5
轻工业≥0.9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第十一条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
足以下控制要求:
建筑高度不大于米且满8.0
,不能配建任何平方米时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
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1000
于平方米的公厕。
50.0
平方米且小于(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1000
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
3%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平方米时,可配建2000
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
5%
(五)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设配建设施按国家设计规范确
定建设密度指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航空港、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控制。
3-1
表3-1
5.
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高):
高层建筑
建间距筑筑建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短边(山墙)长边(正面)
主要朝向(正面)
次要朝向(侧面)
多低层建筑
长边(正面)
0.8H旧城区:
新区:
1.1H米低层相对:
≥6且低层相对:
≥6多层相对:
≥10米米米多层对低层:
≥8多层对多层、米低层:
≥12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米≥181.1H(多),且米13低),且≥1.3H(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米≥13
短边(山墙)
≥4.0米(不开窗)—米(开窗)≥6.0
,高H()0.25米且≥13
米≥9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正面)
——
27,且≥(高)0.5H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
次要朝向(侧面)
——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米≥13
注:
计算高度。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低):
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布置时,建筑间а
距按表进行折减。
3-2
表3-2
建筑间夹角а≤15°
15°<а≤30
30°<а≤45°
45°<а≤60°
а>60°
折减系数1.0L
0.9L
0.8L
0.9L
正面3-1按表对側面(短边)L规定控制
为东、偏西的方位角。
)偏正南向(1.表中方位为0°注:
间距。
的建筑正南向两栋间
控制距按表的对布置时间非居住建筑平行相第十四条3-3
6.
2
3-3表
间朝距向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
次要朝向(侧面)
多低层建筑
长边(正面)
旧城区:
0.7H新区:
1.0H且:
≥6.0米
低层相对:
≥6米多层对低层:
≥8米,多层相对:
≥10米,
1.0H(多)且≥13米
≥13米
短边(山墙)
—
≥4.0米(不开窗)≥6.0米(开窗)
≥9.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正面)
—
—
0.3H(高)且≥21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次要朝向(侧面)
—
—
≥13米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
H(多):
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
间距表要求控制。
3-1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
距表要求控制。
3-3
第十六条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
、表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33-1第十七条距离按表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3-
7.
、-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354
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表3-4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
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
新区
旧城
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正面)
0.4H旧城
)(低层4.05.0(多层)
≥0.25H5米且不小于
≥5米
新城0.55H
多、低层山墙(側面)
——
3.0
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0.25H
13.5
≥0.2H米,裙房按10且不小于多层建筑控制
≥8米
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0.2H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正面)
0.5H
4.0(低层)5.0(多层)
≥0.25H米且不小于5
≥5米
多、低层山墙(側面)
——
4.0
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0.2H
13.0
≥0.2H米,裙房按且不小于10多层建筑控制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0.15H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
2.0
米5
≥5米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
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
8.
表-53建筑后退高
注:
距离。
出挑,出挑协调统一。
不小于
类别退让距离
涪江安昌江芙蓉溪
一般堰渠
旧城
32.51035
6
新区
154550
6
注:
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
第十八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的要求,3-6
压线不小于表-的要求。
73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
道路(含绿化带)(米)红线宽度D
道路(米)
交叉口(米)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D≥50
旧城区
5
10
10(20)
15(30)
新区
8
15
)15(30
20(40)
D<50
旧城区
3
8
)8(16
12(25)
区新
5
10
2510()
15(35)
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宽度不大于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
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
9.
建筑后退高压线表3-7
线路电压类别
建筑物退让距离
注:
表中数据
第十九条
及有关技第二十条
≤10KV
KV~11010KV(不含10KV)
220KV110KV~
旧城
3.0M
5.0M
7.0M
新区
4.0m
6.0m
9.0m
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术规范第四章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控制。
4-1表-14
建设项目
绿地率
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
综合商业建筑
≥10%
公共设施建筑
≥15%
工业建筑
10%≤
科教文卫类建筑
≥35%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
注:
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
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
地指标按表控制。
4-2
10.
表4-2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位于小
目项规模建筑(平方米)
地面积(平方米)绿
施全民健身设
万以下3
人不得/按人均0.5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
万35~
6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其它区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100平方米
万5~10
1100(平方米)
万10~20
2000(平方米)
万以上20
4000(平方米)
注:
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35%临城市道
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0.7米。
2、单栋建筑可不设置公共绿地。
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
第二十二条草坪砖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计入绿15%
地,室外树荫式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计入绿地面积。
30%第二十三条积可按表绿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地面4-3
执行。
表4-3树径(厘米)折算面积(平方米)注:
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以乔木为主。
集中绿2、5米以下屋积按0.3折算,12不折算。
垂直绿
5~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以上
1.5
2.5
4
7
11
16
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
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5折算,5米至12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米至19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15折算。
19米以上屋顶绿化化按垂直绿化面积的0.2折算成绿地面积。
11.
1
第二十四条建筑高度应符合《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
区控制图》(详附图);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江两岸距蓝线米50
以内不得布置高层建筑。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
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老龙山、黄70%
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控制在米以下。
11
第二十六条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坡地不能随意改
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筑景观
(一)低层、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米,高层建筑高宽比不80
宜小于,一般不宜做板式高层建筑。
2
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
(二)不得在临设置街面
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
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三)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
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四)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
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钢等装饰;屋
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
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
平屋顶应进行绿化。
(五)住宅建筑景观要求:
顶处理。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一律作坡屋1
12.
、高层住宅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2
观的效果。
设计,达到美部造型
(六)公共建筑景观要求:
顶、墙身、阳台、外廊、应对建筑屋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
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宽度大于米)、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40
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亮化夜景
工程可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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