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对策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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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对策论文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对策(论文)
论文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随着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定因素,还对传统的预防、打击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通过描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状和危害性,对其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防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对策。
有效地防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互助会;民间非法融资
论文摘要………………………………………………………………4
引言……………………………………………………………………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性……………………
(一)现状……………………………………………………………
(二)危害……………………………………………………………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导致大量资金被流失或挥霍…………………………………
3、容易诱发其他犯罪……………………………………………
4、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与成因…………………………
(一)特点……………………………………………………………
1、犯罪人员构成…………………………………………………
2、时间空间条件…………………………………………………
3、资金来源去向…………………………………………………
4、吸收资金手法…………………………………………………
(二)成因……………………………………………………………
1、群众的闲余资金积累…………………………………………
2、现有融资投资项目少…………………………………………
3、缺乏投资的风险意识…………………………………………
4、集资用于高风险行业…………………………………………
5、金融机构监管未到位…………………………………………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罚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罚条文…………………………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查措施…………………………
1、依靠群众,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3、经侦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互通信息,协作办案……………
4、利用科技手段和侦查措施追逃追赃破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握社情民意动态……………………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依法防范意识……………………
3、提高破案效率,适时通报案情,发挥社会舆论的震慑效果…
4、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大额资金的监控职责等……………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民经济日益的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犯罪行为不断涌现。
近年来,民间非法金融集资犯罪活动有点泛滥失控,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各级公安、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如何分析和研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内的各种民间非法金融集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侦防措施,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状及其危害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状
“近两年来,在世界经济停滞、金融事态严峻的大环境下,因资金链断层而频发金融借贷案件。
我市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市两级公安机关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共45起,破案36起,涉及人数达1542人,涉案金额达18.63亿。
”而浙江乐清地区,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吴华抬会”案,当时几个首犯被判处了死刑。
之后20年来,乐清表面上风平浪静,其实暗地里非法集资行为仍极其严重。
2007年11月,随着“高秋荷非法集资案”的浮出水面,“陈美兰案”、“叶玲芬案”、“张碎珠案”等非法集资案件全面爆发,至今为止,在这么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乐清市这么一个小小的县级市就因非法集资立案40余起,所立案件涉嫌金额都达几千万,甚至上亿,目前已移送起诉20余起,其中已被判处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若干(这些人是前期以呈“经济互助会”、高息诱惑等方式来吸引群众的存款,后期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编造各种名目来骗取资金,导致犯罪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升级为集资诈骗罪),还有刑拘在押十余人,刑拘在逃十余人。
上述一系列数字触目惊心,这些案件往往一个案件就牵涉到受害人几十人乃至上百人,涉及的人员众多,因讨不回债务,有卖楼卖财产的,有集体上访、信访的,甚者有不堪债务而自杀的,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阻力,给社会文明建设带来极恶劣影响,更是带来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危害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所以称之为“非法”,就是因为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此类犯罪行为,往往都是以高于银行数倍甚者更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严重干扰中央政府以存款利率的方式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而且他们的非法利息获利是地下进行,不存在向政府纳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
2、导致大量资金被流失或挥霍
犯罪行为人以高息为诱惑,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前期支付其所许诺给债权人的高额利息,上当受骗的债权人会更疯狂、更主动地借钱给犯罪行为人,这样一来犯罪行为人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资到大量现金。
手头突然有了上百万、上千万的现金之后,这些犯罪行为人有了暴发户的味道,感觉钱一下子来的太容易了,他们不考虑以后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事,得过且过,开始大量挥霍,有赴港澳台旅游的,有疯狂购置豪华别墅、车辆、首饰的,而且他们生活也过得极其奢侈。
例如,犯罪行为人陈某,她家冰箱里常年存放几公斤的贵重药材“虫草”,平时亲朋好友到她家玩,她就煮一高压锅的虫草,当点心分给他们吃。
还有犯罪行为人张某,她是乐清地区最早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人之一,案发前她是一个很普通的农村家庭主妇,但她非法吸存巨额资金之后,就开始大量购置房产车子。
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之时发现,她家有奔驰、保时捷越野车各一辆,每辆车价值都在一百万元以上,另外还有一辆雷克萨斯轿车,该轿车光一个车载DVD导航仪就花了5万多,她还在乐清、杭州、上海拥有多处商品房和别墅,在杭州有十余家店铺。
2007年的时候,该张欲购买上海汤臣一品别墅,当时她已经将1800万元的首付款打至其女婿叶某的银行账户,后因房产证办不出来而作罢,由此可见这些人财大气粗和肆意挥霍的程度。
其中登记在行为人名下的车辆房子还好些,立案之后可以封冻拍卖,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可仍有一大部分资金由于被挥霍或转移掉难以查证而导致无法追回,给群众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3、容易诱发其他犯罪
犯罪行为人以高于银行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息吸收过来的资金,用于正常生意投资的话,肯定不能产生这么高的利润,于是他们想通过走歪门邪道和其他犯罪途径获取暴利来偿还债务。
因此,近几年乐清地区的“山头赌博”、“六合彩”赌博、放高利贷等犯罪活动特别猖獗。
譬如,2009年七月刚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无期徒刑的陈素微案件。
此案件是笔者主办的,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陈素微,非法集资本金近900万元,经查证,其中约150万元被其本人用于押“六合彩”赌博,还有200余万元被其借于其朋友参与“六合彩”赌博。
陈素微抱有侥幸心理,想着要是自己要是“六合彩”押中的话,就可以获得40倍的赌注赌资,马上就可以归还她所欠下的巨额债务。
要是押不中,陈素微就再以各种手段从他人处吸存资金来押“六合彩”。
然而陈素微赌运不好,至案发,她仍没押中“六合彩”,导致无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其除一处价值几十万的房产之外,再无其他财产,所有银行账户经查询也无资金,其吸存过来的几百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无法追回。
虽然陈素微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她的债权人们由于资金未追回,仍不肯善罢甘休,经常跑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说要讨个说法,影响我们正常办公,留下很多后遗症。
另外,部分债权人因通过正常手段已无法向债务人索讨回债务,于是他们采用一些极端手段,比如非法进入债务人住宅,进行打砸抢等暴力行为,还有对债务人非法拘禁进行逼债的,因此闹出很多相关的恶性案件。
4、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往往一个案件就牵涉到数十甚至上百受害人,这些受害人自己讨债无果,只好向政府或公安机关报案。
但警方只能追诉行为人刑事方面的责任,至于民事方面的经济偿还,亦仅仅把已掌握的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拍卖清还,其他已被行为人挥霍或隐瞒的财产警方很难追回,而受害人的这种非法借款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政府也不可能自己掏腰包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所以导致受害人只能要回很少一部分债务。
由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巨大,受到压力很大,情绪很激动,又没认识到自己的非法行为,再加上其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他们就开始怀疑政府不作为,或者和那些非法获利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等猫腻,就开始到市里、省里,甚至进京上访。
这两年中国喜事多,去年奥运会的举办,今年六十周年的国庆,为了防止该期间上述人员趁机的无理上访、群体访,给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不知对他们做了多少思想工作,在省里、京里做了多少布控。
在那些特殊时期,为了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警方顶着极大的工作压力,在这上面花了很大的心思和人力、财力,终于这两年来平安度过,没有给政府脸上抹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与成因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
1、犯罪人员构成
在乐清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人,除了极少数是企业的法人,其他大部份都是普通农村妇女。
这些妇女年龄大多在40至60岁,而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基本都是小学文化,还有很多是文盲或半文盲,连自己姓名都是写的歪歪扭扭甚至不会写。
在集资的过程中,她们交易的金额往往都是以数十万元计算的,产生巨额的债务和利息,由于这些妇女文化程度低,很多人连打欠条和签名都是要别人帮忙代的,她们只在欠条自己的姓名上捺个指印。
案发后,这些妇女因交易金额和交易数量过多,别人代打的欠条她们往往不认得也不记得了,没办法讲清当时借款的真实情况,这给我们公安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时间、空间条件
从2002年开始,在乐清市的乐成镇以西各乡镇,经济开始飞速发展,如比较有名的柳市镇的电器行业,黄华镇的造船行业,这些行业所需的投资资金巨大,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经营这些行业的人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来有着普遍的民间借贷活动。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开发建设,很多辖区和土地大批量卖出,这些地方的农民因此分到大量现金,有几十万数百万的,可他们一下子拿到这么多钱后,又不知道如何投资运营,就拿去高息借贷。
有很多不法分子就趁机打着经商周转资金的幌子,以高息为诱惑,吸存这些防范心低、易上当的农村妇女手头的闲置资金,然后以更高利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息差。
3、资金来源去向难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开始所吸存的资金,大部份都是这些农村妇女手头攒下的闲置资金,前期她们借给吸存犯罪行为人的钱,行为人都会兑现她们所许诺的高额利息,并按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些妇女尝到甜头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有从自己亲朋好友处募集资金的,有以自己房产车辆等财产抵押上银行贷款的,有上担保公司贷款的,还从其他不管认不认识的人,只要可以借到钱她们就以各种方式获取现金,包括原先行为人支付她们的利息款,她们全部重新借给行为人。
这些农村妇女因贪心而导致麻痹大意,她们的借贷行为进行一段时间之后,行为人就不再支付她们现金利息,而是把利息和本金全部打欠条,并按月更新欠条,这也导致警方后期取证调查的时侯,很难确认她们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中的本金及利息的具体金额。
最后,这些受害的农村妇女募集的现金源源不断流入行为人的腰包,被他们拿去挥霍或转移,而受害人的手头,却是一大把空头的欠据,都几百万几千万的。
同时,这些受害的农村妇女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也往往有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她们也一样触犯了法律法规,她们既是受害人也是行为人。
而且她们最初在自己尝到甜头后,还会好心的动员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加入投资者的行列,结果害人害己,并把犯罪行为呈滚雪球式地扩大。
4、吸收资金手法
其他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人吸收资金基本都是采用投资入股、定期分红的方式,但是乐清地区有着自己的特色,是以“抬会”的方式来吸取资金。
现在被我局立案侦查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对象中,有好几个人都是在80年代参加过当时的“抬会”的,当初她们也受过政府一定的处罚,可20年过去了,她们不思悔改,又死灰复燃。
以“高秋荷案件”为例,高秋荷,今年50多岁,初中文化,80年代她曾参与当时的“吴华抬会”,在那次事件中,高秋荷欠下高额外债,给家庭带来不小影响,而她本人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收容数月。
后来,高秋荷在乐清市区租了一个店面,靠卖水果维持生计。
2003年,高秋荷见乐清民间融资活跃,认为东山再起的日子到了,高秋荷把自己以前被政府处理过的耻辱历史当作资本,并拿她在派出所当副所长的儿子包某和在政府部门上班的儿媳陈某到处炫耀,借用她的原话:
“我现在呈会有经验了,而且我子女都这么有出息,像我这样的正式人家,怎么会乱来?
你们放心跟我呈会,我带你们一起赚钱。
”高秋荷拉拢了几名农村妇女,以呈“经济互助会”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参与呈会,高息吸储资金。
高秋荷最初组织“经济互助会”时,玩的是空手套白狼,因为她是会主,起会的时候会员都要先交会主款给她,由于运作得当,她所组织会生存下来了,她也在会员中建立了极高的信誉,她组织的“经济互助会”越来越多,会额也越来越大,由早期的20万元、50万元会,发展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会。
由于高秋荷鼓吹呈会能获取高利回报,呈多了可提升当会主等,很多想投机获利的人们蜂拥而至,早期想当会员参与她们的呈会还得找关系吃面子才行的。
高秋荷她们不是一个会在呈,往往是很多个会交叉式进行,参与的会员们在轮到自己收会前不可能拿出那么多现金来应会,没办法,她们只好向会主高息借款,当时会上借款最普遍的利息是每万元每日50元(简称“50日”,即月息1角5分),最疯狂的时候曾达到每万元每日300元的利息(即月息9角),几乎每隔一个月就要连本带利翻一番了。
高秋荷吸储过来的巨额资金,被她用于呈他人的会,或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息而借他人或帮他人垫付会款,这些借出去的钱一部分被人挥霍掉,一部分人因负债过多携现金逃跑,导致高秋荷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她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为了继续维持“经济互助会”,高秋荷只好向他人高息借款,因此她所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大。
后来,那些会员知道高秋荷负债,就不放心呈她组织的会了,高秋荷吸存资金越来越困难。
高秋荷为了继续维持“经济互助会”和还债,就开始编造项目,许以高额回报,先兑现承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再拆东墙补西墙来周转资金,她所欠下的债务额也越来越大,到案发时,她共欠1亿多债务,而且她的犯罪行为也由最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变为集资诈骗,她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成因
1、群众的闲余资金积累
经济的飞速发展,加上乡镇因城市规划发展而大量征用土地,使许多百姓一夜致富。
像柳市镇街面的住户,他们的楼下可以租给他人经商当店面,一年租金最少都有十几万,还有黄华镇海边的滩涂,村里的百姓圈好几亩填成土地,然后租给造船厂,一年可以拿到几十万、几百万元的租金。
这些百姓是幸福的,他们不用劳动也不愁吃不愁穿,而且资金管理得当的话,腰包还会越来越鼓。
2、现有融资投资项目少
百姓有钱了,可他们的钱来的容易,但像政府征用地的钱,花了就没了,而且把子孙辈的钱都提前用掉了,他们也打算投资项目来钱生钱,好给下一代留下点固定产业。
但近年来国家采取鼓励消费的经济政策,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下调,股市大盘走势低迷,百姓们难以找到合适的融资投资项目。
3、缺乏投资的风险意识
贪利和盲从是大部分群众受骗上当的主观原因。
在群众投资渠道相对不足银行利率偏低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集资群众往往对非法集资的公司或个人的虚假宣传深信不疑,认为既然是合法的公司、企业,就不会骗人,即使有些心存疑虑的群众在考察了非法集资的公司或个人精心设计的所谓工程、项目之后,或是在熟人或朋友的劝说下也会打消顾虑。
多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
凡是非法集资无不是以明显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吸引客户。
另外,犯罪行为人以高额利息对社会闲散资金持有人加以诱惑,导致一些对此类集资行为有清醒认识的人投机心理作怪,财迷心窍,自信能在自己投资期内全身出局,挣点零花钱,不惜冒着巨大风险以很大的成本去博蝇头小利,结果入不敷出。
4、集资用于高风险行业
因犯罪行为人集资时许诺了高额利息,他们若想维持下去,除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外,他们也想用这些钱去投资获利以此还清债务,但正常投资的利润很可能远远不足以支付利息。
这些人就投机冒险,把集资过来的钱用于山头赌博、“六合彩”赌博、购买彩票等行为,妄想自己能一夜暴富,还清所有债务。
可惜,几乎没有人运气那么好可以中奖,他们就越陷越深。
还有一部分人把集资过来的钱以更高利息转借出去,可这么高的利息贷款人很难维持下去,他们为了贪图利息而借出去的钱大部分连本金都难以要回来。
5、金融机构监管未到位
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甚至不作为,它们对来往资金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帐户没有严加控制,发现问题也不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报告。
甚至有的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存贷任务指标,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非法集资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罚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从法律定义上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是其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次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储存管理秩序。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特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作案方式多种多样,但就其本质点看,可归结为如下四大类:
第一,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二,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三,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第四,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所采用的吸收存款的方法为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明令禁止、仍故意为之;或明知自己没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经营权,而故意擅越法定经营权者,才能构成本罪。
在犯罪主体上,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或单位。
所谓单位,除单位本身外,还包括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者,法人非法人单位不限。
但根据规定,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本罪单位主体可分为身份人或非身份人犯罪两类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查措施
1、依靠群众,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民间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欺骗性大的特点,而且犯罪一旦暴露,几近残局,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致使追赃工作存在一定困难。
这类案件中受害主体多是以中老年农村妇女为主,她们被骗走的基本是她们全部的养老钱以及从亲朋好友处募集过来的钱,这些人心理压力重并且承受能力差,她们因钱被骗走会受到子女后代的咒骂,情绪反应极易过度,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矛盾,因此我们要尽早发现和掌握线索,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及带来的其他影响。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之所以有这么多无知的百姓上当受骗,抛开他们受利益的诱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不清楚民间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和违法性。
很多犯罪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还振振有词,说他们又不是杀人放火,他们之间的借贷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他们不认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所以我们要多加强农村的相关法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3、经侦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互通信息,协作办案
非法集资行为,肯定存在频繁的大笔资金来往,很多都是通过银行账户操作的。
其实非法集资的很多行为,都可以在银行交易清单上反映的一清二楚,比如高息借贷每月利息的支付,呈“经济互助会”每期会款的交付等。
金融机构如果做好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立即向公安经侦部门反映,我们就可以尽早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严密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好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4、利用科技手段和侦查措施追逃追赃破案等
现在是全球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只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手机、QQ等联系方式,我们就可以通过技侦手段掌握其详细活动范围,并对其进行定位进行抓捕。
这方面因涉及公安机密,就不详细展开说了。
另外,还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到车管所、房管所去查询登记在他们及亲戚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可以到银行查询他们账户的资金,我们可以对这些财产作出相应的冻结、拍卖等处理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握社情民意动态
民间非法融资活动的行为人们是有一个自己的圈的,就像吸贩毒这些人有着自己的圈一样,我们平时不打入内部的话很难掌握他们的情况。
所以我们公安工作人员应该多深入了解,以及在高危地区建立信息情报员,尽早掌握他们的违法动态,争取扼杀在萌芽状态,不给此类犯罪活动扩大化的机会。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依法防范意识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通过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同时建立奖励制度,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线索,对破案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使非法集资犯罪无藏身之处。
加强宣传,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采取的是风险自负机制,政府的义务是风险提示,政府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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