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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合法持有“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8-10号北区综合批发市场首、二、三层西面及梯屋”物业(下称租赁物业)。
二、为了加强租赁物业的管理,提高其效益,甲方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选取承租人对租赁物业进行承租及经营管理。
三、乙方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主体,依法参与租赁物业公开招租活动,取得了租赁物业承租权。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租赁物业整体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基本概况:
权证编号
地址
土地用途
建筑面积(m2)
粤房地证字第C6821714号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8-10号北区综合批发市场首、二、三层西面及梯屋
商业用地(市场)
17,
2.附属设施设备
租赁物业现有以下基础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
供水、供电等的管线、设施等;
通风设施;
安全监控设施、设备。
3.租赁物业用途
租赁物业用途仅限于市场经营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用途。
4.乙方明确:
乙方已经对租赁物业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座落位置、产权登记情况、房屋结构、面积范围、建筑材料、装修装饰风格、物业所在区域土地收储拆迁、城市规划情况)及其周边环境、附属设施、设备等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同意按本合同记载的产权面积范围内的租赁物业和附属设施设备按现状承租。
2、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5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拟续租时,需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前至少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参与甲方对租赁物业组织的公开招租。
3、租金、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元(中标价),以后每一年的租金增幅为3%(按上一年租金3%增长),租赁期间的每年租金明细列表如下:
租赁期限
年租金(单位:
元)
大写
小写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季度(3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30日前将当季度租金一次性划入甲方如下的银行帐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租赁保证金:
为三个月租金(按第一年租金折算)共计人民币元。
乙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该项保证金在租赁期内不能抵扣租金。
合同终止时,乙方结清了全部租金、水电费、税费、完整返还租赁物业、不存在违约且不存因经营租赁物业而对外负债、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决定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无需经乙方同意。
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支出,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购买保险
1.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业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以甲方为被保险人,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对租赁物业投保综合商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及其他甲方指定险种,购买年限为本合同租赁期限(即5年),保险金额不低于租赁物业资产市场评估价,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由甲方保存。
2.若乙方拒不履行上述第1点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按照该等费用金额的日万分之六计收取逾期利息。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保险公司不得变更保险条款。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保险费支付单据和凭证。
甲方有权转让保险权益,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乙方须赔付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立即重新投保。
5.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索赔和领取保险金。
乙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等给甲方或租赁物业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乙方须当保证投保的险种和金额足以使租赁物业资产在发生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约定全损时,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不低于租赁物业市场评估价值。
对免赔额部分的修理,乙方须负责和安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其他费用的承担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甲方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承租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未依法缴交以上税费,影响租赁物业正常运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超过45日仍未缴交以上税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损失。
3.租赁物业内水、电、气、化粪池、消防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租赁期内,租赁物业电费、水费、燃气费、通信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租赁物业的移交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主动与甲方完成办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手续,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同时该移交书签署后,租赁物业即视为正式移交给乙方。
若乙方未按甲方上述指定时间内进行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交接的,租赁物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视为正式移交给乙方。
2.乙方同意并承诺按下列方式承接租赁物业原有的分租关系,保障分租户合法权益:
承接原承租方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各分租户未到期或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并严格按该等合同履行义务,保障各分租户的合法权益。
现有分租户如租期届满或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乙方重新对外分租招租的,应当优先考虑有意继续承租的现有分租户,同等条件下,给予现有分租户优先分租承租权,乙方与分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
3、租赁物业外墙的广告招牌不纳入在本合同租赁范围内,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广告招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广告牌进行日常使用、招租、更替、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保证提供广告招牌日常使用、更替、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所需电力,相应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另行协商确定。
七、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对租赁物业享出租管理权。
2.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之抵偿债务,但应保证乙方的承租权、使用权不受损害。
3.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转让予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物业投资注入其他公司)或将租赁物业委托运营公司进行运营,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同时甲方承诺新的产权人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
1.依法经营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保证租赁物业消防、环保、卫生等一系列设施须经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并在审核验收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委托、发包或整体出租给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
乙方应当以自身的名义经营、管理租赁物业,以自身名义与各分租户建立有关租赁关系。
依法制订并实施有关经营管理制度,保障租赁物业有序运营。
分类建立经营、管理租赁物业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检查。
妥善使用、管理租赁物业,不从事危及租赁物业安全的活动,不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乙方保证经营期间合法、守法经营,并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内因经营发生的债务及责任。
否则,如因乙方违法或拒不履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导致甲方名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维持租赁物业经营秩序,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租赁物业。
严格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用人、用工管理,自行承担全部的用人、用工的风险和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况下,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乙方将租赁物业对外分租的,须自签订分租租赁合同之日起5天内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给甲方备案。
2.租赁物业维护、安全、卫生管理
乙方确认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均状况良好,符合正常使用标准。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维修、运行,确保租赁物业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维护管理不善或乙方分租户、顾客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结构损坏及其他损失和后果(包括由此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业及相关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毁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业的结构和拆除附属设施设备。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乙方破坏、毁坏影响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的,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在承租期间,乙方须对租赁物业进行加建、改建或装修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且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未依约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的,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内,乙方保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租赁物业不受损毁及危害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业,小心用水、用电,如非因租赁物业主体结构问题致使甲方或者第三人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乙方应自行购置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器材、防盗设备,做好租赁物业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住宿,不得使用明火煮食。
乙方是租赁物业的消防责任人,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的管理。
非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火灾、爆炸、失窃等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妥善处理租赁物业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及废弃物品,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如乙方未按前述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更正,如乙方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更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1),建立健全消防规程和制度、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消防设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配合出租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治安监督检查。
如消防设备不足或设备性能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当及时自行增添、更换消防设备,确保租赁物业安全运营。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业及周边环境的环卫工作,做好租赁物业垃圾处理工作,确保租赁物业及周边环境的整洁美观。
乙方应做好租赁物业及周边附属场所的防疫、防鼠等措施。
乙方负责租赁物业及周边附属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做好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部分以各种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乙方因经营管理租赁物业所产生的任何债务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物业返还约定
合同终止(期满/提前终止)前30天内,乙方应将返还的租赁物业、设施设备(包括原有的及乙方新增的设施设备)的附随资料、分租资料及其他承租相关证件资料全部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乙方须确保该些移交档案资料完整、真实。
合同终止(期满/提前终止)前15天内,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物业移交清单。
合同终止(期满/提前终止)后15天内,乙方根据上述条款确定的移交清单完成租赁物业的返还。
当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物业交还确认书》;如经甲方验收不合本合同约定,乙方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
双方签署《物业交还确认书》之日为正式移交之日。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无偿所有的设施、物品或者甲方明确同意保留的设施、物品外,乙方应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
如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业,每逾期一天按照双倍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超过7日仍未交还租赁物业,则甲方有权强制收回租赁物业,甲方自行恢复原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未搬离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全权处置。
由此产生的清洁、搬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乙方承担的费用或违约金甲方可在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
如乙方将该租赁物业作为经营或办公场所向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及时向上述有关单位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并于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出示上述有关单位出具的地址变更或注销的证明文件。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直至乙方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并向甲方提供证明文件为止。
乙方返还租赁物业时,须保证租赁物业及其设施设备完好,符合正常使用标准。
至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保证结清工人工资、清偿全部因承租租赁物业而产生的债务,履行完毕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直至乙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乙方保证在返还租赁物业过程中,维护租赁物业各市场稳定秩序,保证租赁物业市场经营户的经营不受影响。
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合同最后一个月月租金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返还租赁物业。
乙方出现违反上述第条约定的情形时,视为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业,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出示有关单位出具的地址变更或注销证明文件之日期间,乙方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增设装饰装修物、设备设施
1.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任何装修或添附,其图纸及装修添附方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损害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2)不得影响租赁物业外墙现有广告招牌的正常使用。
(3)符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恢复原状。
(4)乙方应当提前7天将图纸及装修、添附方案提交给甲方备案,在获得甲方备案通过后,乙方须签署施工管理的有关文件方可施工。
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恢复原状。
2.乙方对租赁物业装修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若乙方装修施工对其他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施工人员暂停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按甲方另行安排时间恢复施工。
若因乙方的装修、添附行为致使甲方或者租赁物业相邻住户第三方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3.若甲方对建筑外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清洁或者设立、更换广告牌等工作,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4.乙方在租赁物业外墙上安装广告招牌的,事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租赁期满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对租赁物
业进行装修、添附而产生的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
租赁物业内的水、电、气、消防等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九、提前终止合同的免责事由
1.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终止合同的,乙方按实际使用期间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法律、法规调整、修改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土地收储、城市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需要收回物业或搬迁、拆迁租赁物业的。
2.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4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汾江北立交桥东西两侧地块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租赁物业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上述征收事宜对租赁物业经营的影响,乙方已作详尽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并接受,由于征拆引起的经营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担。
租赁期间,租赁物业被征拆的,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十、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的3‰支付迟延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填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租赁保证金相同金额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此种情况下甲方解除协议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违约金: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改变本合同约定租赁物业的用途。
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或添附的,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好图纸及装修、添附方案的备案手续。
乙方将租赁物业委托、发包或整体出租、转借给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或利用第三方名义进行经营管理的。
租赁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有危及租赁物业结构安全的其他行为。
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和规章制度,经甲方书面通知拒不纠正。
因安全或服务质量差引起严重后果的,或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乙方利用租赁物业从事犯罪活动,或从事的经营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超过15日的。
乙方组织策划或者参与其他企业商户、分租户进行的集体停业活动的。
乙方未尽维护、维修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乙方因未尽安全消防责任和义务,违反有关安全消防规定要求而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和终止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租赁保证金相同金额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整改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增添和更换消防设备设施。
违禁在租赁物业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物品;违禁从事危及租赁物业安全的活动。
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未及时落实整改,并经甲方三次督查仍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乙方利用租赁物业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因素、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
发生安全消防事故(如火灾)等而导致租赁物业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失等情况的。
未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未按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所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4、乙方因未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而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和终止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租赁保证金相同金额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出现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未有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未配备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疏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未建立食品准入机制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租赁物业中出现无证无牌、过期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掺假掺杂等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和流通的现象,并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等方面损害的。
未按要求引导和督促租赁物业分租户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承诺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而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租赁期间,租赁物业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罚款或赔付等的经济责任,乙方出现故意瞒报或恶意逃避等现象的。
违反《食品安全责任书》中所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若因经营实力或市场环境等因素而出现乙方无力继续经营或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应承担因中途退场对甲方和市场分租户造成的经济赔偿和损失。
7.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租赁物业损坏、安全事故发生和他人损失等情况而影响租赁物业正常运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十一、保密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内容。
2.甲乙双方应告知并约束参与本合同签订或履行的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送达和通知条款
1.甲方指定为联系人,工作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传真:
;
乙方指定为联系人,工作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传真:
。
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一方发至另一方的所有通知或其他往来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送达、寄往或发送本合同记载双方所确认的通讯地址或工作邮箱。
如以邮件形式寄送的,则以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视为送达;如果以快递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快递单上载明快递物的内容即为甲方邮寄内容。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十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两份给甲方的主管单位备案。
附件:
1.安全生产责任书
2.食品安全责任书
甲方:
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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