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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06275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
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
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
诉。
7、反诉:
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
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
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
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
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
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
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
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
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
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
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5、民事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
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
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
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29、除权判决:
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30、执行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1、委托执行:
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32、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诉讼竞合主要指两种现象:
重复起诉和对抗起诉。
33、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
34、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35、特殊司法协助:
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互相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
这一制度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为涉及到国家民事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36司法协助:
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互相协商,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37一般司法协助:
是指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在诉讼上所给予的协助。
38人民调解:
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以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思想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和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9同等原则: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40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3诉讼权利:
是指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的特定需要而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44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
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45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
诉讼。
46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
诉讼。
47诉讼代表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
而
参加诉讼活动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8诉讼代理人:
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
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
49法定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50指定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51委托代理人:
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52授权委托书:
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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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原始证据:
是指由当事人或证人直接感知的或由法律事实原始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55直接证据:
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6派生证据:
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书证:
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书面事实的证据。
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及痕迹。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7当事人陈述:
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8证据保全:
是指法院在已经受理但尚未进入调查阶段以前,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材料,预先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59本证:
是指当事一诉讼期间:
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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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期日: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61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62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63委托送达:
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关法院代为送达。
64邮寄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5转交送达:
是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66送达回证: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证书。
67调解书:
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法院调解:
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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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财产保全:
是指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
69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71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
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的人。
诉讼期间:
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72执行阻却: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73执行异议: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
74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从而终结了执行程序。
75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以此担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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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涉外民事诉讼:
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诸多方面含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77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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