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火灾案例分析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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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火灾案例分析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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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火灾案例分析5
第五篇火灾案例分析
陈寒根
案例58上海“11·15”胶州路高层公寓大楼火灾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0.11.15,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在外保温施工过程中,违章动火引发火灾,导致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据有关方面的评估,善后处理的总费用约20亿,事故责任人54人,刑责26人,党政纪处理28人。
二.火势失控的主要原因
火灾的发生与发展,主要包括阴燃,初起,发展,猛烈,下降,熄灭六个阶段,由于动火防护责任不落实,防护措施不到位,初起扑救不力,加上可燃物高度集中,致使小火酿成巨灾。
此起火灾,社会各界对消防施救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无论是什么样的方式和语言,都说明他们对消防部队的关注、关心和期望,大火烧死了那么多无辜的居民,能提质疑的人是善良和富有同情心的,所以都是好人好意。
为了搞清这一问题,从可燃材料的结构分布说起。
1.大楼包裹着5230M2泡沫塑料;
2.围着42层共10962M2脚手架竹垫,再加上宽4.5m,深8m的五个凹廊内的竹垫,总重量约56700Kg;
3.罩着8674M2尼龙网,在尼龙网上吸附着大量的因裁平所致的泡沫塑料碎片;
4.脚手架竹垫上存有大量因裁平下来未清理的泡沫塑料碎片;
5.与二层高度齐平的地上防护脚手架通道上部还覆盖着可燃防护板材;
6.横向与竖向共有24871M2可燃材料面;
结论:
这是一起可燃材料高度集中,竖向,横向架构均匀,供养条件充足,整栋大楼等于放置在一个特大的,由竹垫、泡沫塑料、尼龙三种主要材料编织的特大箩筐内,当日风向为东北风,东北角中下层上风起火,6分钟已全面燃烧,是一起燃烧蔓延特殊的建筑物非典型火灾。
三.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
1.玻璃窗炸裂快,造成疏散楼梯间在第一时间内充烟,导致居民决策犹豫,未能下定决心往下冲,有的刚冲出家门又返回;按照火灾标准时间温度曲线值5'-556℃,10'-659℃,5mm玻璃450℃爆裂,事实上居民老大楼玻璃厚度达5mm的不多,爆裂更快,从而导致家门内外受烟气所阻,家门成了生死分水岭,出家门者生,未出家门者几乎都死。
2.第一时间在地面出口处受阻。
大楼燃烧初起,从上部掉下来的可燃物引燃了地面防护脚手架,有些人冲出去了,有28人被逼至地下室,有些人返回家中或下层已逃生未关好门的家中,凡折返者都死,其中二层有一家死了7人,都不是该室住户,这就是最好的说明;
3.按常规火灾防烟待救,贻误逃生时间。
火灾不可能使156户居民的玻璃窗同时炸裂,总有先后,但东侧外墙疏散楼梯间玻璃窗的炸裂及楼梯间充烟是在第一时间,当自己家中玻璃没有炸裂时,按常规一家一户起火的思维方式,采用关门待救的方法,而家中起火充烟后,未能下定决心冲出去,许多死者处于卫生间,厨房间是最好的说明;
4.救助指点有误。
有些人火灾后用电话求助亲友,在得到关门防烟的指点后,贻误了逃生时间。
住在下层的女儿家先起火,向上层父亲电话求助,父亲指点他关门待救,很快父亲自己家中起火,立即冲出家门从楼梯逃了下来,再打女儿电话已无人接听;
5.待救方法有误。
楼梯间充烟,不敢冲出来,求助援救时又将门关闭,更使消防员难以断定是否有人。
消防员破拆防盗门一般用时2-3分钟,有些内外两扇门,有些防盗门锁舌有三个点,破拆难度极大,耗时更多,如将防盗门锁舌收进,消防员敲门搜寻时发现可以推开,肯定要进去搜寻,即使昏迷倒地,也会立即就出。
如大门紧锁又无人应答,肯定要放在第二时间实施破拆救人,但时间已经晚了。
大多数未烧伤的死亡窒息者未能及时救出都同关门待救有关。
二十五层有一对七十多岁无逃生能力的老人,锁舌收进后关门待救,虽是敲门搜寻的后期,但还是及时救出得救,从实际情况来看,破门搜寻救人总是在敲门搜寻之后。
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一户人家中还发现一个活人,此人家处于西北侧,那里恰好是火势席卷过程中的一个盲点,加上简单的窗帘和装饰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6.人员结构和起火时间等相关因素影响逃生决策能力。
白天时间的人员结构以老、弱、病、幼、夜班人员为主,起火时间正值午休或准备起床阶段,施工期间为防盗和防窥看一般都将窗帘拉得十分严密。
中下层起火向上蔓延,外部动向室内人员难以觉察,直至玻璃炸裂延及自身又无能力将窗帘拉拆掉,而窗帘布的迅速燃烧,即使是正常的青壮年一时也无法准确应对。
首先告知其他房间的人逃生是第一要务,加上家中没有主心骨又没有接受过楼梯逃生疏散训练,对这些弱势群体来说,都会影响逃生决策能力。
7.不排除在报警过程中的误导。
脚手架火灾,无论是在建工程脚手架还是住了人的改造工地脚手架,这里有一个空心和实心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在119,110报警不断,起火点在报警,周边大楼也在报警,有些人打119打不通打110,再转119,接警人如何应对起火大楼受困人的救助,都对决策逃生具有决定意义。
四.违反《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情况
1.使用不低于B2级保温材料、实际使用B3级易燃材料;
2.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段进行,实际未分段;
3.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实际未做到;
4.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实际超过3层;
5.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实际在作业过程中进行;
6.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实际防火保护不到位;
7.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实际有室内外固定的消火栓系统,但即使电焊防火保护也没有想到用,
如在防火保护中,在九或十层接上一支室内消火栓水枪,后面的事就不会发生了,另外防火保护中配置的灭火器没有将火扑灭,说明灭火器配置的针对性,有效性,数量,使用技术,布局等都存在更多的质疑。
五.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1.电焊工无证上岗违反消防法二十一条;
2.动火未办理审批手续;
3.动火防护措施不到位;
4.施工方未定时清理裁平的泡沫塑料碎片;
5.静安区政府对三幢大楼投资二千多万元的实事工程,有可能造成的火灾危害没有评估,静安消防支队没有接到过相关的加强防火保护的协调会通知;
6.在已经全面进入施工阶段,这么大的规模的工程,只有派出所属地民警检查过并发了整改通知,属地防火监督员为什么没有纳入监管视线,派出所分管消防民警与公安消防机构在信息沟通上是否存在障碍;
7.辖区消防中队有没有制订临时灭火预案等。
六.教训引出的思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对墙体有一小时的耐火要求,对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存在盲区;
2.建筑主管部门在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利用这一盲区,擅自推广显然是有失严谨的;
3.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火灾多发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没有与时俱进,也没有主动同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没有及时出台安全技术标准是极不应该的;
4.2009年46号二部颁发的暂行规定,只是一个行政规章,用行政规章代替安全技术标准显然是不妥的;
5.在没有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基础上,靠拍脑袋制订的暂规是缺乏科学依据的,“11·15”火灾已经涂抹防护层的部位仍然全烧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6.《暂规》与《建规》在相关细节上没有衔接是一大失误。
既然使用B1B2级材料作外保温,就应该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如《建规》要求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同时设置可开启的窗扇,以利在楼梯间充烟情况下可及时排烟。
而《暂规》编制组居然没有想到,外保温着火,玻璃窗炸裂,排烟窗成进烟窗怎么办。
如能想细一点,只要将疏散楼梯间外墙玻璃改为耐火十五分钟以上的防火玻璃,“11·15”群死群伤惨剧就不会发生。
7.新建与改建工程在防火要求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暂规》编制者没有提及改建工程,更显思维结构上的一大盲区;
8.《暂规》将材料的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混为一体也是欠妥的,如能将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分别编制,也许就不会留下很多盲区;
9.上海作为发达城市,历史上许多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都晚于上海地方标准,上海消防1999年设立总工程师编制,建委有建筑科学研究所,因此上海的消防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技术上负有行政责任的领导。
如能与时俱进,针对上海外窗面积大,建筑保温不是放在墙体上,而是放在窗玻璃上,及时制订相关的地方标准,或许“11·15”的惨剧可以避免,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10.上海外保温材料自“11·15”后,只限制为A级,从市政府角度讲也是无奈之举,《高规》、《建规》的修订稿年内将相继出台,因为实事求是总结火灾引出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这些经验和教训努力改进工作,这才是最有智慧的。
案例59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火灾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在基座裙楼(D)上分A、B、C三座塔楼,裙楼10层,高46.8m,A座45层,高180.2m,B、C座37层,高140.2m,2005年完成规划设计,2006年开始施工。
2008年施工外墙保温系统,2009年12月投入使用。
起火时间2011年2月3日零时十三分,因燃放烟花引起。
火灾烧毁B座建筑幕墙保温系统和室内装饰,家具不同程度被毁,辐射热蔓延到A座致幕墙保温系统大部和室内装饰被毁,直接经济损失9384万元,李、冯二人因燃放烟花引发火灾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火灾失控的主要原因
1.烟花坠落到B座南侧十一层公寓室外平台铺设的塑料草坪引起燃烧;
2.塑料草坪引燃外墙保温系统外露的密封胶条;
3.密封胶条引燃内部苯板之间的泡沫棒;
4.泡沫棒引燃保温材料,即挤塑聚苯乙烯板(B2)
5.由于外墙保温材料板与幕墙材料板之间有宽190mm-600mm的空腔,烟囱效应致火势向顶部发展;
6.幕墙材料为铝塑板与铝单板,高温将金属铝保护层熔化,中间夹芯的PVC材料被引燃,空腔内外形成同时燃烧的两个垂直面;
7.到达顶部后,分别向东,向西,最后向北,三个侧面蔓延。
8.B座北侧大面积燃烧后,铝塑板、苯板、窗帘等可燃物大量坠落,在形成飞火的同时,也形成上下同时燃烧的局面;
9.B座与A座的距离为6.5m;
10.B座北侧大面积上下燃烧的情况,为加速火灾向室内装饰和家具蔓延。
在某一时段内,肯定会形成立面燃烧面积达,燃烧强度大,热量大,辐射热强的情况,而A座的模塑聚苯乙烯保温板为B3,从而形成B、A同时燃烧局面。
三.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1.幕墙和保温材料之间的空腔竖向、横向未进行防火封堵,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2.外墙保温材料表面未设置防护层,由于是2008年施工,而二部的《暂规》是2009年9月28日即发,难定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如建设部推广外墙保温材料一事,是通过行政规章下发的,并明确有设置防护层要求,那就违反了建设部的相关法规。
3.关于保温材料B2,B3级的问题,也应查核建设部的相关行政规章,才能断定是否违规。
四.教训引出的思考
1.建设主管部门擅推外墙保温材料是极不严谨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2.超高层保温材料使用B2、B3级,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是极不负责任的,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们消防意识的低下;
3.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对空腔的竖向、横向不采取防火封堵,这种低级错误是不可思议的,也是无法理解的;
4.可燃物的过分集中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从消防安全管理角度,B座十一层平台设置塑料草坪也是不应该的;
5.建筑外保温材料垂直与水平方向的外露部位,如将密封胶条改为A级,或用其他不燃材料涂抹密封,或许火灾就不会发生。
央视和皇朝万鑫就是上下两个重要部位的局部细节疏漏导致的结果,而且起因都是燃放烟花引起;
6.设计人员如果有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的话,在外保温材料空腔顶部和下部恰当高度安装水喷淋,顶部上喷下部下喷,也许这种烟花引燃的火灾,有可能都会被扑灭;
7.A、B、C三座塔楼的外保温材料和幕墙之间存有空腔,明显违反《高规》的规定,难道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消防验收,都不应该负责吗?
8.公安消防灭火部门如能在施工期间加强调查,掌握空腔的存在,火灾时,及时登上顶部破拆空调,居高临下向空腔内射水扑救,也许灭火可能更见成效。
9.《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性不强,应作必要修订,如居民燃放的烟花,规定只许1.2寸以下的盆化类,最高升空高度不会超过30米,而李、冯两人燃放的烟花,居然能使火星散落到46.8m的高度,按勾股定律完全可以计算该品种烟花的升空高度,其尺寸应是三寸以上的礼花弹,另外,禁放场所的具体类型、距离都没有明确,其操作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10.B座与A座间距6.5m,符合《高规》要求,火灾实际又致使辐射热蔓延,因此,在推广外保温材料,制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时,消防和建设编制组人员知识结构、思维结构尚需完善;
案例60“7·16”大连中石油保税区油库火灾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大连中石油保税区油库共设17个10万m3,3个5万m3原油罐,总储量为185万m3,东、西、北侧都为大型原油及二甲苯罐区,南侧为在建区。
2010年7月15日15时45分,在油轮停止卸油作业后,继续加注“脱硫化氢剂”,发生爆炸,导致罐区阀组损坏,原油泄露并引发大火。
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受伤,1名失踪;1名消防员受伤,1名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2330.19万元,泄露原油流入近海污染了水域。
14名责任人追究刑责,29名责任人受党政纪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受吊证等相应处罚。
二.火势失控的主要原因
1.油轮虽已停止卸油作业,但“脱硫化氢剂”继续在作业,表明原油罐的进油阀未关闭,导致罐内原油向损坏阀门组泄漏点倒流;
2.爆炸导致阀门组损坏并起火,造成断电,失去了自动关阀的可能性;
3.罐区专职消防队未能在第一时间将初起火扑灭是最大的遗憾;
4.原油管线通道未设置泄漏维护和液流收集系统,直接导致燃烧面积扩大而酿成巨灾;
5.高温火焰直接将原油管线加温,管道物理性爆炸炸裂等连锁反应,致使灾情进一步扩大;
6.突破高温火焰实施人工关阀并非易事,随着关阀时间的延长,倒流的原油增加,燃烧面积扩大,燃烧强度增加,致使火场局面复杂化;
7.火势的最终扑灭是在关闭全部阀门的前提下告终的,388台各类消防车奋战,用两天多时间扑灭,足以说明火灾规模之大。
三.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情况
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四.教训引出的思考
1.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直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2.天津辉盛达公司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直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3.业主选用“脱硫化氢剂”实施脱硫工艺,未对产品的有效性和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直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电动启闭阀门的供电方式应纳入消防专用电源,以保证火灾情况仍能正常运行;
5.业主应研发配置移动式,自备发电机及相关连接机构,以保证断电情况下实施阀门的启闭作业;
6.设计部门对油罐的进油出油阀门,应在不同点上考虑设置应急备用阀门,以利在火灾或其他应急情况下启用;
7.输油管线走廊的阀门、法兰处应设置水喷淋或泡沫灭火系统,以利在起火后的第一时间发挥作用;
8.输油管线走廊或通道应设计泄漏围护和回收系统,将事故控制在事前的规划构想之中;
9.油库的雨排系统及输油储油设施,都应充分考虑泄漏和火灾情况,防止油品、灭火剂等流入附近水域污染水体;
10.受伤和牺牲的消防员是在使用浮泵时被流淌的原油淹没所致,灭火行动应重视对险情的判断,切实加强自身防护。
11.油库应加强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消控中心的值班值守,从技术手段上保持和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的信息畅通,规范应急处置程序,防止失职、渎职事故的发生;
12.油库应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准确配置灭火装备、定期检测泡沫等灭火剂的有效性、强化灭火专业培训,做好装卸作业过程中的驻防,保证在第一时间将初起火灾扑灭,将泄漏等其他灾情事故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案例61福州市长乐拉丁酒吧“1.31”火灾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福州长乐市郑和路178号,郑和小区一期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连接体,首层改建为酒吧的经营场所,层高5.30m,建筑面积229㎡。
改建装修过程中,墙体和顶棚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吸音材料,所有窗口被砌封,中间搭建一环形阁楼,前后有二个门,无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系统。
火灾系燃放烟花引起,死15人,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6名事故责任人中,16名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9名为政府监管部门人员),10名受党政纪处分。
二、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
起火无隐燃阶段,烟花直接点燃聚氨酯泡沫,发烟量大、空间小、充烟快,可视度下降快;
超员经营,空间小,人员密度高,疏散逃生速度慢;
安全意识薄弱,许多年轻人闻警仍处于继续娱乐观望、收拾物品等,贻误了最佳逃生时机;
不熟悉安全出口,逃生者都习惯选择当初进来的出口,而忽视了相反方向也有逃生出口,直接影响安全疏散流量和速度。
走道无序设置桌椅,出口设置屏风,出口大门未向外开启,直接影响疏散逃生识别和疏散速度。
三、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情况
墙体和顶棚(包括吊顶龙骨)应使用不燃材料,实际使用聚氨酯泡沫,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人为将窗户砌封,窗户的作用是采光和通风,从消防角度讲是自然排烟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员逃生的第二通道,更是消防外攻救人、进入内部灭火的第二通道,这一点,不要说老百姓,就是消防与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也不是都明白的,这是我国火灾亡人多、灭火难的最大困惑。
从法理上讲,封窗直接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烟控设计标准,这个酒吧既无机械排烟,又无自然排烟,群死群伤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什么教材没有作为教训总结,这就是教材编写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了;
娱乐场所没有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系统,直接就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合理,事故照明的亮度是否达标也存有质疑;
疏散出口设置屏风,安全疏散门未向外开启,场所内无疏散通道(一般应划线用黄漆显示),直接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擅自变更用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烟花是娱乐品,更是爆炸品,福州市是否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业主能赠送烟花供消费者在酒吧中燃放,说明在烟花的采购、销售、储存、燃放中都存在诸多漏洞,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在消防还是安监,显然教材没有明确,但至少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相关规定。
四、教训引出的思考
关于消防审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问题。
酒吧于2008年5月开业经营按6个月的装修施工报审。
起步时间至少是2007年的11月份,起火时间是2009年1月31,为什么在一年多内,消防部门是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跟踪落实整改,一系列违章违规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工商审核的前置条件应是消防复核场所的验收批文,为什么在没有验收批文的条件下,工商颁发营业执照的,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问题,还是什么其他问题呢?
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关于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物的某一部位,一些老厂房、老房子,变更使用性质是十分正常的,关键问题是有没有向政府的相关部门报批。
如规划、建设以及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等;
酒吧生意兴隆,并且通过赠送烟花来促进消费,足以证明知晓度极高,为什么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熟视无睹,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安全需求是人生五大需求之一,而且贯穿于人生的分分秒秒,安全教育自幼抓起,并从认知开始,也要以各种形式贯穿于各个领域,对于从事消防职业的同志来说,更需认真反思。
案例62徐州“9.5”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火灾案例
一.基本情况
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位于江苏徐州104国道秦洪桥北200米路东,南北走向,坐东朝西二层违章建筑,面积240m2。
一层为加工场,设置打磨机、硫化炉,二层为承租人王其望一家及侄子的起居房间,东西各有2个院,堆放旧胎和翻新轮胎。
2011年9月5日4时42分,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17m2,死5人,直接经济损失46.83万元。
经刑侦和消防部侦查鉴定,不排除电气引发火灾的可能,政府职能部门9人受党政纪处理。
二、火势失控主要原因
可燃度高度集中。
消防水源缺失。
三、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熟睡状态。
橡胶发烟量大。
起居室下层和两侧可燃物过份集中。
缺乏自救逃生意识与训练。
幻灯片89
四、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生产、储存、住宿三合一,实际是四合一,还兼销售。
直接违反了消防法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社区消防监管不落实,派出所存在盲区,公安消防监督指导不力。
火灾现场没有消火栓,亦未设天然水源取水口,违反《建规》120米距离设置消火栓的要求,政府消防基础设施滞后。
违章建筑无证经营多年,消防、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政府都存在监管缺失直接违反了消防法第五、六章中的相关规定。
案例63吉林商业大厦重大火灾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吉林商业大厦长121.5m,宽99m,高23.9m,为“L”型,共五层,总面积42000m2。
每层分3个经营区,主要经营家电、服装、鞋帽、家具等,其中1楼2区摊位出租经营服装百货。
起火原因系一层二区精品店仓库顶部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幻灯片92
2010年11月5日9时17分起火,21时30分被灭,过火面积16000m2,死19人,伤24人,直接经济损失1560万元,7人被追究刑责。
二、火灾失控的主要原因
一层二区水喷淋配水管阀门被关闭,未能在初起时将火控制或扑灭。
电工盲目切断总电源,导致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破坏防火分区。
建筑物外墙窗户被封堵,切断了自然排烟的各种条件,给消防扑救增加难度。
1层2区经营服装百货为主,服装的吊挂形式为火势发展创造了条件。
自动扶梯处中庭空间顶部无自然排烟条件,致使烟热在内部积聚,加快了水平蔓延速度。
三、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
消控中心值班人员未按应急程序在第一时间拉响疏散警铃,开启应急疏散广播。
商场也未派其他人员通知各层人员疏散。
盲目切断电源致使机械排烟等所有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启动。
建筑物自然排烟条件为零,内部充烟快。
员工缺乏应急疏散、应急处置训练。
四、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自动喷水系统1层二区配水管阀门关闭,商场的工程部或专业维保公司失职渎职,直接违反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商厦将外窗全封闭,违反了《建规》的烟控设计标准,公安消防能够通过验收,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中,对此从未发生过整改通知,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一层二区精品店属出租经营,其仓库内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商厦对出租摊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存盲区,公安消防对这样的重点单位,监管存在漏洞,都直接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电工盲目切断电源,员工为了挽回所有财产而返回遇难,说明单位的消防责任制不落实,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教训引出的思考
商厦实际上成为一个无窗建筑,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日常监管,难道对建规的烟控设计标准不熟悉吗?
是不懂吗?
还是其他什么因素,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一层二区水喷淋配水管阀门被关闭,是谁的作为,为什么如此大的事教材没有表述,是工程部还是维保公司的问题,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没有追究难道不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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