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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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
合理部分指:
(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
(a)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
(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
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子女教育费补贴:
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元。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
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
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
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
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
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股息、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可以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52000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题
2006-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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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
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
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
有的外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
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
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
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又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
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
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
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征管力量。
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
(二)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
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学校、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三)加强系统内的协作。
部分外籍个人登记的信息显示,其虽在某区县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但是并不领取报酬,而是在其他区县另一企业领取报酬。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省、市地税机关牵头,建立各区县局之间的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外籍个人是否确实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漏征漏管。
(四)加强外部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形成综合治税格局。
建立涉税管理社会合作机制,积极与公安、商务、外办、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单位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及时掌握涉外企业的注册情况、外籍人员出入境、付汇等情况,从源泉上加以控管,防止涉外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
定期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外籍个人出入境情况的跟踪,掌握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二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专项”和“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征管工作
1.借鉴其他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
可结合实际,要求企业一个年度内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至两次。
同时要求企业或学校等单位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
2.在日常征管中管理员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辖区内外籍个人情况,并及时汇总,定期筛选一部分有疑问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约谈,要求纳税人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责成纳税人自查申报。
3.借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雏形。
建议以省或市税务机关为主导,分地区、分行业广泛收集数据,采集外籍人员在境内取得收入的渠道、收入水平等信息,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如,可以地级市为范围,采集辖区内台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其台湾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数据模型。
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这类型外籍人员的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
目前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主要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由企业代扣代缴在本地申报,第二种是委托中介机构通过邮寄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所在企业配合下,在征收所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
第二种情况程序上比较复杂。
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先将税款汇入待缴税款专户,计财科确认到帐后,管理员才能去征收所代为开具通用缴款书,然后到银行下账,邮寄申报资料给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纳税人实际是自行申报,但是开具的通用缴款书显示的是“企业申报(其他)”;二是纳税人进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时,系统必须缴纳现金才能开具相关的文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现金非常不现实,因此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申报,无法开具完税凭证。
建议修改征管系统中相应模块功能,准确划分纳税情形,准确开具税收票据。
此外,纳税人以个人名义申报税款时,征管系统只能打印几个英文字符,无法完整打印纳税人名称,建议修改系统设置,提供更准确、更快捷的纳税服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2007-08-0216:
1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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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所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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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讲堂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其拥有的外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多,区内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也从起步到日趋完善。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82%之多,可见,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不完善。
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这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这种征管制度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的登记制度,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现用的外籍人员登记表也存在此类问题,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
这种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不健全。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
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
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②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配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
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③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
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但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
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并直接为其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
”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企业既作费用列支,个人又作费用扣除,导致国家税款双向流失。
3.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外籍人员离境时无须在税务机关注销登记,对其应纳税款没有规定审核程序,对其在境内任职期限、薪资状况也无法全面掌握,造成国家税款的潜在流失;另一方面,缺乏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大门敞开,出入请便”的现状,给税款的征管带来负面影响。
4.税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税务人员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掌握得不是很全面,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导致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一些问题户逃之天天,使税款的追补极为困难。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管、完善征管制度
1.完善外籍人员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的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立统一登记表。
根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填报外籍个人登记表时,要提供其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工资明细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
对一
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
因此,建议要求企业报送派遣证、工资单(境内外)、护照、任职证明、兼职代表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基础档案资料,便于后期的征收及管理。
根据资料内容判定其纳税税目、方法及纳税时间等。
2.做好情报交换工作。
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
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企业、个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人状况及纳税情况。
对根据税收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
3.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
为杜绝企业在申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目、时间、扣除费用等方面的随意行为,应尽快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对申报的税目、时间、费用等加以审核。
特别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扣除费用,如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等不予扣除,防止超范围扣除费用;对符合费用扣除规定的费用,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洗衣费、房租费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给予认定,这样有利于防止税款隐形流失,也能防止企业随意将这些费用支出记入企业管理费、经营费等,减少企业所得税。
4.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
在以上各项制度建立并日臻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
纳税人离境时要注销税务登记,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情况证明,对境内外收人完税情况予以说明,并指出到离境时为止的时间内有无欠税情况,是否同意出境等。
5.对部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对申报收入不真实,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资料的外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申报所得不实或拒不申报实行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税务干部人员业务水平。
7.加大稽查力度,增大处罚强度。
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实施检查,对偷漏税行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杜绝只补税、不罚款或罚款流于形式没有切肤之痛的现象发生。
另外,还可通过报税大厅或新闻媒体曝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典型偷税案件。
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的作用,督促其他企业自觉遵守税法,自觉纳税。
8.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是搞好征管的另一有效办法。
外籍人员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税法的认识有的仅限于对其本国的税法理解,对我国税法的规定及特点并不了解。
因此,加强税法宣传非常必要。
二)加强外部协作、严格出入境管理
1.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
建议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尽快出台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交流制度,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流。
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履约、受雇、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比赛、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外籍人员情况,加强征收控管。
2.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协作。
建议尽快建立与劳动就业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已发放就业许可证的人员名单进行交流,对已申领就业许可证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外籍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规定处罚。
通过信息的交流,我们可以准确、及时的掌握外籍人员来华就业的状况。
减少征管漏洞。
3.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的协作。
建议外籍人员付汇时仍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离境时对其收入进行清税,开具无涉税违章证明及完税证明后方能办理离境手续。
没有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外汇汇出境手续,从而建立税务、公安、外汇相互协作的反偷逃税网络制度,筑起反偷逃税的钢铁长城
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2日
信息来源:
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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