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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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分行陕西辖内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强化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和预算执行严肃性,规范大型修缮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提高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大型修缮项目报批程序规定》(银办发〔2016〕161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管理办法》(银办发〔2011〕190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11〕217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西安分行陕西辖内各级机构的大型修缮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修缮项目,是指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的危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配套设备的修缮、修复及更新等,以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15%的小型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申报大型修缮项目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15年及以上,影响正常业务或办公。
(二)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三)外观损毁严重。
(四)使用功能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五)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
(六)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进行大型修缮。
第五条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大型修缮项目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分级审批的方式进行报批。
各级机构开展大型修缮项目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大型修缮。
第七条分行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将大型修缮项目纳入业务中长期规划管理,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统筹兼顾制定三至五年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分行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按照建立“项目需求储备库”的方式对大型修缮项目进行管理,即建立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全面归集相关信息,规范项目管理,为预算编制与执行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第九条大型修缮项目预算应坚持“审核严格、管理规范、务求高效”的原则,各级分支机构应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真实、准确;规范资金管理,确保预算资金落实到实际项目。
第十条大型修缮项目的修缮工作应参照国家有关建设和修缮标准,本着简朴节约、经济适用、坚固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组织实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廉政责任制,切实防范预算资金风险和预防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西安分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总行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辖内大型修缮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组织建立并管理辖内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负责辖内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管理,审查辖内各级机构报送的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汇总编制报送总行。
(三)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内的大型修缮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核辖内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并上报总行。
(五)在总行核定的维修资金内,审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以及县支行的大型修缮项目。
(六)组织相关部门对县支行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地市中心支行总投资超过300万元(含)、分行本级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大型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装修方案(如有)和概算、招标文件、主要合同等重要资料进行审核。
(七)对负责审批的大型修缮项目,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并对项目竣工结(决)算进行批复。
(八)负责将辖内大型修缮项目有关情况定期向总行报告。
(九)组织辖内机构大型修缮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十三条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含杨凌支行,下同)(以下简称地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内大型修缮项目预算和申报管理,审查本级及辖内县支行申报的大型修缮项目及其预算,汇总编制报送分行。
(二)建立并管理本级及辖内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负责本级及辖内县支行大型修缮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对辖内申报的大型修缮项目,积极配合分行进行现场踏勘和评审。
(四)负责将辖内大型修缮项目有关情况按月定期向分行报告。
第十四条修缮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申报的大型修缮项目。
(二)从政策、经济、安全、技术等方面,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编制大型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前期论证报告,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行。
(三)根据项目预算审批单位分配的预算开展大型修缮工作,管理修缮资金,合理把握项目进度,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
(四)应成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对维修项目全过程负总责。
(五)制订大型修缮项目维修方案,并根据项目批复进行维修项目方案设计,并制订维修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图。
(六)严格按照维修项目管理要求,加强施工监督管理,控制维修项目投资,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保障项目按期完成。
(七)认真组织和办理大型修缮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八)大型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积极配合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组织编制竣工结(决)算报告,并报送上级行。
第三章数据库管理
第十五条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是指对通过申报、核批的大型修缮项目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信息系统,应包括项目需求有关资料、投资规模概算、项目进度及工程各项支出情况、各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分为地市中支数据库和西安分行数据库。
地市中支数据库,由地市中心支行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特点,对本级及所属县支行申报的大型修缮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西安分行数据库,由西安分行根据大型修缮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本级及地市中心支行所报大型修缮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数据库管理由各级机构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实行“严格审核、缜密论证、合理排序、及时更新、滚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审核内容: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五)是否符合总行确定的项目申报原则等。
第十九条大型修缮项目审核层次。
(一)县支行审核:
县支行根据本单位职能需要,对项目进行常规性审核,可行性论证,将符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规划的,符合大型修缮项目启动条件的项目,上报上级行,并作为申报年度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来源和基本依据。
(二)地市中心支行审核:
地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县支行上报的项目及本机构申报的项目,根据不同的职能需要进行规范性审核、筛选、排序后,纳入地市中支数据库,并上报分行,作为申报年度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来源和基本依据。
(三)西安分行审核:
西安分行对辖内机构上报的项目及本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论证,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取舍排序,纳入西安分行数据库,作为申报年度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来源和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对于已得到西安分行核批立项纳入西安分行数据库管理的大型修缮项目,分行将组织第三方对其进行论证和评估,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该项目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二十一条数据库中的项目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年代或设施建筑安装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是否进行过大型修缮、大型修缮时间和具体项目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科学合理排序。
数据库应具备适度弹性和应急储备功能,并与上级行业务规划发展、预算分配调整及项目单位业务实际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在日常管理中应对数据库中项目根据立项审批情况、已审批项目进度及修缮支出和预算调整情况、未审批项目变化情况等信息,每半年度更新。
第二十三条数据库应根据项目中长期规划、审批及实际执行情况,明确准入准出条件,规范入库审核和出库评价,进行滚动管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型修缮项目应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应充分发挥大型修缮项目数据库的作用,在全面、准确掌握项目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完成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的审查、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的编制采用“逐级上报、逐级审查、逐级汇总”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分行择优结果,编制大型修缮项目需求及预算,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送上级行。
项目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能需要以及发展目标对项目预算进行规范性审核,对申报项目预算按照上级行当年规定的申报比例进行控制。
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的审核,避免出现未经充分论证的项目和虚高的预算,确保报送的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真实、准确。
(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县支行和本级报送的大型修缮项目需求及预算进行审查,并坚持以前年度未完工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对辖区申报项目预算总额按分行当年要求的申报比例进行控制,审定大型修缮预算,经本级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辖区部门预算报送分行。
(三)分行根据全行年度发展规划、财力可能及项目申请额度,负责审定辖区的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按职能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对辖区申报项目预算总额按总行当年要求的申报比例实行总规模控制。
审定的辖区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汇总列入辖区部门预算,经分行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总行。
第二十七条大型修缮项目预算以地市中心支行为基本编报单位。
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大型修缮项目应按项目预算要求单独编制预算。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一个机构汇总编报一个项目。
第二十八条大型修缮项目预算应按项目填报《项目申报书》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需要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文本信息要准确、真实。
第二十九条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各级机构应对所负责审批预算的大型修缮项目,组织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及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通过后方可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第三十条各级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分配审批制度,规范大型修缮预算分配审批程序;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面向基层”的预算分配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分配大型修缮预算,特别要满足偏远地区和一线单位的资金需要。
会计财务部门依据上级行分配的预算,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辖区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定辖区大型修缮项目预算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如无特殊原因,各级机构安排预算的大型修缮项目原则上应控制在“一上”预算的项目范围内;对于总投资较大的跨年度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推动项目库的滚动管理。
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大型修缮项目由总行直接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大型修缮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预算管理办法》(西银办〔2016〕253号印发)中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进行。
各级机构应加强管理,强化大型修缮项目预算编制的严肃性,避免随意调整。
第五章报批管理
第三十三条符合大型修缮项目申报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大型修缮项目的请示,包括拟修缮项目的名称、地点,房屋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拟修缮的实施方案和投资估算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前期论证报告。
包括拟修缮项目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及项目投资估算等。
设备维修(更换)的大型修缮项目,以设备检测报告代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前期论证报告。
(三)如属危房项目,需提供专业检测鉴定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分行及地市中心支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报批程序如下:
(1)修缮项目申报单位拟订申报项目,提交行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分行。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分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辖内专业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投资评审表。
(三)分行召开行长办公会研究辖内大型修缮项目需求,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以行发文向总行提出申请。
(四)对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大型修缮项目,涉及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功能布局结构发生变化的,分行应组织可行性论证,将有关发行库修缮项目论证报告及设计方案报送总行货币金银局审核。
(五)总行对分行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组织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六)总行结合大型修缮项目库,确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大型修缮项目,并正式行文批复。
其中:
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含)以上且资金自筹、不需总行另行安排资金的大型修缮项目,由会计财务司负责核准,以司发文予以批复。
总投资1000万(含)以上,且需总行安排资金的大型修缮项目,由会计财务司组织项目预审、统筹排序,报请总行基建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批复。
(七)修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八)项目竣工验收后,修缮项目申报单位及时编制决算报告逐级上报总行,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并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分行及地市中心支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和县支行大型修缮项目报批程序如下:
(一)修缮项目申报单位拟订申报项目,提交行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管辖行。
其中: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需自行编制项目前期论证报告。
(二)地市中心支行对县支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分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辖内专业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投资评审表。
(四)分行召开行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大型修缮项目,结合大型修缮项目库和预算资金情况,按程序批复大型修缮项目。
(五)修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修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报告逐级上报分行。
分行委托审价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并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文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大型修缮项目的需求,分支机构可及时向总行申报项目和预算需求,总行根据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先行安排维修资金,同时纳入项目库按照程序办理项目审批。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大型修缮项目报批手续,不得违反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
第六章修缮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修缮组织实施管理是指修缮项目从批复安排预算资金到竣工交付使用的整个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采购招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委托审计、资产入账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认真组织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结构、水、电、管网、综合布线等维修内容时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重要设计还须经具备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规定,坚持排险加固、经济适用、节能降耗的原则,外立面不得豪华装饰,内部装修要简洁朴素。
第四十一条发行库、保卫监控室、机房、业务用房等维修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第四十二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有关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等规定。
金额较大的项目招标应编制拦标价(最高限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十三条除涉及保密的项目外,其它大型修缮项目、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标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采购,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按照质量保障与投资节约的原则,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十四条项目维修单位应对确定入围的投标人、项目主要材料和重要设备进行认真考察,对主材、重要设备确定品牌、规格、质量等技术指标;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采购的,应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和合同签订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或其中单项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应经地市中支会计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报经分行会计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出或签订;其他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应经地市中支会计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方可发出或签订,并报分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背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维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在合同中体现;格式合同的专用条款应对一般条款做细化、补充、修正和具体约定;重要工程签证、重大变更等事项应进行明确约定和严格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集中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如有必要则聘请监理,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切实维护项目实施单位利益。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备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情况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检查,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确保每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维修工作安全管理,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员工工伤保险,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确保维修项目管理安全。
第五十一条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对照项目申报书、维修方案、施工图、设备说明书、有关项目的批复调整文件,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建筑工程验收规范验收。
竣工验收时项目必须按时建成,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证书和双方签署工程保修书,以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五十二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统筹规划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申报工作,督促相关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服务商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书》的申报,按本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并协调和督促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服务商积极配合审价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一方面作为支付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服务商工程价款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作为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表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项目的竣工结(决)算审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由分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向项目预算审批单位报告,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和建设成果。
竣工决算文件内容包括:
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及《大型修缮项目竣工决算表》。
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的竣工决算文件应按审计报告编制。
第五十五条支出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的大型修缮项目,应在竣工决算后,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上修缮费用支出,扣除修缮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分行应严格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执行的管理,按照总行分配的预算,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指标分配或实拨资金的方式,将预算资金落实到大型修缮实际项目当中。
第五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维修资金安全。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预算审批单位分配的预算尽快开展大型修缮工作,无特殊原因年内未开工的,项目预算审批单位应收回已分配的预算指标或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再予以安排。
第五十八条项目所在单位应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据实使用大型修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九条以实拨资金方式分配的大型修缮资金应纳入单位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或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账户,严禁转出外存。
第六十条已拨付的大型修缮资金年底前未用完部分,应及时转入“项目资金结余”科目反映。
第六十一条项目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进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加(减)变更洽商增减投资额的85%;支付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加(减)变更洽商增减投资额的75%。
项目修缮过程中的变更洽商,如造成项目总投资额超过项目预算审批单位批准的投资额,应按照分行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决)算审计完成后,应按审计确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退还。
第六十二条在年度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各级机构应对本年大型修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对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有关情况应单独进行说明,对总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应以清单等形式列明每个项目的预算执行数额。
第八章监督考核管理
第六十三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地市中心支行应加强对辖内项目的检查辅导,并按月填报大型修缮项目库中的项目进度、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等信息,确保修缮资金支出规范、严肃。
第六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廉政管理,逐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项目建设廉政责任制,严禁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各种形式的贿赂,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切实预防大型修缮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第六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维修工作信息公开,根据项目维修内容和实施进度,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和廉政工作要求,以适当方式及时公示、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分行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分级开展大型修缮检查,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重大项目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大型修缮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及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年度项目总数的30%,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大型修缮项目必须纳入检查范围。
地市中心支行应汇总辖区的检查情况,于每年11月前向分行报告。
分行应汇总辖区的检查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六十七条地市中心支行应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辖区内所有大型修缮项目竣工决算有关情况及跨年度的大型修缮项目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专题向分行报告。
分行应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将辖区内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大型修缮项目竣工决算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专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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