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 商业银行管理 课件贷款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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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商业银行管理课件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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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一节贷款种类与业务创新
一、贷款业务种类
按照用途划分,可以分为:
(一)房地产贷款,美国占1/2左右
(二)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工商业贷款,美国占1/4
(四)农业贷款
(五)个人贷款,美国占1/6
(六)杂项贷款,未归类的贷款,包含证券投资贷款
(七)应收账款融资
按照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照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和质押贷款、贴现
(一)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
(三)抵押贷款
抵押是一种法律契约,即借款人将抵押品的留置权交给贷款人,用以作为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仍然保留对抵押品的所有权,但借款者只有在把贷款本金与利息全部归还后,才能取回被抵押财产的留置权。
如违约,银行就要行使留置权,取得对抵押品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借款人保留对抵押品的赎回权。
只要借款人在违约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偿还债务,银行就不得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
超过一定限期后,银行可以取消借款人的赎回权,从而完全拥有抵押物。
许多国家规定,银行不得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发放抵押贷款,所以,通常情况下假如借款人因违约而被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抵押品应由贷款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公开市场上拍卖,贷款人只能收取贷款本息,拍卖收入如有剩余应交给借款人,如不足,贷款人可以继续追索。
对银行来说,通过清算抵押品来收回贷款是不得已的选择,因为:
(1)取回抵押品的赎回权的交易成本很大;
(2)破产法允许借款者在破产后很长时期内保留抵押品的所有权,在此期间,抵押品的价值往往会消失或受损,因为借款人在获知将失去抵押品时,会滥用抵押品。
抵押贷款发放是否得当,关键是看对抵押品品质的判定。
(四)贴现
二、贷款业务创新
(一)消费信贷
1、信用卡和可透支交易帐户贷款
信用卡贷款是指卡的持有人在信用卡帐户余额不足消费或购物所需费用金额时,根据发卡人(银行)与持卡人实现商定的限额(根据信用卡的等级决定)自动给予持卡人所需额度贷款。
可透支交易帐户贷款是指银行允许客户在签发支票时进行透支(实现要商定透支余额)上家。
商家拿到客户签发的银行支票后送交其本人银行委托收款,由消费者开户行和商家开户行进行支票转帐清算。
信用卡贷款和可透支交易帐户贷款信用风险的防范手段有
①设定透支限额,一般是对每次消费额设定限额,但客户可以通过多次限额内消费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发展连网信用卡。
使用联网卡可保证每次交易均能同步结算,所以为持卡人规定一个总透支限额,一旦总透支限额被超过,银行便拒绝付款,持卡人就不能再透支消费。
②对超限额透支给予罚息。
③加强对持卡人的资信调查。
在美国,工薪收入必须通过转帐记入个人信用卡帐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帐户开户又必须以个人终生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依据,在这种以个人终生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基础建立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中,个人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号下,诸如编造和买卖假文凭、赖帐等事情就很难发生,因为信用记录影响到个人的生存环境,人们会把信用看得很重要。
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诚信问题由一个道德问题变成一个可以用制度来管理的问题,社会中信任结构的形成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④建立严格的保证制度,要求持卡人和支票帐户所有人提供可靠的担保。
⑤密切和同行和执法机构的交流和配合,加强信息合作,打击恶意透支犯罪。
信用卡和可透支交易帐户贷款虽然信用风险较大,但由于贷款利率较高,并且这两类帐户作为银行活期存款的基本帐户,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银行都普遍提供这种服务并不断推出新的附属服务来争夺客户。
(二)贷款承诺和保证
包括备用承诺、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周转信用、开立透支额度、限额信贷等。
这类贷款方式在对付信用风险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即银行做出承诺和保证后,企业必须定期呈送财务报表,并对银行资信调查予以配合。
1、开立透支额度
客户预计未来某一时期,可能需要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他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一个透支额度,在需要资金时,银行自动以透支形式提供信贷,而不必临时申请贷款。
透支期限一般不超过40天。
企业收回资金即自动入帐还贷。
2、备用承诺
银行在一定时期内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贷款的承诺,这是一种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业务。
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支付承诺费约0.25%-0.75%。
3、周转信用
提供长期资金的一种方式。
银行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贷款总额内不断向企业提供贷款,限额用完后,还可以转为定期贷款。
周转信用未动用的部分,客户也必须向银行支付承诺费。
4、信用证
①商业信用证
是银行为买方向卖方出具的信用证,卖方从银行获得货款,以后买方向银行偿还货款及利息。
②备用信用证
当请求开证人不能履约时,由开证行负责向卖方付款的信用保证。
第二节贷款方式
一、信用贷款与保证贷款
(一)信用贷款
1、特点
①手续简便。
无须担保或抵押
②风险较大。
一旦债务人违约,银行就将失去收回贷款机会;一旦借款人破产,银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而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利率较高,由风险较大决定。
2、管理原则
①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对象范围,只能向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如AAA级企业)提供
②加强贷前资信分析和贷后检查监督,这对信用贷款尤为重要
③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④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宜太长,数额要严格控制。
3、对信用贷款形式的评价
对借款人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增大了贷款风险,难以有效地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
在信用环境不完善的环境下,应减少信用贷款比例。
(二)保证贷款
1、定义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是以担保人的信用设定担保。
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保证贷款是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抵押贷款指具有一定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是以物为担保。
2、管理原则
①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还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平民,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贷款进行转贷的,如扶贫办除外)和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除外)、职能部门(如企业的财务部门、供销部门等)也不能充当保证人。
银行审查时注意事项:
a)验证保证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印鉴真伪
b)调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评定其信用等级
c)重点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和担保债务情况,避免超实力担保
②订立保证合同,确定保证方式
a)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贷款债权种类、数额、还款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和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保证人可以是两个以上,如是,他们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保证的方式
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在一般保证方式下,当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一旦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履约,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履约,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③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期间
范围通常包括贷款本利、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用款的,银行对贷款加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如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
担保的时限由银行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
3、对保证贷款方式的评价
保证贷款是银行转移贷款风险的一种方法。
当贷款到期不获清偿时,银行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将风险转嫁给保证人,保证人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必然要关心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状况,督促借款人实现自己的承诺,这使银行对贷款债权的实现获得双重信用保障,增加了贷款受偿的机会。
从我国实际情况的看,保证贷款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1)相当一部分企业自身实力不强,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担保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存在借款人找保困难的问题。
(2)对保证贷款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
如保证人不具有合法资格;超出自身承保能力,为多笔贷款担保,甚至以其负有的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款人互保和连环保,即甲和乙互相担保,形成债务担保链(实际上是失去效力的担保);银行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借款合同(如贷款展期、变动贷款利率、增减贷款数额,改变贷款用途等)
二、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
(一)抵押与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1、概念。
抵押指债务人后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已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提供自己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者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在质押方式下,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债券担保的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物。
2、联系
①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而非人的担保
②债权人对用于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作担保的财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要以现已存在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标的物。
④抵押人和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⑤在订立合同时,抵押人/出质人和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见⑥)。
⑥抵押物/质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的差额部分归抵押人/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许多国家规定,银行不得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发放抵押贷款,所以,通常情况下假如借款人因违约而被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抵押品应由贷款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公开市场上拍卖,贷款人只能收取贷款本息,拍卖收入如有剩余应交给借款人)。
⑦抵押权与质权都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债权消亡时,抵押权或质权也就消亡。
3、区别
抵押
质押
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方式
无须转移占有,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维护
必须转移占有,质物由质权人保管
担保标的物的财产范围
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等不动产、不便转移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便于转移的动产和权利凭证
担保的效力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同左,另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收取担保物所生孽息的条件
只有在债务人违约,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抵押权人才可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
(二)担保物的选择标准和范围
1、选择标准
要保障银行有效地实现其债权,银行只能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物:
①易保管,不易变质。
对机器设备和一些工业原料,要考虑其功能性损耗因素,原料须对其质量、性能进行鉴定或化验检查,易变质、积压滞销的专用材料不应接受。
用途单一,市场需求有限的设备也不宜接受。
对房屋,要考虑其完好程度、地段(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环境保护状况、交通便利程度等)、朝向等因素,因为这直接影响抵押物的易售性和价格。
对土地使用权,需考虑土地的经济用途、地理位置、开放程度、交通、环境等众多因素。
因土地受政府法令和政策影响较大。
对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比较不易评估,市场需求也较有限,增加了银行处分该质物的困难。
②易出售变现
③价值易于评估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2、选择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有:
①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②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④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质物的范围
能够设立质押的财产包括:
库存商品、原来等便于转移占有的财产和能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设立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
(三)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管理要则
1、选定抵押物或质物,验证担保财产的权益
银行要根据前述担保物的选择标准和范围,选定担保物;同时要审查核实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是否合法,要逐项验证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
银行在设定抵押物时,必须注意审查该项抵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比如,根据“房地不分离”的原则,如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抵押的标的物实际上都包含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两者。
2、评估抵押物或质物的价值
①担保物的价值不得小于债权的金额
②对机器设备的评估,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
③对房产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购建成本、建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所处地段和环境、完好程度等因素
④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就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评估。
这一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土地用途(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交通便捷程度、技术设施条件、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状况,政府对土地的规划限制。
⑤商品的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
评估时要分析其供求状况和销售前景,按不含价外税的可接受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股价。
⑥对可上市流通的债券作质押,一般按现行市价法估价,即以交易所牌价为依据,不应高于卖出价。
对股票主要根据现行市场价格,但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3、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①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属;抵押担保范围,其它约定事项
②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除了与抵押合同许多类似条款外,还必须规定质物移交的时间
③办理抵押物登记
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它表明,抵押权随登记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而设立和生效。
办理登记有利于避免重设抵押。
办理登记的部门是:
(1)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建筑物为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为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运输工具为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设备和其它动产为抵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了上述强制登记制度的财产外,对以其它财产抵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向公证部门办理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抵押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通常银行贷款数额只能是抵押品/质押品估价额的一部分,小于估价额的差额称为“垫头”。
存款单、国债的垫头最小。
其它抵押物、质物,贷款数额通常是担保物估价额的50-80%,即垫头为20-50%。
5、抵押物与质物的保管
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保管。
但抵押权一经设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行为就受到限制,不能任意使用和处理,只能在银行同意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因不当行为减少其价值。
银行应定期检查,如发现价值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等额价值的担保。
为减少抵押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风险,银行应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必须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就质押贷款来说,银行对质物有保管职责。
当质物价值明显减少时,银行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银行可出售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在质物保管期内,当权利凭证(如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的兑现/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银行可在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
6、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担保品的处分方式有三种:
折价、拍卖和变卖。
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和范围是:
支付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折价、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支付银行保管质物的费用;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
(四)对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评价
优点
①有利于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即使借款人破产,银行仍有权就担保品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
②促使借款人遵守信用,积极清偿债务。
③抵押/质押贷款形式可以使商品和票据、债券提前转化为货币形态。
但贷款不是有担保品就可以完全避免风险。
在处分担保品过程中,常有一些难以预料的困难。
事实上,单靠处分担保品来受偿,还将损害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因此,非到万不得已,银行也不愿作出此决策。
三、票据贴现
(一)票据的基本特性与功能
1、票据的一般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或承诺自己于见票时或于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的种类
依照我国的票据法,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billofexchange)。
由出票人签发,要求付款人按约定付款期限,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证券。
汇票当事人有三方,即:
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和受款人(Payee)。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②本票(PromissoryNote)。
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由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证券。
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受款人。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所以无须承兑。
本票按其签发主体的不同,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基于安全、减少风险和多年来习惯做法,我国票据法只认可银行本票。
③支票(Cheque,Check)。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3、票据的基本特点
①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的债券证券,持有票据即占有票据所表明的价值。
②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票据的作成和交付而创设的,没有票据的作成和交付,就不能设立票据的权利义务。
③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类别、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金额、付款人或/和收款人名称、日期、签章)和各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都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作成,不允许任意选择变更,否则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无效。
④票据是无因证券,即它是基于一定的商品交易或货币让渡等实质关系而产生的,然而只要票据行为依法定方式成立,票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关系即相互分离,该票据的实质关系有效与否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
持票人要求债务人付款时,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是为了使票据具有流通能力。
⑤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不得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之外的任何事实或事项作为依据。
4、票据的功能
票据具有流通功能和支付功能,可代替现金货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或成为一种信用流通工具和支付工具。
票据还具有融资功能。
对持票人来说,票据是一种金融资产,在票据到期之前如需要款项,可凭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这使票据成为融资工具。
(二)票据贴现的概念和特点
1、票据贴现的概念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贴付利息、票据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取货币的行为。
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票据的买卖,实质是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对客户的融资方式。
票据贴现后,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付款人则对银行负有债务,这实际上是银行通过贴现间接地把款项贷放给票据的付款人。
2、票据贴现的特点
票据贴现与一般银行贷款的相同点:
都是为客户提供融资,银行都为债权人,都要收取利息。
不同点:
①贴现直接反映的是票据买卖关系,贷款是借贷关系。
贴现申请人出让票据后获得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非票据到期不获兑付,贴现行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追索外,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不再存在联系。
而贷款则不然,借款人只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借贷双方关系要到贷款本息偿清才告结束。
2贴现涉及的关系人较多,出票人和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都对票据负有责任,但所负责任有所不同。
而贷款的债务人为借款人,若是保证贷款,则还有保证人。
③贴现的利息是预扣,预扣的利息可以再贷放生息,而贷款的利息一般须等到到期才利随本清,或者依约定期(如按季、按年)收取,是事后收取。
所以银行若按同一利率经营同等数额的贷款和贴现,则以贴现获利为多。
④银行的贴现贷款到期前可以将购买的贴现票据向他行办理转贴现,或者向央行办理再贴现,资金周转较快;而贷款必须等到期才能收回,这样,一旦贷款的银行头寸吃紧时,只能依靠其他途径融通资金。
⑤贴现的票据一般是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上产生的,有较高的自偿性。
同时,票据到期必须偿付,不能延期。
万一债务人不能偿付,银行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比较安全。
贷款虽有约定期,但若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多准予展期或追加贷款,因为展期或追加贷款尚有盘活可能,容易短贷长用,或不良贷款增加。
3、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原则
①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
要递交贴现申请书,说明票据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资金用途等。
同时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证明商品交易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票、运单、提单等复印件);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等。
3银行对贴现票据的审查。
审查内容有:
票据签发是否有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
重点核实该票据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运单和提单等凭证,防止弄虚作假套取银行资金。
票据要素是否完备,背书是否符合法定方式、程序和手续等,防范无效票据。
票据关系人的信誉、支付能力是否可靠。
贴现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银行贷款政策
③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
贴现率一般略低于同期档的信用贷款利率
④贴现票据到期付款清算。
4、对票据贴现方式的评价
①对贴现申请人(企业)来说,将票据债券转化为货币,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金,贴现还为企业提供了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促使企业以延期付款方式推销商品,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②对银行来说,由于贴现票据期限较短,到期必须兑付,能较快收回贷出款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旦头寸紧张可转贴现,增加获得流动性的渠道。
贴现在资产中所占比例的提高,有利于降低银行整体资产的风险。
③对央行来说,有利于对商业银行资金需求进行调节,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结构,再贴现政策工具的运用必须以票据市场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挥在那为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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