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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康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一、毕署办通[2011]46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
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
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
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
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合理
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风门、密闭设臵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四安全装备
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2、是否按规定测定突出参数。
3、是否采取保护层开展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4、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抽放,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掘、抽采达标;是否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
出头。
5、是否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严格执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6、石门揭煤工作面是否消除突出危险,是否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六煤矿防治水
1、是否开展水害调查,出具水害调查报告。
2、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排水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是否按规定配备探放水专用钻机,是否有探放水记录,现场是否有探放水钻机、钻孔。
(七安全防护措施
1、是否配备探掘人员和装备。
2、是否严格按照“逢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进行探掘设计和探掘作业,是否对探掘进行管理,做到真探和检验。
3、对探掘作业中发现问题是否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是否落实。
4、掘进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
形成独立回风系统,放炮地点是否设臵在防突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安全地点,离掘进工作面距离是否大于300m;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是否在安全可靠地点或撤出地面放炮。
二、近期事故案例
2012年3月29日19时04分,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阳和煤矿(以下简称阳和煤矿发生一起CO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在抢险过程中,阳和煤矿未采取措施盲目施救又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阳和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隶属省属国有企业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阳和煤矿在29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施工超前探水钻孔过程中,长时间干式打眼引起瓦斯、煤尘燃烧,产生大量CO致人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阳和煤矿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阳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井下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脱节;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事故当班无矿级领导入井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发生事故后未将事故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也未召请矿山救护队抢险救援,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2、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阳和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阳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力。
3、驻矿安全督查员在发现井下瓦斯和CO浓度超限后,未及时督促煤矿查明原因、撤出人员,也未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贵
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阳和煤矿矿长、总工程
师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资格证;2名驻矿
安全督查员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人分别给予记过、撤职处分,并
给予其中3人吊销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
责成贵州林东煤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省国资委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幺公营煤矿“4〃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4月2日23时50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幺公营煤矿(以下简称幺公营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余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幺公营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矿隶属省属国有企业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矿集团公司下属的纳雍宏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迈公司。
水矿集团公司委托其控股子公司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岭公司管理宏迈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幺公营煤矿在10602切眼掘进中,未采取有效区域防突措施,在有突出预兆的情况下,违章冒险掘进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幺公营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管理严重脱节,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宏迈公司对幺公营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督促幺公营煤矿实施有效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未督促幺公营煤矿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幺公营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和未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的问题失察。
3、中岭公司未履行对宏迈公司安全生产的托管职责,在托管期间未对幺公营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4、水矿集团公司对中岭公司未履行托管职责失察。
5、驻矿安全督察员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煤矿停产整改,也未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违规生产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宏迈公司、中岭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阳和煤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等2人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资格证;驻矿安全督查员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并给予其中2人吊销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
责成水矿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省国资委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的批复》(黔府函…2012‟71号的决定,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和水城集团公司按照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对幺公营煤矿实施关闭。
三、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
(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
(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
(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
(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
(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
(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
(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四个100%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安监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四个100%”规定。
一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执行先探后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5个孔规定打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对监管煤矿全面排查,违反规定的依法按上线处罚;二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借鉴比德煤业公司经验,认真督促煤矿企业放炮作业时放炮母线必须经过局扇风机风筒,拉至风机尾部以外才能放炮;三是所有煤矿石门揭煤作业时100%由救护队员现场指挥,并按制定措施落实,石门揭煤作业煤矿必须及时报告县矿山救护队,救护队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不得延误作业时间;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做到先抽后采、先抽后掘,抽放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严禁采掘作业。
五、四个规定
(1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
(2《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补充规定》(毕地安监…2008‟174号
(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毕署发
…2009‟13号
(4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规定4…2011‟41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
第一条各级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10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文件精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等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我区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必须提高对煤矿瓦斯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的认识。
取消低瓦斯矿井概念,提高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首先要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其次要加大系统优化和安全设施改造、建设工作力度,逐步过渡到综合防突措施管理,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条煤矿要加强瓦斯日常管理,配齐人员,适时检查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使用,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要做到天天查、班班查、时时查。
第五条采掘作业必须做到“逢掘必探、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所有煤矿必须配备75以上钻机和专业钻工队伍,认真开展探掘工作,要探明积水、煤层构造、瓦斯赋存等情况,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煤矿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独立回风,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突风门。
第七条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阻车器和挡车栏,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的规定。
第八条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时要设专人“观山看顶”。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必须于2009年底前淘汰,矿井的新掘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新掘永久巷道推广使用锚、网、喷支护。
第九条要严格实行远距离爆破。
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爆破时,所有作业人员应撤至防突风门外安全地点的新鲜风流处,切断电源,设臵警戒。
第十条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要加快建设进度。
对重生产、轻建设,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要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保留系统,要取消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要规范采掘布局,合理布臵采掘工作面,严禁“三超”。
必须按照核定的生
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小煤矿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生产;小煤矿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5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入井带班的规定,并切实加强煤矿企业中夜班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队伍建设。
凡未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局的县、区,必须在2009年底前组建完成,要千方百计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按规定配备煤矿安全监管装备。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配齐矿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通过安全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煤矿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提高煤矿业主、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要把安全培训纳入日常安全管理,把不知不会作为隐患开展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要加大对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第十六条加大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县(市、区对发生的事故都要认真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潜在危害大的未逐事故,要通过分析,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召开煤矿事故现场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规定进行停产整顿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复产验收。
(2《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毕地安监…2008‟174号: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存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禁令”和“三个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的最基本、最关键、最简洁、最明白、最容易掌握的要求,是抓好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和铁的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习贯彻落实“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狠抓学习贯彻和落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二、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切实抓好“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百分之百保证送达。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把“禁令”和“三个规定”印发到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有煤矿的乡镇以及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送达时,必须要有回执和签收登记。
二是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将“禁令”和“三个规定”制作成2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大幅标牌,挂臵在醒目位臵进行宣传。
以上两项工作在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二百分之百组织学习培训。
各县、市(区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把“禁令”和“三个规定”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
主要抓好以下四个层面的学习培训:
1、6月20日前,由地区安委办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2、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县、市(区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3、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煤炭管理部门配合,组织煤
矿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4、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所有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个学时,并确保培训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让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领导干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熟知、掌握“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内容。
并把“禁令”和“三个规定”列为今后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组织开展。
(三百分之百组织考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扎实抓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要组织所有参学人员进行考试,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
1、组织实施:
一是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试工作由地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
二是各县、市(区煤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试工作由县、市(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
三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
四是对煤矿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县、市(区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2、考试要求:
一是所有考试由组织单位统一命题,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进行。
所有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达到合格要求。
二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继续组织集中学习,补考1次。
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
三是煤矿企业主负责人(实际出资人、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整改,继续组织学习,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四是煤矿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所有考核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
7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区安监局、地区工业能源委要将学习、考试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四百分之百落实监管。
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对照“禁令”“三个规定”和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令”和“三个规定”的,立即整改。
二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禁令”和“三个规定”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常规内容,严格按要求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严查重处。
三、严格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地区安委办要加大对各县、(区市和地区有关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开展或未认真开展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禁令”和“三个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把“禁令”和“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贯彻、不落实、不执行的,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毕署发…2009‟13号:
第一条各级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10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文件精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
等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我区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瓦斯灾害严重,必须提高对煤矿瓦斯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的认识。
取消低瓦斯矿井概念,提高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首先要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其次要加大系统优化和安全设施改造、建设工作力度,逐步过渡到综合防突措施管理,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条煤矿要加强瓦斯日常管理,配齐人员,适时检查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使用,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要做到天天查、班班查、时时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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