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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文件
南特师〔2016〕26号
关于印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和办公会议多次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2018年起,45岁以下申报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备博士学位,外语、艺术、体育学科申报人员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从2018年起,申报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有1年以上访学经历,或具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境外研修经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2020年前担任专科教学的教师至少有1门为主干课程)。
(二)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
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如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九)艺术学科教师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一)条和第
(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文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CSSCI;理工、艺术、体育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SCI或有1篇SCI和1篇EI,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2篇CSSCI。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2篇;
(2)艺术学科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艺术学科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二)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两名),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艺术实践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或咨询报告(研究成果)被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制定政策时采纳,受到省、国家领导重要批示,或在艺术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专业性展览,或美术作品被国家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等。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一)条和第
(二)(三)(四)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CSSCI;理工等学科8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3篇SCI,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3篇CSSCI。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或主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可视同且仅限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2篇;
(2)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或在艺术类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教授资格者,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2017-2018年40岁以下须具备博士在读,从2019年起40岁以下须具备博士学位,外语、艺术、体育学科申报人员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
有条件的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从2018年起,除马列主义公共课、中文、体育学科外,申报副教授职务资格者,须具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境外研修经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为主的教师近三年评教排名均为全校前30%,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近三年评教排名均为全校前60%;教学综合考核优秀;如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教学为主的教师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核心。
(六)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可视同且仅限视同本学科省级期刊论文2篇。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或主持省教改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并准予结题;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4条中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核心;理工等学科5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核心,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1篇核心。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
(1)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省级期刊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艺术学科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3)艺术学科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4)艺术学科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以上条件仅限选择1项。
2、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三名),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省教改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并准予结题。
体育学科须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三名),并已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4、发挥专业优势,取得突出实践成果(如新产品或技术发明通过厅局级鉴定,举办过有影响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美术作品为省部级专业单位收藏,编导或拍摄过有影响的影视作品、指导学生或代表队在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等)。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CSSCI;理工等学科6篇以上,其中理工科至少有2篇SCI,艺术、体育学科至少有2篇CSSCI。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可视同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2篇;
(2)艺术学科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艺术学科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或获得艺术类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艺术类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培训并取得《信息化培训与考核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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