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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准军事化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双基”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自主保安的自觉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各单位的各类安全检查,包括上级检查所检查出的隐患。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齐全、完善,并装订成册,并落实到位,否则,罚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分管队长100元、技术员50元。
第四条必须执行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制度,否则,罚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分管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第五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十个环节”没有落实到位的;无措施,套用措施或万能措施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不按规程及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主管队长、值班队干各500元、现场跟班队干就地免职。
作业规程由生产科编制,要在开工15日以前将作业规程编写完毕审批结束,报送相关区队及科室,若因作业规程或措施滞后影响生产,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措施必须超前一天送到安检科信息站,否则不准施工,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各施工现场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允许施工,若不按规程及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主管队长、跟班队干、班长各罚500元。
第六条安全措施无学习贯彻和签名而进行施工的,罚队长、支部书记各300元、技术员100元。
措施签名人员与该单位应上班人数核对,少签名一人次,罚队长、书记各50元。
第七条必须按规定进行松绑卸压,煤壁注水,否则一次(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队长100元。
第八条四点、零点班必须是该队正式队干下井跟班(以矿组织部下发的红头文件为依据,严禁其他人代替)否则按空班处理,每班队干跟班登记限一人,多者不算跟班,每次只登记先签到的人,空班一次罚队长、责任人各500元。
第九条每周跟班要求:
区队副职每周跟班不得少于4班,正职跟班每周不得少于2班(0点、4点各一次),书记跟班每周不得少于3班,每少跟一班,除通报批评外,罚款200元。
各单位队长必须参加每周三的井下安全大检查及地面安全办公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并在早会上做检查。
第十条跟班队干迟下早上者罚款1000元,脱岗罚2000元;跟班队干或职转人员未按要求填写隐患卡片的,每次罚200元。
跟班队干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确认,严禁现场带隐患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值班队干脱岗罚200元;值班人员有事需要替班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主管100元;值班人员要按规定落实班前会五项程序,记录规范,发现空缺、填写不详细的,每次罚款50元,当班出勤统计表,必须按要求在入井前报送到信息站,否则每次罚值班队干100元。
第十二条特殊工种(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调度员、煤质检查员、井上下变电所、压风机房、地面绞车房、抽风机房等要害场所上岗人员),班中睡觉罚500元(有卧铺按睡岗处理),一般工种睡岗罚200元;班中脱岗罚款200元,空岗罚责任人500元,另罚跟班队干、班长各100元,罚责任单位3000元;跟班队干井下睡觉罚1000元;流动岗位人员随时和本单位值班领导保持联系,凡在半小时内联系不上的,按脱岗处理。
第十三条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无劳资科调令而安排上班的,每人次罚责任领导500元并立即停工,经培训后上岗半年之内必须明确包保队干和班长进行互保联保,否则,每人次罚队长100元;未经安全培训,劳资科直接下调令的,罚主管科长200元。
第十四条特殊工种(电钳工、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液压泵站司机等)人员无证上岗罚个人200元,罚单位5000元,其他一般工种无证上岗罚个人100元,罚单位2500元;持假证或冒名顶替者按无证处理。
第十五条跟班队长(或班长)不执行准军事化管理,进出班不举旗带队或职工列队不整齐的,的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干100元,当班班长100元,队长50元,罚单位500元,候罐大厅不排队、挤队、插队下井,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服的、衣帽不整齐下井者罚款50元。
第十六条各单位班前会必须严格按矿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否则每少一项罚值班队干100元。
第十七条抽查职工手指口述、岗位描述、系统描述、危险源辨识、七条规定、不熟练的,每人次罚责任人30元,队长、书记各20元;不会背的,每人次罚责任人50元,队长、书记各30元;
第十八条凡酒后入井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值班队长、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200元,联保互保人100元,井口把罐工50元。
第十九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每次罚责任人500元,互保联保人员每人连带罚款100元,不听劝阻,加倍处罚,若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十条作业场地无“五图一表”、安全确认牌板等矿规定应悬挂的牌板,每少一块,罚队长100元;各类牌板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私带雷管、炸药上井者罚本人500元,情节严重者由武保科处理,另罚队长、书记、当班班长各100元。
第二十二条私带烟火下井者,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另罚款1000元,罚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班长100元,把罐工100元。
第二十三条违犯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制度,罚队长、书记各100元,责任人500元。
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打架者,由武保科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每周一次安全活动会不认真组织,缺会一次罚单位主管队长300元。
每周一次安全自查无上报者,罚队长50元。
第二十六条矿每周召开的安全办公会必须由单位正职参加,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旷会罚款200元,对不符合规定替会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矿工会、团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否则扣当月风险抵押金20%。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经济发展,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准备,按照安检科要求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及各项活动方案、总结,不按要求上报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把上级检查所需要资料融入日常工作,要求各业务科室做好日常备检材料准备,并明确专人负责。
因材料准备不足,上级检查查出问题,除追究负责材料人员责任外,同时由组织部门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并承担上级罚款责任。
⑴生产科提供矿井基础资料(图纸)、采掘开作业规程、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顶板事故防治预案、紧急避险方面资料、采掘作业计划、涉及国务院446号令“三超”方面资料等。
⑵通风科提供一通三防基础资料、瓦斯及防尘灾害预案;涉及六大系统方面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器使用、安装、维护;供水施救方面部分资料等。
⑶地测科负责防治水方面基础资料(防治水机构、人员、专用设备配备情况)及水害防治预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带压开采评价及专项措施;夏季“三防”工作落实情况等。
⑷机电科提供机电运输设备及供电方面资料、停电应急预案;涉及六大系统的压风自救方面,压风机管理及压风管路管理;供水施救方面,供(排)水设备实施管理维护等资料等。
⑸信息组提供通讯联络、人员定位方面基础资料及应急预案;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定员”方面资料等。
(6)调度室提供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能力”“超定员”方面资料;冬季“四防”;夏季“三防”;夏季灾害演练组织及总结;产量报表等资料。
(7)安检科提供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省局、公司、矿三级);伤亡、非伤亡事故追查分析记录;矿领导带班记录及台账资料;三违统计分析;职工安全培训方面资料(档案、试卷等)。
(8)企管科提供每月生产作业计划和产量报表;安全技措资金提取使用情况;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方面资料等。
(9)劳资科提供国务院446号令涉及“超定员”方面资料;劳动定员情况等资料。
(10)财务科提供安全技措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11)武保科提供井上下消防设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矸石山防灭火预案;火工品管理及使用情况等。
(12)行政办提供“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办公会记录、安全办公会纪要等。
(13)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提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质量标准化资金使用情况、质量达标规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验收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非电工人员检修电器设备罚单位主管队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井下拆卸矿灯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二条入井未佩戴自救器或无效自救器、定位读卡器,罚责任人100元。
不带自救器入井,另罚运输队把罐工50元。
第三十三条违章职工,由单位通知违章人员按安检科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安全培训,因单位未及时通知本人,不按时参加的,推延一天,罚该单位队长、书记各50元;违章职工逃避培训,无故推延者,每推延一天加罚30元。
第三十四条凡是公司或矿上下发重大不安隐患的责任单位,除限期整改外,每次罚主管队长5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十五条科室下达隐患未按时处理的,每条罚主管队长100元,跟班队长50元。
未处理加倍处罚,至处理为止。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所进行的追查分析,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不能查清事故原因,对隐瞒事实真相者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事故追查会必须是“六条线”(安检科、组干部、劳资科、纪委、工会、武保科)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不准他人代替,未按时参加事故追查分析,致使事故不能按时做出结论或不按时参加安检科组织查岗的,对责任科室主管领导罚款100元并在会上通报。
第三十八条发生工伤事故不按时上报,超过1个小时或隐瞒不报的单位,由组织部对该队主管队长降职处理,谎报工伤免职处理。
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伪造或破坏现场,以便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否则,罚责任人员500元。
第三十九条工伤事件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简要写出事故概况(含工伤人员年龄、籍贯、用工性质、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及矿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报安检科登记,否则按迟报事故处理或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凡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跟班或值班队干必须立即向安检信息站和调度室汇报。
(透水、发火、瓦斯聚集或爆炸燃烧、大面积冒顶、全矿井无计划停风停电、绞车坡跑车、绞车提升造成全矿井停产或运输中断、电机车碰头侧撞和追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对于汇报不及时的单位主管队长、跟、值班队干给予500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安检员给予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包队矿领导每月、包队科室领导每周不少于一次下区队指导、了解区队工作情况,必须参加区队每周安全活动会,并将本周包保工作总结(与职工谈心情况、安全宣誓、措施贯彻、“三个一”学习、“两述”抽查、现场存在隐患、风险预控、“三违”、事故等情况)报到安检科,少报一次沉淀每人安全风险押金10%。
第三章“一通三防”管理
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备、使用安全监控设施、压风自救器装置、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仪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第四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设置(或便携式瓦检仪)悬挂位置不正确,每次罚跟班队长100元,传感仪显示值误差超过规定,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采掘工作面未安排专人负责上隅角瓦斯探头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四十四条瓦斯传感器发生误报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跟班队干及班长各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跟班队干、班长、井下电工、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在井下作业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6—0.8%(不含0.8%),时长2分钟以下(不含2分钟),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300元、罚跟班队长500元、班长300元,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1%(不含1%),时长2分钟以上,每次按集团公司追查处理结果为准。
若矿追查,每次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的5%;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8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八条凡人为损坏通风设施(推车撞坏风门)或者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10000元,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队长300元。
第四十九条瓦检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虚报数据、空班漏检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或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的,罚瓦检员1000元;瓦斯达到0.5%,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如继续组织生产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跟班队干及当班班长各1000元,队长、书记各500元,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
临时停工地点或局部瓦斯聚积的采、掘工作面:
(1)其瓦斯浓度小于2%,由通风队长口授排放瓦斯,瓦检员就地排放瓦斯;
(2)当瓦斯浓度大于2%,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口授排放瓦斯;(3)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检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或副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4)对于有计划地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不论瓦斯浓度多高,都应制定严密的瓦斯排放措施,应在批准贯彻后,按规定进行排放;(5)启封或贯通封闭的停工区,排放安全措施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
未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的,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人为隐患(如气割、电焊、空压机等施工运行过程中或遗留火患等)处理不力而造成明火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者从重处理。
第五十二条对“一通三防”的重要环节或过程(如开停主要通风机、调整主要通风机状况、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下行风、掘进工作面混合式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过老巷、矿井反风、石门揭煤等)都必须制定严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落实到现场。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降一级工资,并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及时自检和送检,保证在用仪器、仪表的可靠性,若发现在用仪器、仪表超过规定期限,测量数据误差超过规定,每次罚责任人500元、队长200元。
第五十四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转超过1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降级处理,对有责任的区(队)长或变电所负责人予以免职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
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凡因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聚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六条通风设施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通风区(队)长100元、责任人300元。
(1)、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风门未实现联锁或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3)、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
(4)、风门前后5米有杂物,卫生差,风门关不严的。
第五十七条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有死弯、吊挂不直)的,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罚责任人100元,罚当班跟班队长100元。
第五十八条风筒接头不严或破口大于20毫米不及时粘贴的,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队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
第五十九条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超限(煤巷为5米、岩巷为8米),罚责任人300元,罚跟班队干200元。
第六十条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主管队长300元。
(1)、掘进工作面局扇未按规定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或自动倒台不起作用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板的;
(3)、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作业地点供风的;
(6)、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要停电停风时,未及时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7)、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8)、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电源、风水管路的;
(9)掘进工作面无自动倒台记录或不及时填写的。
第六十一条巷道贯通时不及时调整通风设施的,罚相关单位3000元,罚单位队长200元,罚跟班队干300元。
第六十二条不同直径风筒不设立过渡节的,罚跟班队干200元。
第六十三条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米不设弯头,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50元。
第六十四条破坏隔爆设施、防尘设施、栅栏、警标,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五条掘进巷道停风停电后未按规定检查瓦斯随意送电送风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干、班长各罚款300元。
第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风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通风队1000元,队长、书记各500元。
第六十七条超过5米的巷道进行扩散通风,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队长、书记各200元、跟班300元、班长200元。
第六十八条盲巷不设栅栏或警标罚通风队队长、书记各300元,罚通风队跟班队干500元。
第六十九条综合防尘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人300元、罚责任区(队)跟班队干200元、队长100元:
(1)、放炮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的;
(2)、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3)、井下各个转载点、装载点或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
(4)、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
(5)、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到位,不能坚持使用或煤尘堆积严重的;
(6)、岩巷喷浆作业前未按照开启喷雾的;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设施及防尘帘的。
第七十条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牌交接”、“现场安全确认卡”制度,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
否则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罚放炮员、班组长、警戒人各5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若违章放炮,罚责任单位50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跟班队干及当班班长各500元、罚放炮员5000元并调离岗位到采掘一线,性质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造成后果者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放炮员持有无编号雷管,每发罚供应科炸药库负责人、放炮员各100元。
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严禁将雷管装在口袋内,雷管、放炮机、炸药不得混装,严格落实领退手续,否则,一次罚该放炮员500元。
第七十二条爆破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各300元、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1)处理拒爆(瞎炮)、残爆不按规定或留有拒爆、残爆已装药尚未爆破的炮眼没有现场交接班的。
(2)爆破母线长度、质量不符合规定或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
(直巷100米、拐弯巷道70米)
(4)爆破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在爆破后15—20分钟后方可进入)
(5)放炮母线未按规定连接或悬挂的。
(6)一个工作面使用两个放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7)装药、封泥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或制作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
(8)不带炮棍或不使用炮棍装药的。
(9)不按要求填写爆破记录或记录让他人代签的。
第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上、下巷测风站牌板符合设置规定。
否则一处罚通风队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四条瓦斯检查牌板及所有通风设施牌版悬挂位置及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通风队队长、跟班队长各50元、责任人100元。
第四章采掘工作面管理
第七十五条严禁空顶空帮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每项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800元、跟班队干及班长每人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
(1)、掘进和修棚巷道正头未按措施规定使用好前探梁(工字钢棚两根、u型棚3根)和临时点杆。
(2)、掘进头、采煤工作面空顶软关门的。
(3)、在掏柱窝时,未采取临时护肩窝、护帮措施。
(4)、控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临时点杆未打设到位。
(5)、老塘悬顶超过(2×5㎡)没有停工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未采取切顶柱、木垛、连锁戗棚加固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采煤工作面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严禁出现空帮、空顶。
发现一处罚跟班队干200元、班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浅孔注水,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跟班队干、当班班长各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
第七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卡口后前后塘要背好、柱子打牢,严防片帮。
否则一处罚责任人30元、验收员50元。
第七十九条悬移支架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500元、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100元,责任人200元。
(1)因操作不当,造成液压支架不接顶;
(2)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
(3)液压支架零部件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4)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
第八十条采煤工作面支柱迎山有力,不得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不迎山或退山角过大。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200元。
第八十一条采煤工作面采高不得低于1.8米,溜子沿以上高度不得低于1.6米,采宽不低于1.2米。
否则停工处理。
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200元、队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线,30米内其偏差不超过±100mm。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
第八十三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柱配金属顶梁支护,距煤墙10米范围内打双排柱,10-20米打单排柱,成排成线。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
第八十四条采煤队分管范围内的上、下巷不低于2米、溜子巷人行道宽度不得低于0.7米、失修棚不得超过3架。
否则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
第八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支柱要有防倒柱措施。
否则罚跟班队干100元、队长50元,并停工处理,拒不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八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上、中、下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米、宽不低于1.2米、长不低于4米(上安全出口不低于3米)标准要求。
发现一项达不到标准的停工处理并罚该队500元、跟班队干100元、队长书记各50元。
第八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上巷要备够不少于50根完好单体柱、20根坑木,每缺少一项或数量不足者罚单位20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八十八条采煤工作面有煤层注水专用泵站及管路系统。
否则发现一次罚队长、书记各300元。
必须有煤层注水记录本、液压泵乳化液配比记录本、单体柱测压记录本,少一项罚队长100元。
第八十九条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必须采用深孔注水时,必须按照措施规定参数进行打孔注水,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必须有深孔煤层注水记录本、注水孔编号管理、挂牌管理,少一项罚队长50元、责任人50元。
第九十条溜子机头、机尾点杆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且牢固可靠,掐接溜子时必须使用掐链器。
否则,罚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干、班长各300元,罚溜子司机200元,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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