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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三生教育心得体会
学生三生教育心得体会
“三生教育”从提出到秋季开始实行,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生活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心和同情心,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从人才培养上来说可以实现一个质的突破。
“三生教育”包含“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三个目标点,其目的是通过认知以及实践让学生包括教师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爱护生命;促使学生能够主动、积极、健康的提高生存价值,明确生命的意义,实现生命的价值;关心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推而广之关心朋友、他人的生命安全;掌握生存技能,强化生存意识,把握生存规律;了解生活常识,掌握生活技能,获得生活体验、情感体验,树立正确生活观念。
最终把学生塑造成一个比较有社会公德心,能应对生存压力,以及乐观心态的合格社会公民。
建立有效地“三生教育”机制,应当从三个角度出发开展:
学校,家庭,社会。
一、基于学校的机制
学校作为教育输出的主体,需要从理论上承担三生教育的推广,发挥教育职能的主体作用。
完成对于三生教育活动的开展,最基本的是从学校课堂做起。
学校在根据教育局的规定使用基于基本教材作为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可以根据本校的特点实行差异化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享有最好的学习体验,激发学生的积极情感。
同时也能让学校“三生教育”不千篇一律。
从“生命教育”出发,学校教师应当教会学生什么是生命,生命的意义,以及生命的价值。
通过教材,图片,游戏等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学生认识什么是真正的生命过程,学会热爱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保护生命,培养学生对于所有自然生物生命的一种敬畏和保护情感;从“生存教育”出发,教师应当教给学生一些应对自然的生存常识和应对社会生存的方法,鼓励学生勇于面对危机,培养学生危机处理能力。
教会学生豁达的态度,从容的精神;从“生活教育”出发,教师可以通过日常的一点一滴的灌输中让学生耳闻目睹,在自觉不自觉的环境中纠正自己的行为,培养学生基本的生活常识。
逐步增加深度让学生建立良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心态,有正确的能力把握休闲与工作的平衡性。
二、基于家庭的机制
作为学生在课后的“三生教育”衍生部分,家庭教育机制同样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在实际课后操作上比学校老师起到的作用还要重要。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影响是深刻的,甚至是永久的。
父母的言行在学生的个性心理,行为习惯,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起着榜样作用。
所以父母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学校也有义务帮助父母完成一定知识的建构以促进父母在课后对于孩子的教育的准确监督与指导。
家庭教育应该与学校教育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提供主要的理论指导,而家庭负责学生的课后持续发展,使学生把学校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
此外,家长还应当与老师保持经常联系,学校可以组织适当的家长培训讲座,帮助家长正确理解“三生教育”思想,同时掌握科学指导孩子的一些方法,巩固孩子在“三生教育”课堂上的学习成果。
三、基于社会的机制
社会教育同样是个重要的环节,无论学校教育或者家庭教育都离不开社会教育找个大环境,所以这是整个“三生教育”操作最为复杂的一个集合部分。
社会环境对于“三生教育”有很大的帮助作用,所以教育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个团体支持“三生教育”的开展。
某些特定的时间允许向学生开放特定场合。
比如政府部门可以开放警察局、医院、消防局、政府部门、邮局等场合,而商业部门可以开放某些公司给学生进行参观,并提供给学生动手动脑的机会。
这样有助于学生对于一些知识的消化吸收以及利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阶段,市场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件仍大量存在,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即: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从本地消费权益维护现状来看,一方面是大量的消费侵权行为仍然不时发生;另一方面,在现实上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及时、有效解决的比例又不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对政府及部门维权效果的满意度不是很高。
学习科学发展观,使我们对“发展”的内涵有了新的认识,科学发展观理论它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科学发展,要求的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讲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要统筹兼顾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一大重要贡献,就是把我国现代化建设由以往的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到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
而消费维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社会建设方面的内容。
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四位一体的全面发展理论反映了党中央对“社会发展”的重视。
因此笔者认为,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我们更应当把消费维权工作提到重要位置。
那么,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我们如何抓好消费维权工作呢?
我认为应当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针对当前消费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能的角度来研究维权工作,去开展维权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法定的消费权益知识知晓不够,自我维权意识不浓,很多受害者要么不知道权益被侵害、要么不知道怎么维权,最终选择了放弃。
(二)是部门维权合力不够,职责交叉的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十多个行政部门,但同时某一个违法侵权行为很可能几个部门都有权处理,也可能需要几个部门在生产、仓储、运输、销售、消费等不同阶段进行“链接”处理,而正是因为几个部门的职责重复、交叉、低效等现象,极易导致遇消费申投诉后相互推诿、消极应付,影响维权合力。
(三)是部分行政部门对消费维权工作认识缺位、重视不够、力度不够。
工作中发现有部分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工商局的事,是消协的事,与已无关,从而不重视结合自身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正是由于认识的缺位,导致了部门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即便是维权也大都局限于被动式维权、等待式维权。
(四)司法诉讼维权途径应用不够。
经调查部分消费权益受害者,大都认为采取诉讼维权时间长、成本过高。
(五)是部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较低,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如何完善消费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能?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围绕“政府领导,工商、消协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思路来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共维机制。
一、明确“政府领导”的法定职责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好辖区的消费维权工作。
那么怎么体现?
我想有二个方面:
一是政府要过问、要关注消费维权工作。
应当把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纳入政府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标之一,并逐步纳入社会管理、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之一;二是要从政策上保障、支持消费维权工作。
如:
保障消费者协会的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消协、工商等相关部门专项维权经费、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经费。
目前消费者协会属社团组织,事业编制,挂靠工商部门管理,但基本上处在无经费状态,工商部门垂直管理后实行的是年度部门预算管理体制,省级财政未安排市县级消协工作经费。
按照消法有关规定,消协经费应当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但现实中的县级消费者协会及维权工作经费一般是靠工商部门从行政工作经费中挤一点、社会捐赠一点,但远远不够,经费不能保障必然会一定程度的影响到工作成效。
二、明确“工商、消协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维权格局。
消法规定的消费维权主要部门是工商部门。
那么我们应当切实负起“主导”之职。
这一点在目前是明确的,工商部门也做了不少工作,但还是不够,我认为目前只是做到了“主管”,而达不到“主导”。
所谓“主导”,就是要牵头好、要组织好、要督导好其它部门都参与到消费维权工作中来。
(一)、明确职责、加强联动。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消法和各部门“三定”方案有关的职责规定,明确各部门的维权职责。
同时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建立健全以工商、消协为主导,质监、卫生、公安、建设、农业、物价、法院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整合部门维权资源。
(二)、搭建平台,加密维权网络。
一方面要构建、加密消费维权网络,特别是农村维权网络。
这一块可以消协为主牵头负责,发挥各级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做到横向到边(到部门、到企业、到相关单位)、纵向到底(到镇、到村、到市场、到经营点)。
另一方面日常维权要经常联席、交流、互动,维权工作的难点、重点要联动。
探索把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整合或联动,如:
工商12315质监12365、公安110、农业110、物价12358等,可以考虑建设以12315为主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维权互动,增强协同维权的合力,提高维权效能。
(三)、大力普法,营造氛围。
强化消费权益知识普及、宣传,提高消费知识水平、消费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要使广大社会公众知道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要知道遇到纠纷后如何维权?
(四)、简化司法维权程序,方便诉讼维权。
针对目前诉讼维权中存在的“成本高、程序复杂、不方便”等问题,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司法维权途径的力度,鼓励、支持消费者采取司法维权途径,极力呼吁简化司法维权程序,扩大司法维权面,增强维权的效果。
同时,针对消费者大都是弱势群体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要通过司法诉讼扩大消法的维权力度,提升消法的维权效果,提振消费者的维权信心。
三、研究、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工作考核奖惩体系。
既然消费维权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那么我们就应当要通过建立系列制度去明晰工作目标及职责、规范维权行为、考核职责履行情况等,从而促进维权工作到位,促升维权效能。
这一点我们既要呼吁政府建立起上下级之间的考核、奖惩体系,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对乡、镇、村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标之一、纳入政府对乡镇及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励项目之一;又要研究、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内部的维权工作考核办法。
既要加大对消费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消极作为、不作为的问责、追责力度。
又要加大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先进单位、个人奖励的力度。
通过明晰职责、强化履责情况的考核奖惩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消费权益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18年8月4日,参加了市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专题讲座学习,市局特监科申宏伟科长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和特种设备事故警示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通过听取专题讲座,我了解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学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知识。
特别是牛育才局长及班子成员所做的重要讲话和点评,使自己深受启发,进一步强化了牢固树立“以严监管为第一要务”理念的意识。
自己作为政策法规科的一员,在全面学习的同时,特别注意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新《条例》——赋予新内涵指明新方向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
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
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
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
新《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定职能,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调整范围和工作环节。
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职责定位——明晰各方责任突出企业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需要企业、检验技术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责定位,履行各自责任。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
特种生产企业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
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既承担监督检验的重任,同时又是被监督对象。
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新《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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