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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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豫农经管〔201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必要性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
为稳定和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按照中央的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保持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稳定。
但由于历史条件限制,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确权登记发证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是尊重历史。
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是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五是因地制宜。
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是县(市)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省里统筹安排,省辖市具体指导,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试点范围
按照农经发[2011]2号文件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开封市通许县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县”。
试点工作可先在部分乡、村开展,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展到全县域,总体进度由试点县统筹安排,2012年前完成。
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个别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扎实的乡、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经发〔2011〕2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土地承包管理档案。
以《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
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
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基本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由农业、财政、国土资源、农办、司法、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制订方案、申报试点、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2.制定方案。
按照农业部要求,省里制订《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方案,承担登记试点任务的县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3.宣传动员。
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4.开展培训。
县、乡、村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同时,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村帮助工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清查实施阶段
1.摸清底数。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
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组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2.梳理矛盾。
依据清查的农村土地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
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审核登记。
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4.完善手续。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等进行完善,该补发的补发,该完善的完善,该变更的变更。
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三)总结验收阶段
承担试点任务的县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
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县和省辖市分别写出专题报告。
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法制办、省档案局成立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承担试点任务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支持和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县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
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
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
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要求,登记试点工作经费以当地为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试点县财力薄弱,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由省、省辖市和试点县财政统筹解决。
承担试点任务的省辖市于2011年4月底前,将试点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和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底前,将本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省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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