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第十七中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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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第十七中学校章程
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七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七中学(ChengduNo17middleschool)。
第三条【学校地址及网址】高中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王庙巷37号,初中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网址:
。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锦江区人民政府举办,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由锦江区教育局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制与办学规模】本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级完全中学,高初中学制分别为三年。
办学规模:
初中18~24个班级,每班45人左右;高中18~24个班级,每班不超过56人。
第六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学为重,面向每个孩子,为每个孩子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学校文化】“常青藤”文化,其主体内容:
校训:
“执着向上,自强不息”(常青藤学校文化的精神核心);
校徽:
办学追求:
“执着追求‘三精’(管理精细化,办学精致化,学校精品化),矢志图强不息”;
校风:
“择善而从,循真以行”;
育人理念:
“用希望点燃梦想,以执着锻造生命”;
育人目标:
“恒信明诚,活源至善”;
教风:
“美教精艺,正德厚生”;
学风:
“自信,自主,自省,自悦”。
第八条【办学目标】初中做大做强,高中做精做优,努力创建高初中协调发展的城市精品学校。
第九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3~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行政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行政会】行政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对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行政会组成人员为:
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副主任。
行政会坚持群策群力、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在充分调查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为完善学校的民主决策程序,提高学校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议事监督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总支委员、工委会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的职责为:
就学校有关发展规划、基础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整合自身资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等。
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党团组织】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政冶核心。
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中层管理机构】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艺体处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1-2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入学)方案、内设机构设置、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学校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校务公开、对外合作办学等事项。
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学校重大事项可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行政会审议,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还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学校重大事项实施由学校党总支、纪检监察小组监督。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健康、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校管理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德育工作在校长、党总支部书记领导下,由主管德育副校长负责、德育处主任具体落实。
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德育领导小组,围绕“大德育”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党组织、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科任老师在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纵横交织的德育网络体系,包括上下联动的德育管理网络,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德育教育网络,特色鲜明、符合年段特点的德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规则)、法制、安全、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符合学生年段特点的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把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与德育活动有机结合、互相促进。
第二十六条学校大力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素质教育活动,把素质教育活动作为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学校要大力倡导体悟式德育活动,将德育活动课程化、序列化,包括科学教育活动、体育竞赛活动、艺术展演赛活动、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教学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务处主任、教务处工作人员分工落实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视教研组、备课组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注意发挥课堂内外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发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完善“中等生成才提升行动”(量身定做成才行动;全天跟随辅导行动;教师五面辅导行动;格式化的管理行动;午间义务管理行动;教师家访常态行动)。
第三十条学校重视教师的教学研究工作,积极引导教师强化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祝、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本校的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求教师精选课后作业内容,做到数量适当、难易适度,保证学生的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书籍、报刊、试题、练习题等各种名目的学习辅助材料。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综合评价学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教改科研及业务提升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教育科研及教师业务提升工作,由教科室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重视、鼓励、支持和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保证必要的教育科研经费,并实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并指导教师开发校本课程,完善学校“常青藤”生命力课程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认真组织本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实施、阶段审议,吸取运用推广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并尽快将其转化为教育效果。
紧紧围绕“自信,自主,自省,自悦”的常青藤“四自”学风建设,组织全校教师积极开展“提升学生生命力的常青藤四自课堂探究”。
第四十条学校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训计划。
宣传、组织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引导教师制定并实施个人成长发展规划。
艺体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载体,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至少两项基本运动技能和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参加体育活动。
学校每年举办体育节活动(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四十二条学校开设音乐、美术及艺术选修课,成立各种艺术社团,每年举办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不断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三条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射击射箭是学校特色项目之一,将不断发展,扩大影响力。
学校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侵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及使用制度,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财物的闲置、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经费收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经费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强化食堂管理,科学配餐,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各种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美化、绿化、净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育人氛围。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职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由学校职称评议及岗位聘任小组依法对教职员工公开竞聘。
学校职称评议及岗位聘任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两名副校长任副组长,部分教研组长及名优教师任组员,集体讨论表决岗位聘用、职称评议事宜。
第五十一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学高为师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职工权利义务】学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待遇】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五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学生入学】凡按照政策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成都市第十七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取得学籍。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初中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学生入学,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高中生按成都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录取。
第五十九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十四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的权利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职责由《学生代表大会章程》予以规定。
学生代表大会按要求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实施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十五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配合学校提升德育实效、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综合治理】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行政会通过,并经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需由行政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行政会通过,报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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