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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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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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色。
答:
亲权是鉴于父亲母亲儿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亲母亲对未成年儿女的
权益和义务的一致。
它拥有以下法律特色: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亲母亲鉴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儿女的权益和义务。
亲权人在履行亲权是依法自主履行,任何人不得妨碍和入侵。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儿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亲母亲对未成年儿女专有的权益和义务,父亲母亲对成年儿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益和义务的一致,亲权不可以随意扔掉。
2.简述新宣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订正。
答:
新宣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订正主要表此刻以下几方面:
(1)对于总则。
增设了"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严禁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对于成婚制度。
主假如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除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成婚制度更为完美。
(3)对于家庭关系。
在夫妇财富制上,一是改良了原有的法定夫妇财富制,二是规范了夫妇财富商定。
并对父亲母亲儿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必需的改正。
(4)对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详细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益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儿女的抚育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亲母亲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富办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必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恳求赔偿的规定。
(5)对于救援举措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援举措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能够归纳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含婚姻家庭关系发生、更改和停止的动向运转的全过程,又包含由该动向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益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富关系。
此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富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附属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富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鉴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富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色。
答:
(1)明确的目的性: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富权益。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家属关系或许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察保护的权益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简述我国婚姻法例定的成婚条件。
答:
我国婚姻法例定的成婚条件是:
(1)成婚一定男女双方完整自发。
(2)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成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成婚的疾病。
(4)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一定亲身到成婚登记机关进行成婚登记。
(5)严禁重婚。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答: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
第一,宪法和法律。
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地方法例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例。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的司法解说。
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合约。
第六,在特定状况下,某些法律认同的、切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能够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益和义务。
答:
(1)祖孙间的权益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对
于父亲母亲已经死亡或父亲母亲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儿女、外孙儿女,有抚育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儿女、外孙儿女,对于儿女已经死亡或儿女无力奉养的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有奉养义务。
(2)兄弟姐妹间的权益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亲母亲已经死亡或父亲母亲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本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答: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含婚姻关系,又包含
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
庭方面的财富关系。
此中人身关系是主要、起决定作用的。
财富关系
附属于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自己
不拥有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富关系是人生关系惹起的结果,
其不可以离开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简述我国婚姻法例的父亲母亲儿女之间的权益义务。
答:
父亲母亲儿女之间的权益义务是:
(1)父亲母亲对儿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儿女对父亲母亲有奉养帮助的义务。
(2)父亲母亲不执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儿女,有要求父亲母亲付给抚育费的权益。
儿女不执行奉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亲母亲,有要求儿女付给奉养费的权益。
(3)父亲母亲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儿女的权益和义务。
在未成年儿女对国家、集体或别人造成伤害时,父亲母亲有肩负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亲母亲和儿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益。
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预。
婚姻自由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成婚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成婚一定男女双方完整自发,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逼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非法干预;第二,成婚一定切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主要有双方面的内容:
一是夫妇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完成离婚协议的权益;或许在夫妇感情确已破碎的状况下,夫
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益;二是离婚一定切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肩负相应的法律结果。
简述无效婚姻的观点及其法定情况。
答:
无效婚姻;即不拥有法律效劳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联合因违犯了法律规定的成婚要件而不拥有法律效劳的违纪联合。
婚姻法例
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a、重婚的;b、有严禁成婚的家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该成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愈的;d、未达到法订婚龄的。
简述承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差异。
答:
承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含父亲母亲)违犯婚姻自由原则,在完整违反婚姻当事人意向的状况下,逼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含父亲母亲)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承办、逼迫别人缔结的婚姻。
承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差异,承办婚姻不必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必定是承办婚姻。
承办婚姻不是处于财富上的目的和动机,假如承办者从中讨取大批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观点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观点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妇间的权益义务为内容的联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益互负法定义务的家属集体。
上述法律观点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观点为基础的,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观点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益义务问题。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应: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显然的反应,如确立法订婚龄一定考虑人的生剪发育程度;鉴于优生的原由一定严禁一家范围的血亲成婚;以缺少性行为能力作为严禁成婚的条件或离婚的原由,以出生作为父亲母亲儿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三,怎样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类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余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假如没有这些自然要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行能实现其特别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可以无礼这类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给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可以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必定社会构造,拥有必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色,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说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可以版面的夸张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可以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样地位。
四,欠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色,其本源是什么?
答:
盘剥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一样的表现形式但都拥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色。
这些共同特色都是植根于私有财富制的。
五,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种类
答,不一样的社会有不一样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种类决定性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种类。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种类可分为原始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和阶段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先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严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前者是群婚制的初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不论另一种形态的群婚丧嫁娶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公司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归其实不坚固。
这类婚姻以女子为中心。
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余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结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欠缺为其经济基础,这类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
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欠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差异。
六,简述今世财富阶段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向答:
其发展趋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属制度中的封建剩余进一步被破除;
2、夫妇的娑地位在形式上渐趋同样。
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向。
七,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要点。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改正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要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表此刻总则章,成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援举措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要点,是增设了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严禁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妇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成婚章中的立法要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除和补办成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要点,
是改良法定夫妇财富制,规范夫妇财富商定,别的,对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益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改正。
离婚章中的立法要点是将本来对于离婚的法定原由的原则性,归纳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归纳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联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儿女,财富问题上增设了有关看望权,经济裣等规定。
教育举措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要点是对各样违犯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求援举措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充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加强了公民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体制。
八、为何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答: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宣布较晚。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假如由保持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同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所有礼法中据有很重要的地位。
寻根究底,很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
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能够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畏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假如那么与刑有关的问题,其余则一根委
诸于礼。
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为国家所认同的婚礼,家礼,其实是婚姻家庭法的构成部分。
九,简述法律,第一,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色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迫力为后援
2、第一则经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拘束婚姻家庭主体的
行为。
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经过人们的崇奉而起作用的。
十,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
取销承办逼迫,
男尊女卑,冷视儿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推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权益同样,保护妇女和儿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獾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
早完整切合建国早期的本质状况的。
当时所说的亲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本质上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第十一题: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此主要特色
答:
从婚姻的建立和排除,以及夫妇,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拥有以下主要特色:
1、封建的承办逼迫婚姻
2、封建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冷视儿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十二题,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趁着决定的作
用。
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必定的经济基础。
不一样种类的社会,各有与其
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跟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样婚姻家庭制度
挨次更改,都是经济基础改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其实不是悲观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概括
第十三题:
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法拥有哪些特色?
答: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拥有以下特色:
1、婚姻法是合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所
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将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2、婚姻法是拥有激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
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显然
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结果
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当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十四,婚姻法调整的财富关系有何特色
答: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富关系不可以离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停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停止为前提的。
2、婚姻法领域的财富关系,反应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加人是相互之间
拥有特定身份的家属,这类财富关系不拥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第十五,承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差异
答:
承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违反了当事人的意向,对婚姻实
施承办逼迫
不一样之处:
买卖婚姻以讨取大批财富为目的,承办婚姻则无此特色。
因而可知,
承办婚姻不必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然是承办婚姻。
第十六借婚姻讨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差异是什么
借婚姻讨取财物不一样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余借婚姻讨取财物的违
法行为。
二者固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色,但又有以下差异
1、买卖婚姻违反成婚当事人的意向,借婚姻讨取财物时,男女双方成婚基本
上自发的。
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承办亲事的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讨取财物主假如当
事人一方索要的。
第十七题:
什么是重婚:
它拥有哪些法律结果
答: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别人成婚的行为。
我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重要
原则,有配偶的男女只有在婚姻停止后才能再婚,不然即构成重婚。
这类违纪结
合,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损坏。
重婚拥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结果]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由,这类违纪联合不拥有婚姻的法律效劳。
2、重婚是裁决离婚的原由,一方重婚的,不论是征婚者的合法配偶仍是重婚
者自己提出离婚诉讼,调停无效的,均视不感情破碎,准予离婚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许理智别人有配偶而与之成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八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源则,并指出它与其余各规章的关系
答: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源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同样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小孩、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推行计划生育原则。
这些基本源则表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拟订和合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照。
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国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源则的详细表现。
第十九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对于严禁重婚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都是违犯一夫一妻原则的。
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仅有严禁重婚的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严禁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规定,进而在立法上增添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别人成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别人登记成婚的诚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成婚,但克与别人以夫妇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停止,发生后以婚姻相当的联合是违纪的,在民事法上,重婚是成婚的法定阻碍,婚姻无效的原由。
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
的法定原由;因重婚而致使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恳求伤害赔偿。
在刑法上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妇名义,连续,稳固的同
居生活,对教材中的有关说明,应该注意以下峡谷个问题,
第一,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
果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妇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应该联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民事结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第二十题:
简述我国婚姻法对于严禁家庭暴力的规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许其余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必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严禁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补充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妇一方实行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原由,因家庭暴力而致使离婚手受害者有权恳求伤害赔偿。
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恳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分,在刑事上实行家庭暴力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题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
答,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样
答“1、宪法和法律;
、力争所属有关部门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例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例
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说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合约
6、别的,某些为法律所认同的,切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能够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比如,姻亲关系能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停止。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是依照习惯。
第二十二题,简述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
答: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源则,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法将推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源则之一,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
我国的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目,提升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合地晚婚,晚育,倡导一
对夫妇生育一个儿女。
第三章,家属关系原理
第二十三题,依据家属关系的发生原由,可将家属分为哪几类,怎样表达各种家属的观点
答,以家属关系的发生原由为标准,可将家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家属的基安分类。
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家属的基安分类。
配偶,即夫妇,是男女双方因成婚而形成的家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此是最重要的家属关系。
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家属关系。
在某些状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家属,但不包含配偶自己。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第二十四:
血亲关系发生和停止的原由有哪些
答,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由,。
亲子关系和其余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
生,出生的时间,则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停止原由,包含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
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
法院宣布死亡的裁决书奏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停止的时间。
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家属关系依法建立为发生原由。
准予收养登记,获得收
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亲母亲养儿女这类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家属关系依法排除为停止原由第二十五道配偶关系发生和停止的原由
答,配偶关系以婚姻的建立为发生原由,我国婚姻法例定,准予成婚登记、获得成婚证的时间为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停止为停止原由。
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均能够使婚姻关系停止。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裁决书奏效的时间,准予离婚登记,获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停书,裁决书奏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停止的时间。
二十六,家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劳是怎样表现的。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严禁成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财富为夫妇共同财富,双方享有同样的所有权。
夫妇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亲母亲儿女之间有没关教育和奉养帮助的义务;宜父亲母亲,外宜父亲母亲与孙儿女,外孙儿女友必定条件下有扶养微风头的义务;兄弟姐妹在必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等。
第二十七,什么是家属:
家属与家眷、家庭成员的差异
答,家属是鉴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属不一样于家眷,家眷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眷两部分。
家长主要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眷享有极大的权益,而家眷是家长以外的其余家庭成员。
家眷也不一样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家属,有家属关系的人不必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家属。
有家属关系的人不必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一样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家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第二十八什么是亲等?
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怎样计算亲等
答:
1、亲等的观点:
亲等即家属的等级,是计算家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2、依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
从已身分别向上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
如父亲母亲
与儿女为一亲等,宜父亲母亲,外祖父线与孙儿女,外孙儿女为二亲等。
3、依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尊长血亲,再从
共同的直系尊长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
数,好像胞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伯,叔,姑舅,姨为三亲等,表兄弟姐妹,表兄
弟姐妹为四亲等。
二十九:
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包含哪此家属
答,三人之内旁系血亲包含三类
1、兄弟姐妹,包含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亲母亲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姨,舅,侄侄女,外甥外甥女
3、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四章婚姻的建立
三十,简述婚姻建立要件几种分类
答:
1、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本质要件表示了法律对成婚当事人的自己状况和
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示了法律对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严禁要件。
必备条件亦称踊跃要件。
当事人一定具备这些条件始
得成婚。
严禁条件亦称悲观要件或婚姻阻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况始得结
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传统的家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建立条件的分类之一。
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有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有关的。
这类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
婚姻建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十一,简述我国婚姻法对于成婚的必备要件和严禁要件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对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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