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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表
二、职责边界表
部门名称:
保亭县民政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一流浪精神病人在某小区门前蜷缩一团被市民发现后报警,执勤民警到达到后联系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经卫生局工作人员确定为精神病人后,由执行民警护送到精神病院,民政局负责病人的医疗费用。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2
收养登记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
某日,滕某和王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滕某和王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
全县灾害情况
民政局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汛期发生洪涝灾害,民政局发布灾情,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全面抗灾。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县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
4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民政局
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夏季某乡镇遭受洪涝灾害,民政局会同受灾乡镇制定转移灾民方案,并联合国土、水利部门及时转移安置灾民。
有关涉灾部门
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域
5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局
牵头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并具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县城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卫生部门负责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教育局
负责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6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民政局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协调,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平台,负责县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查询核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
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申请新户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社、住房建设、金融、保险、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了解每户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
国税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办理申办税务情况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地税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办理申办税务情况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工商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公安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国土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信息和农村住房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保亭支行
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部门,建立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7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民政局
负责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某社团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的资格审查意见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申办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县民政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全县性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8
社会团体管理
民政局
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某社团在2013、2014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5年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会团体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9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某培训学校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县教育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县民政局审查。
经审查,县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10
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民政局
对社会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某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保亭县养老促进会名义开展活动,经群众举报,民政部门调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做出取缔决定,并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
公墓管理
民政局
负责公墓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4、《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3号)
某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先经县政府同意,县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在建设完成后,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开业。
开展经营后,发现该公墓为追求利润,存在扩大墓穴许可占地面积行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海南省公墓整改意见》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发改局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
国土资源局
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规划局
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林业局
负责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环保局
负责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12
丧事管理
民政局
开展文明殡葬、绿色殡葬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约束殡葬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对违规办丧行为进行制止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3号)。
王某父亲亡故后在小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摆设封建迷信用品,并请和尚念经,周边群众反映很大。
接到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前往制止,之后王某报复举报人,将其打伤,公安部门介入并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者进行处罚。
城管局
负责公共场所办丧行为的管理
工商局
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治丧行为的处理
13
遗体处理
民政局
负责管理全县遗体处理事项,牵头查处乱埋乱葬现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43号)。
张某父亲在医院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后,张某将父亲遗体葬入林地,被群众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林业、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某接到《通知书》后,自行整改,恢复林地原状。
公安局
负责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葬服务队接运、埋葬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卫生局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
国土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在土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林业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14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民政局
负责指导、监督灾区实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倒房、严重损房的恢复重建和一般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93号)
某乡镇遭受严重的台风洪涝灾害,灾区大量民房倒塌、损坏,县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二级响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紧急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倒损的民房,县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落实民房恢复重建所需土地指标,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和选址等工作,县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县住建局参与和指导灾后房屋的修复、重建等工作,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由县民政局委托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记否进行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监督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住建局
指导受灾地区灾后倒塌、损坏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
规划局
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国土局
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重建点的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
15
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局
负责统计困难残疾人员名单、数量,落实两项补贴的发放。
1、《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琼府〔2015〕104号)
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府办〔2016〕62号)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
所需资金由市县从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75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50元/月/人。
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县残联
负责评定和报送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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