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量刑标准 表格化一目了然.docx
- 文档编号:2798579
- 上传时间:2022-11-15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2.69KB
最高法量刑标准 表格化一目了然.docx
《最高法量刑标准 表格化一目了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法量刑标准 表格化一目了然.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高法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
最高法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
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减30—60%
16—18岁犯罪
减10—50%
未遂犯
减50%
从犯
减20—50%或以上
自首
减40%以下,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20%
重大立功
减20—50%
坦白
减20%以下
当庭认罪
减10%以下
退赃退赔
减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20%
累犯
增10—40%
有劣迹
增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老人、残疾人、
妊妇等
增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1、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节
6月~2年
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自由裁量
逃逸
3~4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
7~8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0.5~1.5年
致1人重伤
3~4年
手段特别残忍
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12年
致死1人
10~15年
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增20%以下
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减20%以下
被害人过错
减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减20%以下
3、强奸罪
1人1次
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
10~12年
奸淫三人
10~12年
当众强奸
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
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
10~12年
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
3~6月
致1人重伤
3~4年
致1人死亡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加20%以下
为索取合法债务
减30%以下
5、抢劫罪
抢劫1次
3~5年
入户抢劫
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10~12年
抢劫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3次或
数额巨大
10~12年
致1人重伤无残疾
10~12年
冒充军警
10~12年
持枪抢劫
10~12年
抢劫军用或
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
一年内入室盗窃、
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盗窃亲属
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
3~12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3~12月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月
煽动群众
增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
减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月
聚众斗殴三次
3~4年
参与人数多
规模大
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年
持械
3~4年
组织未成年人
增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1次
3年以下
3次
5~7年
14、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3~6月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情节严重
3~36月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
涉及未成年人
等特殊人群
增30%以下
再犯
3~4年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
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
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
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
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因移动终端屏幕大小区别,某些设备中表格显示可能欠缺美观,请海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法量刑标准 表格化一目了然 高法 量刑 标准 表格 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