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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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xx年二月十四日
海南省政府令第2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xx年2月9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xx年一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三、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xx年10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根据xx年2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
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xx年10月29日16时15分364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农贸市场”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xx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
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单位】
海南省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日期】
xx-10-03【生效日期】
xx-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xx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第六条新建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市场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交易区应当划行归市,合理布局;
(三)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
(四)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五)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城镇农贸市场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且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不符合本省颁布的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城镇农贸市场,应当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进行改造。
全省城镇农贸市场的达标改造方案,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原则制定。
经确定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由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场开办者下达限期改造通知书。
违法开办的城镇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农贸市场以及临时性的城镇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范围,并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城镇农贸市场和改造期限届满的城镇农贸市场组织达标检查。
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并经检查达标的市场开办者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政府支持城镇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等支出。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
市场开办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市场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建立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分区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明确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产品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进场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进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农贸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农贸市场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改造的城镇农贸市场检查不达标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后仍不符合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关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城镇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城镇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城镇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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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xx-2020)
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起止时间:
xx.9-xx.1
2主管院长:
李晓江
项目负责人:
陈玮
主要参加人:
黄锡萍孙久文胡莹莹王张成韩敏卢传晓官大雨易翔尹强查克
一、技术路线
针对海南省特有的岛屿生态环境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深入进行城镇发展战略研究、城镇化预测及城镇体系结构规划研究、城镇土地开发与控制策略研究、生态城镇建设研究、小城镇发展规划研究等多项专题研究,提出生态城市与生态产业建设新思路,研制岛屿生态环境下城镇区域生态优化控制的规划方法和重点措施,解决在土地集约利用规划、撤乡并镇与行政区划调整、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系统建设、土地储备有计划供应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综合协调人口、经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并统筹安排,使海南生态示范省建设在城镇建设方面具体落实。
二、规划方案构思
走集约发展的城镇化道路,城乡一体统筹规划,加强生态保护和分区控制。
根据海南省的特点,从整体环境空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及其海南特色,设计环岛圈层结构布局;顺应客观规律,采取不均衡发展战略;调整和改善全省现有城镇规模结构;有重点地集聚发展。
加强大城市发展,促进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
对于各城镇职能结构规划,实施优势产业战略并进行产业链优化组合,工业新型化、农业基地化、旅游产业化;发挥城市特色(包括职能特色、景观特色、文化特色等),提升全省的整体竞争力。
三、空间布置
全省1个大城市、4个中等城市、14个小城市、170个建制镇,依托“蓝色海洋圈”,以环岛海洋产业、工业、旅游业、特色农业为支撑,形成沿海点轴发展的“项链状”城镇圈。
相应配置完善协调的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在生态空间,实施“低容积率、低密度、高绿化率”和“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城镇环境建设,整体梳理构建完整的生态绿地网络系统,包括完善城镇内部绿地系统,大面积培植城郊林带,健全海岸、水体周边的防护林带,完善生态保护区体系,建成若干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公园。
四、创新与特色
1、在深入研究和观念创新基础上,取消以往历次多中心经济区划的规划思路,按照岛屿经济特点,将海南岛城乡一体整体规划,划分为促进城镇发展区、适度建设区、保护控制区,分别制订具体的发展与控制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整体优化控制;对促进城镇发展区集约发展,开辟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最佳途径。
2、把整个海南岛视作一个“独立的生态地理单元”,进行整体环境空间的优化,科学组织特色鲜明的外向型“项链状”城镇空间布局,整体形成周边密,中部疏的城镇“项链”围合岛中部“生态绿心”的结构。
建立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产业链体系,扩大第
二、三产业就业容量,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3、城镇化建设采取不均衡的发展战略,有重点地集聚发展、合理布局。
在保护好自然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实施“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总体部署。
4、进行海南岛环境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基础设施支持系统等各方面组合研究。
从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支撑、社会保障、人居环境、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等多方面设计了规划实施系统。
强调创造条件进行生态资源保护性移民。
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详细制订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政
策,以及具体的发展与控制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
总之,在优势产业战略、城镇化战略、科教兴琼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四大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有机协调和链接各规划实施子系统,组成了科学合理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五、实施效果与影响
1、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全省各市、县、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相继完成。
2、根据规划建议,海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立,有关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尤其是加强了全省规划集中管理,提高各项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合理性,实现了城乡统一规划与管理。
3、全省308个乡镇撤并为199个,撤并率达35%;省级的开发区数量从26个减至14个,市县级开发区全部取消;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发展。
4、全省城镇发展和建设项目已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布局陆续实施;贯彻“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共同繁荣;区域协作,优势互补;集约发展,提高效益;增强实力,突出特色;依托大陆,全球竞争”的发展方针。
5、使城镇化取向从产业理念转向生态思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采取行政、立法、经济、科技等手段,促使城镇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向更有序和稳定的方向发展,使全民形成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养成自觉的生态保护风气,其中包括对海南省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文化精华的保护和继承,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旅游价值开发,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生态意识和环境价值观,提高生活质量、国民健康,在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环境中形成一种生态新观念、新经济、新秩序和新文化的创造过程。
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xx-2020)
第五篇: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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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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