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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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六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言
法26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
细则18-24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本章将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出一般规定。
关于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具体规定,参见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有关内容。
2.说明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含说明书。
细则39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交说明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26.3及.4说明书及其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
法59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说明书及其附图还用于支持权利要求,并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细则18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法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第2.2节。
法26.32.1.1清楚
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楚,其要求如下: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
2.1.2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有附图的,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
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
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惟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2.1.3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只提出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提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仅是一个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方案。
(3)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根据申请的主题,由多种要素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个主要要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
(5)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2.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细则18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部分: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更好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系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顺序逐项详细说明。
细则18.1
(1)2.2.1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和尽可能简明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的名称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
“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细则18.1
(1)2.2.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
发明特征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
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发明本身)。
细则18.1
(2)2.2.3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就申请人所知的,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以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献和外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细则18.1(3)2.2.4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一)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1)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2)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些技术问题应当能由该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解决。
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所写明的每个技术问题应当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二)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
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还可以包括其他的附加技术特征。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部分的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三)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
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细则18.1(4)2.2.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此外,图面说明可以包括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
图4是沿图1中的B-B线的剖视图。
细则18.1(5)2.2.6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一致,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实施例是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例子。
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地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细则18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说明。
一般来说,不应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
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例如,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表述,例如用“EPROM”表示可擦除可编程只读存储器,用“CPU”表示中央处理器,用“Markov模型”表示马尔克夫模型。
如果在同一语句中连续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造成该语句难以理解,则是不允许的。
(2)所引用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出处和名称可以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3)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所使用的字母或符号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必要时可以使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但是,应当同时标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细则192.3说明书附图
法26.3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
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的内容。
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细则19.3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各幅图中的同一技术特征,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
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指示同一技术特征。
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细则19.4附图中除了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
细则19.1-19.2关于附图的绘制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4节的规定。
细则242.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摘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2)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3)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4)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3.权利要求书
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
细则20-23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说明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细则21.1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3.1权利要求
3.1.1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
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细则21.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细则21.3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正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在这种情况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将其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
“包括特征X的机床”。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
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3.2.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
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
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例,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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