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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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进程,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加强对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效益,特依据《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紧密联系教育改革实践,实现管理工作课题化,教学研究课题化,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在教育科学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教学理论,提高我市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前沿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邢台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为鼓励青年同志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设立青年专项课题。
第五条本办法面向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
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之规定申请课题研究。
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组织为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副局长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市教育局有关科室领导、有关高校领导组成。
其职责是:
领导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领导评审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推动、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组织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和优秀成果评选。
第七条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
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完成领导小组责成完成的其他工作。
规划办设在邢台市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
第八条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跟踪国内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趋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定期提出研究选题,编制成《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后,向全市发布。
第九条上级部门临时下达的研究课题,或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亟待研究的课题,采取指令形式,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单独下达并审定、立项。
第三章课题申报
第十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课题申请人可选择申报,市规划办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课题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有参加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经历;
3.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4.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如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需由两名具有同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申请青年专项课题,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
第十二条课题申请人须是课题研究的实际主持者,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为保证按时优质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申请人每次申请课题只限一项,不得同时申请或参与两项或更多课题。
正在主持课题且没有结题者也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课题申报程序:
1.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
2.《评审书》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报送市规划办。
第四章课题评审和立项
第十五条市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
成立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三类。
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复审、终审和公示。
初审:
县市区规划办、大中专院校、直属学校科研处负责对所在单位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复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复审:
市规划办汇总初审结果,成立市课题评审委员会,对所属学科专业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比例推荐重点课题。
终审:
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课题立项终审会,确定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公示名单。
公示:
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市教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颁发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备案。
课题组负责人接到市规划办的立项通知书后,课题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第五章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市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县市区规划办、大中专院校、直属学校科研处的管理工作。
以课题的过程管理为重点,实行目标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重点课题由市规划办管理,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委托县市区规划办、大中专院校、直属学校科研处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课题过程管理。
包括:
开题、日常管理、报告制度及档案管理。
组织开题: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开题论证报告)报市规划办,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研究的全过程负责,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日常管理: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及课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对承担科研任务的研究人员,应将参与研究工作的时间、工作表现和研究成果,记入工作量,作为考核内容。
市规划办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的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5%。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
队伍建设、档案建设、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报告制度:
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上半年申请的课题于每年12月底前,下半年申请的课题于次年6月底前,经所在单位及县市区规划办盖章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规划办。
档案管理:
课题档案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文字资料、音像资料等。
课题组应重视档案的搜集、整理、归档,做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经费来源、数额与用途。
第二十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管理单位;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5.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其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未能达到阶段验收标准;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市规划办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市规划办网站等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六章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本管理办法的课题,均应进行鉴定与结题验收,对课题研究是否完成预定任务、课题研究的结果及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做出结论和评定。
第二十三条课题鉴定一般由单位课题管理部门自行组织。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规划办提交结题鉴定的申请材料。
课题组应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
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主件(调查报告、实验报告、论文、专著或其他教育产品)、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二十四条 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课题鉴定小组成员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设一名组长。
鉴定专家一般由课题组自聘,也可以由课题管理部门指派,但须提前一个月报市规划办正式批准。
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重点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指派。
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评审书》中预期达到的目标,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评出成果等级。
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课题鉴定程序
(一)会议鉴定
1.课题组通过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向市规划办提交结题申请(一式3份);
2.准备好结题鉴定材料(一式5~7份);
3.课题组接到同意进行结题鉴定的批复后组织结题鉴定会,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课题组将整理好的用于存档的结题鉴定材料报送到市规划办。
(二)通讯鉴定
1.课题组通过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向市规划办提交结题申请(一式3份);
2.准备好结题鉴定材料(一式5~7份);
3.收到同意进行结题鉴定的批复后,课题组将结题鉴定材料等相关文件寄送到鉴定专家手中,专家将鉴定意见寄交组长。
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汇总该课题鉴定意见,同时对课题组提出修改建议。
再将汇总好的鉴定意见和课题组修改后的材料发给各鉴定专家,经过二至三轮的往返,确定最终鉴定意见、签字并抄送市规划办备案。
4.专家鉴定后,课题组将整理好的用于存档的结题鉴定材料报送到市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审定,市规划办签署意见并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办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网站等相关媒体宣传推广。
2.市规划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归邢台市规划办与课题组共同所有,市规划办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可作为课题组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参加优秀成果评选的依据。
市规划办对通过鉴定的课题成果颁发结题证书,并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评奖规定,组织推荐或报送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应予以惩处的行为,视不同情况予以追回成果鉴定证书和结题证书、通报批评等惩处。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给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1、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
2、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论证基本程序
3、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论证书
4、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5、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报告
6、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工作报告格式
7、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格式
8、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公开展示课活动记录
9、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
10、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证书
11、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程序
12、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材料装订格式
13、邢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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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 教育 科学 规划 课题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