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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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重庆科技学院
本科生思想政治论文
题目:
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院系名称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方向)
学生证号200511063086
姓名熊廷超
指导老师卢艳
2007年5月16日
摘要········································································································································1
关键词·····································································································································2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3
(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3
(三)五十年代中期,宪法实施后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按期集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3
(四)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4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痛定思痛,深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4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4
(一)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4
(二)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通过修宪决议的同时,通过了新的选举法········································································································································4
(三)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时通过了新的组织法··································································································································5
(四)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6
(五)我国的乡(含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从来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的常务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6
(六)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6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方案······················································7
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制化·····································································································7
人大选举直接化·····················································································································11
人大任职专职化····················································································································14
人大职权健全化·····················································································································17
致谢······································································································································21
【参考文献】·····················································································································2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摘要】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
在我国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自由国度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
但是,综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运行这么多年的状况,我国的民主理念与较为落后的民主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早在建国之初,众多党派人士和民主人士就针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做出激烈的大讨论,有的人主张采用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这在现行体制下是行不通的,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还有的人不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认真地和探讨,就一味地强调人大制度是最完美的制度而进行僵化地坚持,这同样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
长期以来,我国在所有重大会议和重要中,都毫不例外地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真正的在于,我们反复强调“坚持”的多,而实实在在进行“完善”的少,或者说,所谓“完善”还一直只停留在口号上,尚未落实到行动中去。
这就使得几十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造成了先进的民主理念与落后的民主实践的巨大矛盾。
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需要我们自觉地把改革的目标于民主的目标统一起来,把改革的措施与民主的途径协调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的建设顺利发展。
”综上所述,故我个人认为,要做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必须从以下几点出发:
1.执政党与人大关系的法制化;
2.人大选举的直接化和透明化;
3.人大任职的专职化;
4.人大职权健全化
【关键词】人民代表的制度;民主政治;民主理念;民主实践:
体制创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是人民自己创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经过六十二年的发展,它逐渐在我国的民主社会里生根、发芽。
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之后于我国的经济步伐。
故而,完善和改革势在必行。
一、发展历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追溯到1928年。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
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
(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由于当时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没有完成,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因而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实行民主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建国初期采取了过渡措施,即:
在中央,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后来,条件趋于成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
6月以后,我国的民主普选便在全国基层展开了。
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并各自产生了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
这次会议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那个时候算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整整50年的路程了。
50年的路程很不平凡。
虽然有过挫折,但总的看来,是向前发展的。
特别是从上世纪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三)五十年代中期,宪法实施后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按期集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运作基本上也是正常的。
但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受到影响。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全国乡的建制随之撤销,乡人民代表大会亦因而消失。
所以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基层发生了改变。
(四)至于全国人大在1964年举行了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
1975年1月,召开了四届人大,接着又间断3年,至1978年全国人大才恢复运行。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在宪法上存在,但实际上陷于瘫痪状态。
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则在宪法上也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在“文革”中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实际上,当时地方的一切权力统统归革委会行使。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痛定思痛,深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
于是团结一心,致力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健全。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这个决议规定:
1)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铲除了“文化大革命”的遗留物。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各该级地方人大经常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
这就改变了以前地方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状况。
3)县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改变了以前直接选举只限于产生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
(二)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通过修宪决议的同时,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79年选举法同完善人大制度紧密相关,其主要内容有:
1)将原来人大代表选举中采用的等额选举改为实行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制。
2)作出了国内的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规定。
(三)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时通过了新的组织法。
宪法和组织法有许多规定使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
其主要内容为:
1)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加强常委会的地位。
这表现在,赋予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按以前的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常委会及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在其它方面扩大常委会职权的表现,例如:
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前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再如: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以前不享有此项职权),又如: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以前明确规定仅限于个别人选),等等。
2)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作了同样限制),从而废除了实际上存在过的领导职务终身制。
3)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4)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委员会。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新的发展。
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2年又制定了人民代表法。
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
(四)根据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省级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原先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一律改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以缩小城乡的政治差别,进一步体现权利的平等原则。
(五)我国的乡(含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从来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的常务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会议的召集由上一次人大会议的主席团负责。
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及副主席1至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行使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及群众建议和意见、召集本级人大的会议等职能。
主席、副主席亦是人大会议主席团的成员。
(六)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2004年3月,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5条,在原条文“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据此,宪法确认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显示全国人大的代表性更为广泛更为完善了。
同时,十届人大还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30条,把原来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来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
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来越巩固。
可以深信,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二、完善方案
经过我国多年的民主实践,现在对人大制度进行创新的条件已经成熟。
这是因为:
(一)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大跨越;
(二)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制的改革目标,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大跨越;(三)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对外开放的战略,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实现了从自我封闭半封闭向世界全方位开放的大跨越;(四)我们党和国家经过建国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为提高,民主法制意识显着增强,实现了由贫困落后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跨越,等等。
这些都为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实现人大制度创新,是当前发展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
要打好坚实的民主攻坚战,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不容任何怀疑和动摇。
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认识,学术界对此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也未研究出一个成熟的理论。
从执政党与人大之间的实际运作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方面,在宪法和上,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这就是说,执政的共产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对此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另一方面,在国家政治体制上,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
上面看似逻辑矛盾的两个方面,几十年来似乎难倒了我们的理论工作者,以致至今还没有公认的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成果,这是我们的理论落后于实践的地方所在。
由于深受苏联以党治国的严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等现象十分严重,几近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在传统的执政党与人大关系认识上,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党直接领导人大,包揽国家事务,使人大事实上成为党组织的附属物和具体执行机关,这就使人大丧失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地位。
如何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不因此而“卡壳”,这是对当代中国人政治智慧和创新勇气的最大考验。
其实,对于执政党与人大关系这一所谓的“敏感”问题,只要认真思考,勇于创新,就完全可以找到解决的新路。
首先,弄清楚政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
政党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而结成的政治组织。
国家几乎都是政党政治,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虽然任何政党都是以取得政权、参与政权或维护政权为主要政治目标,但政党包括执政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
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指出:
“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
”这就充分说明,任何政党,包括执政的共产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力,它不能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号施令,因而也就不能对人大进行直接的指挥和发号施令。
其次,弄清楚以党治国的由来及其弊端。
传统的党的领导体制是以党治国,以党治国就是将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机关之上,以党的名义居高临下地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号施令。
我国以党治国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因素,概括地说,一是苏联模式的影响,二是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三是革命斗争特殊环境的影响,四是国民党的影响。
孙中山就是主张以党治国的,苏联可以说是以党治国的“始作俑者”。
以党治国的直接后果,就是树立了党权至上,强化了党权本位,使党的组织和职能全面权力化、行政化,相应地使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和权威大大弱化和边缘化。
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等都明确表示过反对以党治国。
现行的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实质上带有很大的以党治国的痕迹。
再次,弄清楚我们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
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十分悠久的国家,长期以来,我们忽视法制建设,突出个人的权威,强调政策治国,人治思想和作风泛滥。
以党治国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治方式,人治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灾难是空前的。
所以党的十五大明确宣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要法治,摒弃人治,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
弄清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不能直接对人大发号施令,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必须进行相应地变革。
在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我们可以认定,执政党从属于国家,而不是国家从属于执政党,因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完全可以约束执政党的行为,这就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理论依据。
当执政党与人大关系在宪法法律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上出现一种特殊的矛盾时,我们不可能通过修改宪法来确认“执政党是最高权力机关”,我们只能在政治体制层面上改革党的领导体制。
所以1980年8月邓小平就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正式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同志这一重要思想,正式界定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
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渐走向制度化。
”2这就是说,政治体制层面界定的党领导人大要服从宪法规定的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
执政党怎样转变领导方式呢,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实行“政权内领导范式”。
3所谓政权内领导范式,就是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由传统的党治制向现代法治制转变,由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的领导向执政党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内的领导转变。
政权内领导方式与传统的党政合一有本质的区别,党政合一的主要弊端在于以党代政,党直接包揽一切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并以党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
政权内领导就是执政党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内,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的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以国家政权的合法身份行使权力,实行法治化的领导。
共产党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是最大限度地支持和组织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根据政权内领导范式,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就必须由执政党凌驾于人大之上对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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