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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梳理0424
关于当前我省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
宏观政策的几点建议
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强政策预调微调力度,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出台了近30项宏观经济政策,其中包括降准降息货币政策4项、涉及企业减负和财政税收相关的政策10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政策5项、房地产政策2项、重点改革政策7项等。
李克强总理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中央层面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为及时、准确把握国家预调微调的重点和方向,我委对去年6月以来国家出台的稳增长政策进行了梳理,提出当前我省提高宏观决策水平和能力的几点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1.增强政策储备。
在全面梳理全国及沿海身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的基础上,围绕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突出矛盾,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区分经济增长、经济波动、经济下滑等不同情况,形成政策储备箱,重点突出政策的细化和调控方式的创新,加快探索适应我省新常态特征的财政、金融、产业、投资、价格、就业等政策新思路。
如支持七大产业和特色小镇、发展地方金融、鼓励创新、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等调结构稳增长政策。
2.加快细则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调控政策,在准确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我省的地方细则。
如抓紧制定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后续支持办法、
3.强化政策评估。
一方面,针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科学评估,并对相关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建立健全规划计划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
另一方面,加强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监测预判,把握国家宏观调控的动向,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分析,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潜在风险,对经济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政策模拟,及时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做出前瞻性预判预警。
4.加强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信息发布与解读机制,做到及时、准确、权威。
各部门要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媒体工具,提高宏观政策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构建传统主流媒体、新兴社会媒体和自媒体有机配合的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体系,注重发挥社会机构和专家学者在信息传递与政策引导中的积极作用。
表:
2014年6月以来“稳增长”政策一览
时间
出台部门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政策类别
2014.6.9
央行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货币政策
2014.6.11
央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2.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投放,简化优买、优贷项目和资金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
3.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外贸出口
2014.7.31
工信部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
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3.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转型升级
2014.8.26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税政策
2014.9.29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企业减负
2014.1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减负
2014.10.9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房地产政策
2014.10.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减负
2014.11.22
央行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非对称方式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
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货币政策
2014.11.28
商务部
《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完善营商环境,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转型升级
2014.12.2
国家发改委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2.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措施,灵活运用BOT、BOO、BOOT等多种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3.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按月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积极推动PPP项目顺利实施。
改革
2014.12.9
商务部、银监会
《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企业融资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服务。
企业减负
2014.12.25
工信部
《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
提出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
扩大信息消费,进一步繁荣信息通信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业务服务水平提升,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服务。
改革
2014.12.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财税政策
2014.12.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对文化服务出口、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等给予营业税政策优惠,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还有对期货市场监管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
财税政策
2014.12.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改革
2015.1.14
国务院
常务会议
1.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2.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
3.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4.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
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改革
2015.1.21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对连续两年未用完,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结转资金,要求各级政府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要求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并提出了量化控制标准,即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3.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明确结转两年以上的转移支付资金要视情况收回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统筹使用,不到两年的要加大整合力度,避免资金长期闲置。
4.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在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户的同时,对存量财政专户进行清理,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并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5.2015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已设立的要纳入预算管理。
6.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
财税政策
2015.1.28
国务院
常务会议
1.大力开拓铁路、核电等重大装备国际市场,整合行业资源,创新对外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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