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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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上
中國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重点关键词:
1.《汤刑》:
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传为商汤所作,又名“汤法”“汤之典型”,为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都适用。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传为三百条之多,最重“不孝”罪。
2.《汤之官刑》:
商代初期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
“官府之刑,汤所制也”。
3.“弃灰之法”:
“弃灰于公道”罪,即向公道上扬灰。
因此举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
4.不吉不迪:
行为不善。
吉,善;迪,道。
“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劓殄,灭绝家人。
5.颠越不恭:
狂妄放肆,违法乱纪。
颠,狂;越,逾,指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
“…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
6.暂遇奸宄:
诈伪、奸邪、犯法作乱。
暂,读渐,诈欺;遇,读隅,奸邪;奸宄,做坏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
“…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
7.不孝:
商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
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维护宗法制。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8.巫风:
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9.炮格:
商纣王所创,即:
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10.断手:
“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11.醢:
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12.脯:
将罪犯晒成肉干。
13.罚丝:
专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巫风”罚之。
14.劓殄:
灭绝,即后世的族诛。
15.五刑:
墨劓刖宫死。
死:
伐,以戈砍人头;剁,以钺剁人;磔,裂其肢体而杀之……
二.马克思主义观点
1.马克思法理学认为的法律法律产生的三个规律:
A.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B.法律的产生过程:
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C.受宗教、道德极大地影响,带有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恩格斯认为国家、法律出现的标志依据:
A.按地区划分国民;
B.公权力的设立;
C.捐税
3.法的起源:
A.“礼源于祭祀”:
原始习惯转化为有约束力的礼法,血缘纽带更为坚韧;
B.“刑起于兵”:
即法律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即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本质上一致。
依据:
“士”“士师”“司寇”“廷尉”起源于军职;先秦文献。
过程:
部落首领地位不断强化并受法律保障,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
含义:
刑与战争分不开,司法官与军事长官合一。
《尚书·夏书·甘誓》为中国最早的军法,“赏于祖左,戮于社右”。
三.夏
1.立法思想:
“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立法概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刑法典。
“贼、墨、昏,杀”,死刑为主要刑罚。
3.夏代监狱:
“夏台”“均台”。
皋陶为狱神。
四.商
1.立法思想:
“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的顶峰。
“敬鬼神”目的是使民“畏法令”。
同“恭行天罚”。
2.立法概况:
《汤刑》《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3.主要的法律形式:
刑、王命、单行法规。
刑,《汤刑》;王命,商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4.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六个。
5.主要刑名:
炮格、醢、脯、断手、罚丝、劓殄,墨劓刖宫死。
6.商代监狱:
“羑里”即“牖里”,“圉”“囚”。
7.婚姻制度:
一夫多妻制。
媵嫁制。
8.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9.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五.夏商的神明裁判:
1.神兽裁判,“灋”;2.占卜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重点关键词:
1.“以德配天”:
君权神授说。
天下共神,“天命归德”。
“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运用于法制。
重视教化,刑法慎重。
3.“礼治”:
周公制周礼,为国以礼。
礼治的四个原则:
亲亲(家长制,宗法),尊尊(君主制,宗法),长长,男女有别。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
A.规范调整节制人的行为、社会秩序;B.节制人的无休止的欲望;C.确定人的身份和其财产、地位所有权。
4.《九刑》:
周初所立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吕刑》:
穆王时期,吕侯修订。
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室统治。
6.五刑:
墨劓刖宫(肉刑),大辟(死刑)。
7.五罚:
即赎刑。
8.五过:
即赦免。
五罚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9.眚:
过失。
10.非眚:
故意。
11.质剂:
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12.傅别:
借贷契约。
13.媒氏:
西周时期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
14.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孝子淫妒疾言盗。
亦“七去”。
16.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7.同姓不婚:
A.优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B.政治,“附远”“厚别”。
18.嫡长子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是其次。
19.圜土:
西周监狱,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并将犯人囚禁在里面。
二.西周
1.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立法概况:
A.刑法:
⑴.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荒,大。
即有关搜捕奴隶的法规。
⑵.《九刑》
⑶.《吕刑》
B.礼治:
周公制礼。
礼,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礼制。
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性质。
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C.礼刑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目的一致(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礼,“禁于将然之前”;刑,惩治“已然”犯罪。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3.主要法律形式:
礼、刑[基本形式],誓(军令)、诰(训诫诸侯)、命(临时事务)[王的命令]。
4.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罪、寇攘奸宄罪(寇,贼;攘,夺;“寇攘”即强盗。
盗窃罪,侵犯财产所有权)、杀人越货罪、群饮罪、贼藏盗奸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八个。
5.西周主要的刑法原则政策:
A.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B.“罪人不孥”
C.“罔厉杀人”
D.罪疑从轻
E.同罪异罚
F.宽严适中
6.民事法律制度:
A.所有权:
在法律范围内,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得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西周主要是土地和奴隶。
B.契约关系:
买卖关系(质剂)、借贷关系(傅别)、租赁关系。
C.婚姻制度:
媒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一夫多妾制。
7.司法制度:
A.司法机关特点: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尚未出现专职的司法官。
“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司法行政不分。
西周中晚期才出现“司寇”,但由司空兼官,未独立。
B.诉讼制度:
“狱”“讼”有别。
诉讼程序:
起诉(民事,束矢正直;刑事,黄铜坚固)、审理(两造具备;五听,辞色气耳目)、判决。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重点关键词:
1.“礼崩乐坏”:
A.经济上,铁器牛耕,农业生产力提高;私田出现,井田制渐趋瓦解。
B.政治上,周王室衰微,新兴地主阶级,兼并战争。
C.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百家争鸣,私学大兴。
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弱,郡县制逐步代替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2.儒家:
“礼治”“德治”“人治”。
3.法家:
以法治国,成文法运动←→法家。
鼻祖为李悝。
分类方法:
A.【时间】前期法家:
批判传统礼治,宣扬变法,勾勒以法治国蓝图(实践色彩)。
李悝、
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
后期法家:
提出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理论色彩)。
韩非、李斯。
B.【地域】晋法家:
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夸大刑罚。
齐法家:
重农但不抑商,重法但不全盘否认道德。
《管子》
C.【理论】法派:
论证了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商鞅。
势派(慎到)、术派(申不害):
论证了推行法治的可能性。
韩非集大成,“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完整理论体系。
4.“铸刑鼎”事件: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首创成文法。
“铸刑鼎”事件的历史意义:
A.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B.开始封建制法律。
C.拉开了成文法运动序幕。
D.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5.邓析、《竹刑》:
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6.孔子、叔向:
反对“铸刑鼎”。
7.《法经》: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以李悝为相,变法改革。
李悝所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A.《法经》的主要内容: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B.《法经》的历史地位:
⑴.确立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为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立法技术开始走向成熟。
⑵.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⑶.利于立法的系统化,更为科学。
⑷.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⑸.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8.商鞅、秦律:
A.商鞅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年):
⑴.以《法经》为蓝本制《秦律》;“连坐法”
⑵.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⑶.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B.商鞅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
⑴.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⑵.推行县制
⑶.按户口征收军赋;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C.商鞅变法的影响与历史地位:
⑴.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变为强国,为其后统一天下奠定基础。
⑵.《法经》→《秦律》,利于秦法制的统一,以后封建法典皆以“律”为名;提出“法治”理论和推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二.春秋
“礼崩乐坏”→“铸刑鼎”→成文法运动
三.战国
1.立法概况:
李悝《法经》,赵《国律》、魏《大府之宪》、楚《宪令》、秦《秦律》。
2.战国各国法制的转型:
A.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由礼至法。
(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奴隶制等级制→封建等级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B.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C.刑法从野蛮走向文明。
D.司法组织及其活动更加丰富。
(春秋,司法权下移至诸侯;战国,司法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中央→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中央司法机构:
秦,廷尉;楚,廷理;齐,大理;魏,司寇)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重点关键词:
1.重刑:
重刑主义,是秦代法制指导思想。
重刑成为秦代法制的底色。
2.廷行事:
指法庭的判例。
3.法律问答:
官方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解释,并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4.家罪:
?
5.赀:
即以财物赎罪。
6.考课:
即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7.自出:
即自首。
8.廷尉:
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廷尉主要任务:
A.审理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B.审
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9.公室告:
控告家庭外的人。
10.非公室告:
控告家庭内的人。
11.御史台: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
12.城旦、舂:
男犯城旦,筑成劳役;女犯舂,舂米劳役。
13.鬼薪、白粲:
男犯鬼薪,强制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女犯白粲,强制择白米以
供宗庙祭祀之用。
14.罚作、复作:
男犯罚作,强制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复作,去官府服劳役。
15.非所宜言:
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16.以古非今:
以古代学说非难当今的政策。
17.上计:
县级都官向中央就经济活动进行书面汇报。
18.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9.九卿:
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
(掌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与国内少数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皇室用财税)
二.秦
1.立法思想:
重刑主义,统一法律,事皆决于法。
2.法律形式:
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令,皇帝诏令,为单行法规;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察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
3.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A.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B.法网严密。
4.刑法原则:
A.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B.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C.自首从轻;
D.规定刑罚时效;
E.共犯加重;
F.合并论罪。
5.主要罪名:
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妄言罪,七个。
诽谤,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妄言,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
6.刑罚体制:
A.生命刑:
族、阬、定杀、具五刑、车裂。
B.身体刑:
即肉刑,墨(黥)、劓、刖、宫、笞。
C.劳役刑:
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四对。
司寇,即伺察寇贼,往往边疆,女则内地。
D.财产刑:
“赀”;“赎”,交财物代替已判处的刑罚;“没”,财产充公;“收”,财产、人口没收。
E.身份刑:
“夺爵”“废”。
F.流放刑:
“迁”。
G.耻辱刑:
带有侮辱性的刑罚。
“髡”,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只剃鬓须。
7.行政法规
A.国家机构和官制:
三公,九卿,郡守,郡尉,监察御史,县令,县丞,县尉,有秩,三老,啬夫,游徼,里正(里典),亭长。
B.官吏的责任:
⑴.行政处分,谇,赀,免,废;⑵.刑事责任
C.官吏的考核:
上计法,考课法。
D.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行则受制裁。
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
→行政处罚
8.民事、经济法规:
所有权,婚姻家庭,经济立法。
9.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A.司法机关:
皇帝→丞相→廷尉→正、左右监→郡县(郡守、决曹掾、县令等等)。
皇帝有最高审判权,终审权。
B.监察制度:
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监御史。
C.诉讼制度:
公诉,自诉;公室告,非公室告;“爰书”,“封守”。
审判程序:
口供、讯问、刑讯、判决(“读鞫”)、再审(“乞鞫”)。
三.秦代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经验:
1.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格外注重法律和法制的建设;
3.注重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活动;
4.严于吏治,加强对官吏的教育。
教训:
1.极端的君主专制;
2.极端的重刑,完全轻视、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轻民事法;
3.文化专制主义。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重点关键词:
1.无为而治:
道家理论。
西汉初年,西汉统治者吸取秦灭亡的教训而实行“重德轻刑”“与民休息”的政策。
2.黄老:
道家中的一个支派(“黄老”是黄帝和老子的简称)。
在思想上兼宗道家和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重德轻刑。
代表人物有陆贾、刘安等。
3.独尊儒术: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而实行的儒家独尊方针。
“无为而治”弊端:
A.对内,“亡人”、地方割据;B.对外,匈奴。
放弃“无为而治”最根本的原因:
与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愿望相悖。
4.决事比:
“比”又称“决事比”。
即判例。
5.春秋决狱:
西汉时由董仲舒提出。
指:
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物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有碍伦常时,便用《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6.九章律:
汉初由萧何参照《法经》和《秦律》编纂的新法典(“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有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9篇律。
7.肉刑: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肉刑(另有:
确定刑期,无期刑→有期刑),进行刑制改革。
汉景帝减笞刑。
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也为后世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打下基础。
8.大逆无道:
主要内涵是谋反,汉代时包括了许多严重危害封建政权的行为。
亦称“大逆”“不道”“逆不道”等,源自商代“不吉不迪”罪。
9.亲属相隐:
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法律不予追究。
这意味着孔子的道德的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了。
10.先请:
始创于西汉,即对于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导致结果:
官民同罪异罚,与法家“刑无等级”相悖,与儒家“礼”相一致。
11.告劾:
即起诉。
“自诉”“公诉”,“诣阙上书”。
12.鞫狱:
即进行审讯和判决。
13.覆案:
复审案件。
又称“覆治”“覆考”“覆”,袭秦制。
14.录囚:
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二.汉
1.立法思想:
黄老学说→新儒家(外儒内法)。
皆德主刑辅
2.立法活动:
A.高祖,《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叔孙通,18篇有关朝仪)。
B.武帝,《越宫律》(张汤,27篇有关宫廷禁卫)、《朝律》(赵禹,6篇有关朝
贺)、《左官律》(严禁擅自仕于诸侯)、《沈命法》……
汉代的法律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
C.东汉,改变:
释放奴隶,减轻刑罚。
3.法律形式:
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科(汉魏时期)。
4.汉代的法律原则:
A.敬老怜幼;B.亲属相隐;C.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5.主要罪名:
A.大逆无道罪:
祝诅上罪、迷国罔上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脏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殴辱王杖主罪;
B.不孝罪;
C.不敬罪:
失礼罪、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废格罪、非所宜言罪;
D.见知故纵罪;
E.欺谩罪;
F.不直罪;
G.选举不实罪。
6.汉代刑罚种类:
死刑(新罚:
“殊死”,斩首)、肉刑、徒刑(新罚:
“顾山”)、罚金刑、徙
边刑(并非沿承秦制)。
7.文景刑罚改革。
8.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律学产生。
为后世“纳礼入律”铺平道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法律的儒家化完成。
9.行政制度、民事制度(诸子均分制、收养制度)、经济制度(币制、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税收)。
10.司法制度
A.中央审判机构: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B.诉讼制度:
告劾、逮捕、鞫狱、覆案;
C.春秋决狱:
《春秋》大致相当于今日的宪法(凌驾于各种法律)。
主要内容:
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等。
D.秋冬行刑;
E.录囚制度(刺史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
F.监察制度:
“三独坐”:
御史中丞、尚书、司隶校尉。
地方:
丞相史、刺史。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重点关键词:
1.曹魏《新律》:
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魏明帝“删约旧科,傍采汉律”,颁布曹魏《新
律》18篇。
变化:
A.“具律”→“刑名”,首次“冠于律首”;B.首次将“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C.内容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有所增删。
2.律博士:
魏明帝时,增设于廷尉之下,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
素质和审判水平。
3.《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7年)正式颁布,史称“泰始律”20篇。
亦有“张
杜律”。
变化:
A.“刑名”→“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体例结构更为严禁合理;
B.纳礼入律,“五服制”入律;
C.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张杜律”:
晋律完成后,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成为“张杜律”。
5.《北齐律》:
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封述主持下完成,12篇。
变化:
A.体例上,
“刑名”“法例”→“名例”,确立12篇体例;B.内容上,归纳有“重罪十条”。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6.名例律:
即相当于现在的总则。
演变:
《法经》“具律”篇末→《秦律》“具律”篇末→
《九章律》“具律”篇中→曹魏《新律》“刑名”篇首→《晋律》“刑名”“法例”篇首→《北齐律》“名例”篇首。
7.“八议”:
以下八种人犯罪须奏请皇帝裁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源自西周“八辟”。
8.“官当”:
指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留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
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体现。
9.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严厉制裁。
为:
反逆、大逆、叛、
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反大恶之逆,降叛乱之臣,道尽孝义否)。
主要可分为两种:
A.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统治秩序;B.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社会秩序。
此为“纳礼入律”的典型标志。
10.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1.存留养亲:
即对于犯死流徒罪的罪犯家中若有老病者无人照料,则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
世后再实行刑罚或改判。
最早见于《北魏律》。
植根于“孝”,是法律儒家化的又一体现。
12.测罚:
南朝梁时,对不招供者强行断食三日,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之后才会给少许
粥,直至十日。
13.测立:
南朝陈时,对于“脏验显然而不宽”者,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
土垛上站立,首次为“七刻”(约一小时四十分钟),一日两次,七日一行鞭,直至杖满一百五十仍不招供者方可免死。
14.登闻鼓:
晋武帝时,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击鼓鸣冤直诉,
官方闻声录状上奏,是为“登闻鼓”制度。
直诉,它弥补了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缓解冤狱泛滥,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继承“乞鞫”)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
1.指导思想:
纳礼入律,礼律结合。
2.主要立法活动:
A.曹魏《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20篇;
D.《北齐律》
E.北周《大律》,烦而不要。
3.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格,源于汉魏时期的科,内容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式,多属行政法规,西魏文帝时的《大统式》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4.立法技术的提高:
A.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B.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C.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D.法律条文由繁杂向简要发展。
5.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法典化的标志:
A.“八议”入律;
B.“官当”入律;
C.“重罪十条”确立;
D.“五服制罪”;
E.“存留养亲”。
6.刑罚制度的发展:
A.废除宫刑;
B.徒、流刑进一步完善;
C.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D.缩小妇女的从坐范围。
7.司法制度
A.司法机关:
⑴.曹魏“律博士”⑵.北齐,廷尉正式改称大理寺⑶.尚书台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省”→“六曹”。
B.诉讼制度:
⑴.死刑奏报制度确立。
意义:
①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皇帝为首的中央②确保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缓和阶级矛盾;⑵.刑讯制度发展。
刑讯是获取口供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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