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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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邵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学校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诚信,爱护校园一草一木,节约用水用电,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贴乱画。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邵院政字[2013]56号)2013年7月12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系指在本校注册并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定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校内奖学金
二、其他奖励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单项奖
(五)优良学风寝室奖
(六)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以及《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评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校内奖学金的评定
一、校内奖学金
(一)校内奖学金的设立
1、每年下半年开学初评定上一学年度的校内奖学金,以专业自然班级为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学年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和成绩为依据。
2、校内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
3、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分别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1‰、1%、5%、10%。
4、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人;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二)校内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
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品行端正、为人诚信、表现突出、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
2、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
在参评学年度内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3、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事假24节课以上者均不能评定。
4、参评学年度必修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参评学年度体育考试、考核成绩及格。
必备条件:
1、特等奖学金
(1)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第一。
(3)考查课程成绩为良好以上。
(4)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2、甲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6%内。
(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内。
(3)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3、乙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2%内。
(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2%内。
(3)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4、丙等奖学金
(1)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25%内,学生干部排名为在同专业年级前35%内。
(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5%内。
二、三好学生奖
(一)校级三好学生从获得国家、国家励志、特等、甲等、乙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比例在获奖者的90%以内。
(二)校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只发荣誉证书,不再发放奖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
(一)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观念强,成绩显著。
(二)从连续任职一年的现任校、系、班三级学生干部中择优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
在参评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班级25%内,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50%内,且必修课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院)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年。
(六)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优秀毕业生奖
(一)评选范围
在册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
(二)奖励等级
1、湖南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2、邵阳学院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1、湖南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按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推荐上报。
2、邵阳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良好等级以上。
(6)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至少一次;
b、被评为系(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二次;
c、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丙等奖学金或至少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单项奖;
d、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四)推荐名额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
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本系(院)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的9%以内。
(五)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采取班级提名、系(院)考察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审定的办法进行。
1、班级提名:
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系(院)推荐:
各系(院)对班级提名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班级和任课老师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对象;并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公示3天。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审定:
学生工作部(处)对推荐对象及其推荐材料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4、每年在4—5月中旬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
(六)表彰和奖励
1、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档案。
2、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3、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4、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期间应模范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取消其优秀大学毕业生资格。
五、单项奖
(一)学生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科技创新和学习、体育竞赛、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及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系(院)级三好学生、系(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可授予单项奖。
(二)单项奖享受面为全日制在校生普通本科学生的10%,奖励金额为100元/人。
单项奖由各系(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自行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学校统一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优良学风寝室奖
优良学风寝室的评比不超过寝室数的2%,奖励金额为100元/间。
具体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寝室成员无补考、无旷课、无违纪现象。
(三)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均在班级排名前30%。
(四)寝室成员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寝室成员考研、考公务员积极报名,积极申报和参加科研活动、学科竞赛成绩优异。
(二)寝室成员发表学术论文明显多于其他寝室。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优秀(文明)寝室。
七、先进班集体奖
(一)奖励条件
1、班主任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评奖评助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
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6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本系(院)同年级前列;课程成绩和英语过级优良率排名居本系(院)同年级前列;补考率、留级率在本系(院)的同年级中为最低,学年内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班级未出现重大事故。
3、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
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
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入党的同学占80%以上。
4、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班级获得校、系(院)竞赛奖励。
5、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保持良好的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文明寝室率年平均20%(含20%)以上,没有不合格寝室。
(二)奖励金额
获奖班集体每个奖励300元。
第四章其它奖励及规定
第八条应届毕业生考取公务员、选调生或研究生每人奖励300元,同时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和研究生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凡不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且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对系(院)报送的评奖结果统一评审,因审议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不再补报。
第十一条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者,按最高额奖学金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邵院政字[2014]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邵阳学院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指在邵阳学院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章违纪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凡违纪达到最低处理等级时,一般应给予不低于最低等级的处理。
违法违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私财物损失,应由其本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其他处罚。
如学生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的,则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学校有权视情况给予该学生相应处分。
第三章违纪及处分
第七条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
4、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反动组织有秘密联系;
5、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6、设立非法网站;
7、收藏、传播反动书刊、声像制品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8、泄露国家秘密;
9、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10、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八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及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及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欺诈、虚假、谣言等言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秘密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7、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8、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翻看淫书、淫画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如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行为,学校可视情节以及所偷窃财务价值给予处分。
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学校可视情节及财务价值给予该学生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6、对于屡犯者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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