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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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律是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试的最重要的内容,每年占卷面分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见附表),因2006年起增加25-30分的主观题,法律的分值有所下降,但其在试卷中占分量不容轻视。
可以说法律分数得分的高低直接决定公共基础的分数,直接影响到笔试成绩的高低。
而相对而言,法律方面的分又是试卷中最有把握拿到的,只要事先能够复习充分。
为帮助广大板油公共基础知识考得高分,本资料根据历年真题,对相关法律的重要考试内容进行筛选,按“真题回顾、重点精讲、全真模拟”三部分进行编排,以帮助考生在最短时间掌握全部考点。
分类
2007
2006
2005
2004
A
B
A
B
C
A
B
C
A
B
C
法理
1
2
1
2
1
1
2
1
2.4
0.8
2
宪法
1
1
1
1
1
3
1
0
1.6
1.6
1
行政法
6
7
7
5
5
8
7
2
9.6
9.8
1
民商法
3
2
2
0
6
11
3
6
1.6
3.2
0
刑法
0
0
0
0
0
0
0
0
1.6
6.6
5
经济法
12
11
7
3
2
3
7
0
0.8
0.8
0
合计
23
23
18
11
15
26
20
9
17.6
22.8
9
从近几年的法律的考点分布情况来看,法律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仅以2007年省考公共知识A类为例,考分为22分,点主观题的28。
6%。
涵盖法理、宪法、行政及行诉法、经济法、民商法等各个领域。
涉及了行政诉讼法、票据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等等诸多方面。
宪法部分
真题回顾:
2004A类
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故选C。
39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 )。
A“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
B“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
C“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
D“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9条的规定是,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插动的自主权。
故选B。
2004年B类
36我国宪法规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解析】《宪法》第107条第三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故选B。
7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C公民在疾病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解析】据《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故选ACD。
2004年C类
2l根据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损害社会主义制度。
故选A。
2005年A类
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解析】我国《宪法》的序言规定: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故选C。
22以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 )。
A《行政复议法》 B,《刑法》 C《国务院组织法》 D《宪法》
【解析】《刑法》、《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复议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故选A。
28“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是( )。
A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B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解析】2004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故选D
2005年B类
23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
A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解析】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故选D。
2006年A类
12.下列不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的权力是
A.立法权 B.行政管理权 C.终审权 D.防务权
【解析】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防务区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终审权都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2006年B类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A.立法权 B.司法权 C.执法权 D.监督权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含司法权与执法权。
故选BC。
2006年C类
11.—些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侵犯丁农民工的( )
A.人身权利 B.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劳动权利 D.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利
【解析】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A项排除。
劳动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劳动和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等权利。
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利都属于劳动权利的内容,而题干中重点在于克扣工资,所以B项正确。
2007年12月16日公基部分发布
2007年A类(多选)
33.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
A.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B.证监会
C.国家税务总局
D.海关总署
【解析】本题选C、D。
制定部门规章的机关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务院组织部门,即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但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
另外,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国家电监会,根据有关单行法律授权,也有权制定规章。
就目前而言,国务院组成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等28个部委,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的直属机构包括海关总属、国家税务总局等16个单位(即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安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
2007年B类也考到一题(单选)
11.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部门规章制定权
大家可以参照上述解析,轻松选择。
考点精讲
概 述
从近几年的考点分布情况来看,宪法部分的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和多选,考生复习时只需把掌握相关考点即可。
若从具体宪法制度考察,以下几个部分为考试命所偏爱:
1.宪法的最高效力,有关外国宪法的基础理论;
2.行政区划;
3.特别行政区制度;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国家机构;
6.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
其中,以第4、5项最为重要。
此外,宪法学部分还涉及到《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内容,但被考查的频率很低,即使考到也都是些应知应会内容,时间允许的话,也可以看看。
第一章总纲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是《宪法》序言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以上4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
又加之这4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考试的重点。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基本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
(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
(2)国有经济的地位:
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
(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
“引导、监督和管理”。
【不要混淆】
1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
2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
它们各为6个字,但是不同的6个字:
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意思分解】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不要混淆】
考试考查以上诸条内容的角度往往是让考生判断某一项内容是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内容,还是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因而,这里的难点即在于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3)《宪法》第112条所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范围应与本条联系记忆。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
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意思分解】
重点注意:
受庇护权保护的对象。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56条;《国籍法》第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本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考试绝对重点,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须注意的是,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
③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
其内容为:
A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
C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
D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
④通信自由(第40条)。
(5)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
②劳动权(第42条);
③休息权(第43条);
应注意,本权利的主体非全体公民,即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
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文化教育权利
①受教育权(第46条);
②文化权利(第47条)。
它包括:
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
②控告、检举权;
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意思分解】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者: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
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不过现在的<宪法修正案>已统一改为五年。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
(1)第
(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不要混淆】
本条所列的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关法条】 本法第66~71、58条;《立法法》第4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点,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第1款),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第68条第2款)。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3款);
(2)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
(3)二者每届任期相同(第66条第1款)。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第4款)与连续任职限制(第66条第2款)。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70、71条)。
5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其地位非常重要:
(1)第
(一)、(四)项是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都是独有的;
(2)第
(二)、(三)两项是立法权,请注意其范围;
(3)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是监督权,对后两项内容应予高度重视;
(4)第(九)~(十三)项是人事权,注意与第62条相关内容的比较;
(5)第(五)项、第(十四)~(二十)项是重大事务决定权,其中第(二十)项比较重要,请比较第89条第(十六)项的内容。
【不要混淆】
1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2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3注意第67条第(十一)与(十二)项之区别。
4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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