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的房号税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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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的房号税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
明代北京的房号税
——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
高寿仙
2013-04-1617:
44:
29 来源:
《中国史研究》(京)2012年3期
内容提要:
明代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最重要的是北京城市的“房号税”,又称“房号钱”、“房号银”,简称“房号”。
北京之外,其他个别城市也有房屋税,如南京的“房钞”、杭州的“间架税”等。
明代后期,嘉兴、南京等一些城市废除了总甲、火夫等役的实役制,改为按房屋征税,这属于由徭役演变而来的房屋税。
总体来看,在明代,房屋税并不是一项普遍性的税收,不仅局限于城市,而且开征的城市数量不多,所得收入也很有限。
到崇祯年间,因财政极端困窘,朝廷试图在全国开征房号税,但效果很不理想。
关键词:
明朝房屋税房号间架门摊
作者简介:
高寿仙,1962年生,北京行政学院研究员。
所谓“房屋税”,是指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如唐代曾“税间架”,五代及两宋曾开征“屋税”。
明代亦有房屋税,但并非一项普遍性的税收,只有部分城市曾经征收,其名称和性质却比较繁杂。
关于此一税种,明代文献只是零星提及,今人亦未曾留意。
本文试作考梳,唯因史料匮乏,不明之处尚多,疏误亦难避免,有待方家补正。
一明代北京城市的房号税
明代北京城市有一特殊税种,叫做“房号税”,又称“房号钱”、“房号银”,简称“房号”。
天启五年(1625)大赦诏云:
“京师居民,差役最繁,苦累尤甚。
乃房号银两一项,又天下所并无,京师所独有者。
”①据万历《顺天府志》解释:
“所谓房号,即间架也。
”②可知房号税就是以间架为课征单位的房屋税。
关于此税,明代文献记载殊少。
笔者所见资料中,明确提及房号税时间者,最早可追溯到嘉靖年间。
万历十三年(1585),翰林院回回馆译字官龚敏学申请优免房号的呈文谈道:
“查得本馆嘉靖十七年(1538),女直等馆译字生鲍谊等三十余人,散住五城,先后俱蒙优免。
”③另据《明穆宗实录》记载:
“诏免林衡署果户房号税。
初,永乐时,有果户三千余,渐多逃窜,存者仅七百余户。
嘉靖间,复征其房号。
至是,果户高锐等奏诉贫难,上亦悯之,故有是命。
”对于这段记载,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嘉靖年间,向包括果户在内的北京居民普遍开征房号税;二是房号税此前业已存在,嘉靖年间将课征对象扩及果户。
笔者认为,嘉靖前期,明世宗尚可称励精图治,国家财政亦未发生困难,应当不会在京城增加新的税种。
细阅分类汇录成弘时期条例的《皇明条法事类纂》,发现有几件题本提及“房号”:
(1)成化十四年(1478),中城兵马指挥胡观奏诉:
“五城兵马,本为巡捕盗贼、缉捕奸宄、洁净街道、疏通沟渠。
递年以来,往往添设,事务繁杂。
”并详列各种事项,内一条云:
“房号,每月打卯三次。
”兵部议覆,建议减免兵马司额外差使,但认为“寺观修设斋醮、洒扫坛场、巡视试院、管城巡河、光禄寺打扫、点视房号等事,亦为有限,俱合无照旧理办”④。
(2)成化二十一年(1485),指挥司指挥张济等奏诉:
“其见役总甲,俱是贫难小户充当。
又被各项官理官司数多,每月打卯,锦衣卫坐城官六次、巡街官二次、司房巡捕二次,巡城御史二次,工部委官二次,户部巡盐官二次、房号官三次,本兵马司二次,共二十一次。
”⑤(3)弘治元年(1488),因“京师远近盗贼为患”,兵部针对编当火夫提出一些建议,其中谈道:
“圣驾看牲垫路、各寺观修斋醮洒扫坛场、巡视试院、点视房号等项,旧有例暂用火夫者,听其暂时拨用,事毕即放,不许久占。
”⑥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点视房号”虽非兵马司的本等职掌,但至迟到成化年间,已成为其无法推卸的常规职责,兵马司官要率领总甲,每月到户部房号官处打卯三次。
由于未能发现相关的说明性资料,尚难了解“点视房号”的具体内容。
但从“房号官”隶属户部推测,此职责当属经济事务,或许即与房号税有关。
关于房号税的征收机构和征收范围,官修政书亦未说明。
万历十九年(1591),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题称:
“夫京师之民,原无恒产,止以居房为业,衣食不足,即致变卖,有数年而一更者,有一年而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号之征,在府县有税契之课,良亦苦矣。
”户部覆奏时谈到:
“至于收纳房号,告更名姓,悉系五城兵马分管,而督之各御史,亦旧规也。
”⑦据此可知,房号税的征收范围为“五城”,即五城兵马司所辖地方,除城墙以内的城区外,还当包括近城关厢地区。
房号税的征收机构是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则负有监督之责。
对于兵马司官员来说,征收房号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正如杨起元所说:
“都城内外,勋戚中贵棋布。
而房号之征也,暴桀之摄也,动有所不得自由。
”⑧当然,兵马司官员数额有限,不可能逐门亲自征收,而是委由各坊总甲“每月督催房号”,这给了总甲从中渔利的机会,“催收房号,展转支吾,则曰那上趱下”⑨。
各兵马司均存有本城“房号簿”,以作为征税依据。
居民凡买卖房屋,须到本城兵马司“告更房号”。
此间滋生不少弊端,万历三十年(1602),巡视北城御史乔应甲疏论“更名渐扰”云:
“照得都会之地,人烟辐辏,房屋买卖,固所时有,但彼卖此买,须更此名。
乃书办预得常例,日逐用有挂号,中间实买实卖者固多,亦有假托势豪而影射者,更有观望巡城而觊觎者,种种奸弊,不可胜穷。
”他建议改革更名之法:
“合无比照大造过割之例,每月定于二十九日,房牙带同买房本主,执拿原买文约面审验过,方准佥更。
庶事有定规,日有定期,而打点之风可少息矣。
”⑩
房号税按月征收,每年应征12个月,遇闰则为13个月。
隆庆四年(1570),以久雨坏民庐舍,谕都察院:
“京城内外小民疾苦,即今为始,每岁五、六、七月俱免房号钱,给与修理。
”(11)此外,从万历后期开始,京城遇有较大灾害,或朝廷有重大庆典,也常蠲免房号。
如万历三十二年(1604),京师“雨水连绵,米价日贵”,令“五城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着免征一个月”;三十三年(1605),颁诞育元孙诏云:
“京城内外居民,比岁雨潦倒损冲坏田房数多,未尽修复,其房号准免三个月。
”三十五年,命五城御史行查灾民,房号免租三月;四十二年(1614),因皇太后去世颁发恩诏云:
“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潦冲坏,未尽修复,准免房号四个月。
”(12)泰昌元年(1620),明光宗即位诏云:
“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涝冲坏,未尽修复者,准免房号三个月。
”(13)明熹宗即位诏又云:
“城内外房号,除前次恩诏已将雨涝倒塌者准免三个月外,今将内外小民穷居,再免二个月。
”(14)天启五年,以皇子生颁诏天下云:
“(房号)其量免今年十一月、十二月及明年正月三个月,以示嘉惠都民之意。
”(15)六年谕曰:
“兹者复遭淫雨,昼夜连绵,震动若倾,滂沱若注……京师米价腾涌,小民糊口艰难,今复房屋坍塌,人口损伤,朕甚悯焉。
即着五城御史,上紧行查具奏,照例一体优恤。
其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免征二个月。
”(16)崇祯二年(1629),以皇长子生诏告天下云:
“京师居民,差繁役重,苦累偏多。
房号银两,贫户更难措办。
应照例量免今年三月、四月、闰四月共三个月,以示嘉惠辇毂之意。
”(17)
房号税既然以间架为课征单位,自然应当是有房才有税。
但事实上,原有房屋处即使变为空地,仍然要继续纳税。
泰昌元年,明熹宗即位诏中规定:
“其年久空地无房,犹包房号者,查明尽行蠲免,候修复之日,另行起征。
”(18)此诏免除了年久空地的房号税,但空闲时间较短的地产仍须纳税。
另一方面,又未必每间房屋都要纳税。
崇祯五年(1632),因“佥商苦累畿民”,居民翟守谦等建议“凡门面房一间,即算一丁,一年止征丁银,或一钱,或五分”,官府用此银自行购买所需物品。
户部“咨都察院转行五城御史备查都民房间数目”,五城御史周堪赓等各具揭回报:
“查得五城优免并见征共原额门面房共二十万五千四百四十六间半,内见征房共止一十二万七千二百一十五间半。
每年除例免三个月,每间各征银不等,共征房号银三万七千八百一十三两零。
”(19)据此推测,房号税的课征对象,当为“门面房”,即临街的房屋。
万历十三年,翰林院要求优免译字官龚敏学房号云:
“用价买到永清右卫舍人王镗房一所,门面四间,坐落中城明照坊五铺总甲王大用地方。
已经更名居住为业,不系重号,所有房号见行认纳。
切思学见在馆办事员数,相应照例优免。
”(20)公文中特地说明“门面四间”,正可为房号税限于门面房之佐证。
五城御史周堪赓等人的揭报,谓“每间各征银不等”,可能因地理位置、房间大小不同而有所差异。
若以房号银总数除以见征房间数再除以9个月,平均每间征银约3分3厘。
不过,前引乔应甲奏疏中,则明言每间税额有固定标准:
“夫房号,每房一间,收银四分,此系定例。
”正额之外,还要加收火耗。
万历十年(1582),户部尚书张学颜等曾指斥“兵马恣行贪肆”,谓“房号银两,虽不可免,加收火耗,视契税犹多”(21)。
乔应甲疏中也批评说:
“今乃令额外多收,至加四加五,官吏通同,成何法纪。
”他建议改为收钱以杜绝加征之弊:
“合无仿各州县条编收钱之制,按季呈本城御史,照依时价,每两换钱多少,仍候五城会同批允,方许追征。
此无他故,收银则等可暗重,收钱则数难明加。
”(22)
事实上,房号收银虽为常制,但每遇钱法壅滞,朝廷也常令改收铜钱。
如隆庆元年(1567),“京城内外钱法不通,诏户部、都察院议所以便民者”,户部建议:
“其税课、房号、行户等银,俱令收钱。
”(23)明穆宗遂下令:
“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
”(24)万历五年(1577),因“京城内外钱法不通,小民受困”,“命户部设法疏通,其税课、房号等项,都用钱上纳”,户部议定:
“税课二两以上,银钱中半;以下及房号等项,尽数收钱。
”(25)万历十七年,工部疏言铸钱事宜,建议“辇毂近地,一应房号、税课,宜多收制钱”(26)。
万历十八年,御史冯应凤等议通钱法,建议“通行京城省直各官司,凡房号、税、赎以及存留、起解钱粮,一切收支征解,银钱相兼”(27)。
天启六年(1626),传谕都察院:
“即今大制钱不行,皆因五城兵马、总甲人等,房号不收大钱,以致壅滞。
着各城御史严加查核,限即日回奏。
”工部议覆,得旨:
“在京五城房号、崇文门税课,俱用大钱,勒限收完,分解原发衙门,改铸小钱。
”(28)崇祯元年(1628),谕令“今后府县五城一切钱粮、房号,及官吏师生公费廪饩、衙役工食,俱银一钱二八收放,每钱六十五文当银一钱”(29)。
可以说,晚明时期,房号与税课改收铜钱,被认为是解决钱法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明代勋贵、品官例得优免房号,就连四夷馆译字生亦在优免之列(30),不但大大减少了房号税的征收额,还加重了下层百姓的负担。
万历二十五年(1597),刑部侍郎吕坤疏言京师弊政,将“房号重于优免之滥”视为下富致贫的重要原因之一(31)。
万历三十年,巡视北城御史乔应甲亦对“优免渐多”提出严厉批评:
“夫房号优免,多寡不同。
自勋戚以及各卫闲住等官,奉有明旨,何容复赘。
近来街面如故,房额短少,以致原编银两,正支不敷,一切取办词讼,小民因而受累。
”(32)京城权贵们还利用特权,肆意扩大优免范围,“有一人而五城皆冒免者,有一处而百所皆冒免者”。
天启元年(1621),巡视库藏监局给事中周希令针对冒免房号泛滥、商人买办役重等情况,建议“通查冒免房号,量增钱数,以为铺商见买之费”,明熹宗令“该部作速议覆”。
(33)此后未见下文,当是不了了之。
崇祯年间,因军饷匮乏,户部尚书程国祥建议:
“借合京赁居一季之租,及京直会馆守寓者,亦出修理若干。
”按照他的估计,可得银50万两,但“其后戚畹、勋臣、巨珰,概从隐匿,所得仅十三万而已”(34)。
关于房号税的去向或用途,前引周希令疏中有“夫房号,除进内及公费免外”之语,可知一部分要进交内府,另一部分留供公费。
如工部山西大木厂、台基厂守宿巡逻夫共44名,其工食从西、北、东、南四城兵马司房号银内支给(35)。
每年春季开浚五城沟渠,需要动支中、东、南、西四城房号银共111两;每年东安、西安、北安门三粪厂及西公生门北一处春秋二季搬运土渣,需要动支五城房号银共121.9两;遇圣驾郊祀、幸学、谒陵,填垫道路,动支兵马司房号银,远近多寡不等(36)。
除巡城御史、兵马司管内事务外,朝廷有时还动支房号银以充其他衙门经费,如万历六年(1578)题准:
“通政司、大理寺笔炭,改派一半于东、西、南兵马司房号银内支给。
”(37)由于收入有限而支出浩繁,有关官员常感入不敷出。
前引乔应甲奏疏中,就认为对吏书犒赏太滥,他抱怨说:
“臣北城额外房银,止二千余两,近值清明上陵,中火夫马并各项额外杂支,非六十余两不够。
他日犒赏,出自何项?
”(38)
京城遭遇较大灾害,有时也要动支房号银赈济。
如隆庆元年(1567),“以霖雨坏民庐舍,令五城御史以房号钱、巡按御史以赃罚银分赈之,贫者户给银五钱,次三钱”(39)。
万历十五年(1587),“以京城疫气盛行,命选太医院精医,分拨五城地方诊视给药,仍每家给与银六分、钱十文,俱于房号内、太仓动支”(40)。
万历后期开始,还常动用房号银两赈济京城贫民。
如万历三十七年,“命五城将房号银两赈济贫民”(41)。
天启五年,“户部以天寒循例赈济京师饥民”,“赈米札京粮司官如数给发,听五城兵马官支领;增添煤柴银两,照旧于房号银两动支”(42)。
从“照旧”二字,可知这已是常规性举措。
此外,崇祯十六年(1643),为疏通钱法,还曾谕令五城动用房号银两,收购品质恶劣的“低钱”,解送宝泉局改铸新钱(43)。
崇祯十七年,倪元璐奏陈车户运米积困,谈到“细察车户,例所取资流商、晋商、票钱、房号四项,帮贴约一万五千两”(44),可知明末曾用房号钱补贴车户运费。
除北京城市区域外,北京附近的通州、张家湾,也有房号税。
万历四十年(1612),直隶巡按汤兆京疏言通州“重征叠税”,内中提到“房号”一项(45)。
崇祯三年(1630),督治通镇兵部左侍郎范景文疏请通商以恤民,要求蠲除房号、牙税,户部令通州穵运主事林弘备查源委,林弘回称:
“房号一事,通州与张湾皆有,而张湾仅十之二。
其税不齐,总以屋之大小为计,钱粮则充府州供应之需,暂停不妨。
”户部认为:
“看得张湾房号有税,原谓市廛开张,货卖获利甚饶,故令纳税,以供府州之支用。
今居民商贾十室九空,税从何出乎?
”遂建议“将房号银自本年正月起至六月止,暂蠲二季”,皇帝批允。
(46)
二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
本文上节所引天启五年诏,谓房号银“天下所并无,京师所独有”,其实并不十分准确。
因为作为房屋税性质的税课,北京之外其他一些城市也曾存在。
只是由于各地课诸房屋的税种起源不同,性质有异,名称各别,甚至存在同名异税、异名同税现象,阅读史料时需要仔细分辨。
(一)南京、杭州等城市的房屋税
在南京,从明初开始,就有“房钞”之征。
景泰三年(1452),左都御史王文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堂上官议事以闻,内一条云:
“上元、江宁二县人户,洪武中拨住房屋,今多焚毁倒塌,而办纳房钞如故。
宜移文委官,勘实除豁。
”(47)据此可知,房钞系因官府“拨住房屋”而起,带有房屋租金的性质,但又与一般意义上的房租有异。
此种房屋最初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拨与百姓后,官府便不能随意处置;另一方面,即使房屋焚毁倒塌,除非官府同意除免,原居住者仍要按原额交纳房钞(48)。
从性质上看,房钞与江南官田的租赋相似,可以认为是一种赋税。
明朝初年,“京师辐辏,军民居室,皆官所给”(49),这些房屋是否都要交纳房钞呢?
《南京都察院志》卷二一、卷二二列举各城职掌时,于“钱粮”项下皆谓“本城每年额征境内民厢房钞”,并说明“本钞系民住房屋上纳”。
据此判断,交纳房钞者应当限于“民房”。
但嘉靖二十九年(1550),南京给事中李万实疏请在北京盖造营房,以安顿营军和班军,并建议参照南京事例征收房钞:
“其每岁房钞,除召募新军不征外,其余班军、营军,照依南京兵部见行事例,每间按季征银二分,收贮该司,以备每岁修整添造之费。
”(50)据此,军人居住官房,亦要交纳房钞。
可能是因为军人房钞属于兵部职掌,故《南京都察院志》未予涉及。
此外,明初南京房屋,除完全由官府修造者外,还有一部分系官府补贴、百姓自造。
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创制龙江、仪凤门、钟阜门民房,民能自造者,官给市木钞,每间二十锭”(51)。
这些房屋可能也要交纳房钞。
对于房钞的征纳方式,《南京都察院志》中城职掌“钱粮”项下记云:
“太祖旧制:
每民房壹间,置牌壹面,公匣收贮内库。
每月拾陆日,吏目同经收吏,赴内府掌房科并户科衙门,注销征完前银,解纳户部银库,本城并无存留。
拖欠,本城查比各方总甲。
季终,该吏赴户部江西司听比。
”其他四城职掌“钱粮”项下皆云:
“奉祖制额设,征进京宫用。
本钞系民住房屋上纳。
每民房一间,置皇牌一面,公匣收贮内库。
每月十六日,五牌(引者注——各城牌数不同)吏目同经收该吏,赴内府掌房科并户科衙门,注销前项钱钞。
四季征收,令各总甲催纳。
每季终填簿,该吏亲赍赴户部江西司查比。
其钞银,解交本部银库,并无存留。
”(52)各城房钞原额,东城229764贯,西城229720贯,南城78298贯,北城57640贯,中城1133218贯(53)。
五城合计近173万贯,中城独多,当是官拨房屋数量较多所致。
明初南京作为首都,商业繁荣,各税课司税额总计不过378万余贯(54)。
而房钞所入,几近税课的46%,可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
其后宝钞大幅贬值,房钞收入的重要性日益下降。
嘉靖十七年(1538),令房钞折征白银,每钞1贯折银6毫(55)。
万历年间,各城房钞银额如下:
东城137.9592两,连闰149.4558两;西城73.5504两,连闰80.7456两;南城47.1672两,连闰51.0978两;北城35.8272两,连闰38.8128两;中城673.74248两,连闰731.8732两(56)。
五城总计968两余,连闰近1052两。
浙江杭州则有间架之税,征课范围限于附郭仁和、钱塘二县,故董份有“间架税者,天下所无,而会城所独有”之说(57)。
查《杭州府志》,仁、钱二县的田土类别,于田、地、山、荡、塘之外,较他县确实多出“基地”一项。
据统计,洪武二十四年(1391),杭州府共有基地68593间半4披5架,内中仁和县有47450间2架,余剩当为钱塘县数。
此后历次统计,两县基地数皆有所增加,但幅度很小。
到成化八年(1472),仁和县有基地48592间3架半,内官基地30696间1架、民基地17896间2架半;钱塘县有基地22828间4披,内官基地2858间半、民基地19969间半4披(58)。
此后数目则有所起伏,如仁和县基地数,成化十八年为48680间2架,弘治五年(1492)为48772间3架,嘉靖七年(1528)为48592间半,嘉靖二十一年为59004间半(另有官房75间23披)(59)。
尽管在统计时,基地采用的计量单位为间、架、披,而田、地、山、荡、塘则为顷、亩、分等,但杭州却并未针对基地制定特别的征税方法,而是将基地与其他类别的田地同等对待,统一纳入田赋之中,分夏税、秋粮起科,交纳物包括麦、米、丝、绵、租钞,但以实物为主,租钞数额很少。
在地方志中,基地税额没有单独记载,而是与其他田、地混在一起,所以无法计算每间的纳税额。
明代中叶以后,江南各地普遍进行了赋役改革,杭州也不例外,除田赋逐步折银征纳外,还简化了田地赋则。
《大明会典》记载,隆庆五年(1571)议准:
“杭州府仁、钱二县官民田地、山荡、间架税粮,均为五则。
”(60)万历十年(1582),因削减军士月粮,杭州发生兵变并引发民变,浙江巡抚张佳胤平定变乱后,认为“乱民当诛,良民当抚”,推出一些惠民政策,其中之一就是罢除间架税(61)。
不过,从清顺治三年(1646)“免浙江钱塘、仁和两县间架房税”(62)之举措看,浙江会城之间架税,晚明时期当又恢复征收。
除南京、杭州外,其他地方也有征收房屋税者,但大都规模较小,所入不多。
如崇祯十年(1637),面对烽火日炽的局面,杨嗣昌疏请“募筸兵以练土著”,并提议征收门摊钱以充练兵费用:
“楚省旧有门摊钱,即京城之房号也。
或推而行之,以养教师、练乡勇,为身家性命计,非厉民也。
”(63)按照杨嗣昌的说法,湖广征收的“门摊钱”,相当于北京的“房号”,应是一种房屋税。
不过,门摊钱在湖广似乎并未普遍开征。
检核万历《湖广总志》所载各府贡赋,只有汉阳府“杂课”内有“存留本府汉口镇门摊银”700两;另外,武昌府“杂课”内有“存留布政司金沙洲民房基地”1208间,每间征银1钱,共银120.8两。
(64)
(二)由火甲等役演变而来的房屋税
明代各城市为加强治安管理,普遍设立警铺之类的组织,佥派居民充任总甲、小甲、火夫等,统称“火甲”。
除负责夜巡、防火、缉盗等治安事务外,官府还往往强迫火甲为其办理各种杂事,甚至提供所需物品,从而给城市居民造成十分沉重的负担。
明代后期,一些城市对火甲之役进行了改革,废除实役制,改为按间架征税,然后雇人充当火甲(65)。
此种税收,虽然具有代役银的性质,但由于是按门摊征,实际变成一种房屋税。
较早对火甲之役进行改革的,是浙江嘉兴府。
明代中叶,嘉兴府的乡村和城市,都存在着赋役不均问题。
隆庆初年,乡村地区实行了均平法改革,“田野之民得保恒业矣”。
但在城市,“市民所为供亿,如总甲、火夫、义官、坊民之类,其法犹未均也,富而狡者得夤缘而脱漏,贫而良者率叠役无更休,甚至破产废箸而不得免”。
隆庆四年(1570),嘉兴县白苎十五都放生坊耆民施于国,建议官府“仿税间架法”,对坊役进行改革。
经过几番往复辩论,万历五年,浙江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嘉兴府最终接受其建议,定为“门摊之法”。
关于此法,当地县志记载:
“除乡绅、举监、生员等优免外,余户约房租银一两,起科银二分四厘三毫,派征前银,雇募充当,以苏民困。
”县志所录《嘉兴县门摊碑记》亦云:
“荐绅大夫与乡岁例贡黉序之士所居,不起税。
其余则估其屋舍,值十金,大都租一金,租一金,税其廛岁不过八分五厘。
百金上下,准是为裒益。
而道路僻陋、人甿贫苦者,则又递减之,不满法。
嘉兴为坊者九,总六千九百五十户,税可得银一千三百八十一两八钱五分,输之官,官乃招募习事者为总甲、坊民诸役。
”关于每两房租银的税率,两种说法有所差别,可能实际征收时较议定税率有所降低。
明代其他地方的“门摊”,多是指向城市铺商征收的商业性税课,而嘉兴府的“门摊”则为一种代役银(66)。
因系按房屋价值征收,实际上具有房屋税的性质。
万历中期,南京坊役也进行类似改革(67)。
南京城市的治安组织,系以千字文编号,故称“字铺”,其总甲、火夫长期以来排门轮当,负担沉重,官民多次提出改革建议。
万历三十八年(1610),“奉南京都察院编定排门居民,纳钱在官,雇募甲夫应役。
每城设立库房一间,内板厢一个,房号清册一十八本,木柜二口,木匣四个。
四季征收居民房号库书二名、库子二名,管新增优免房号总书一名。
每年四季仲月分征收,除给放常拨各役工食并活拨等项支销外,余钱于四季孟月终照时价变银,解贮上元县库备用,完日开数申报。
”据此可知,万历三十八年,南京火甲役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排门轮役,改为向居民征收房号钱,由官府自行雇役。
据统计,当时南京五城军民铺共有669所,人户67016户,门面房117707间,房披794披9所,堆柴堆竹木地58间,优免房15243间半,优免房披31披9所,实在当差房102463间半,当差房披763披,当差堆柴堆竹木地58间,共计征钱18659976文。
房号钱分四季征收,居民交纳的是铜钱,官府亦用铜钱雇役,但若有剩余,则须兑换为白银,解送上元县库收贮。
房号钱系按年确定税额,然后分摊到四仲月,若有除不尽的单数,则派入春季征收。
由于居民数量较多,四仲月收钱之时,为了便于“居民依期上纳,免其挨跻等候之苦”,官府还将五城各字铺按日排序,从初一日到三十日依次收钱。
(68)
南京所有的门面房,除获准优免者外,都要编派房号钱,并按城造有房号钱册,“须于本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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