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经济法案例习题答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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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经济法案例习题答案doc
综合题作业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案例1.[答案]
1.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商场与曹某的买卖行为即符合这一条件。
2.商场有权请求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但自行为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加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商场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应予支持。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据此,曹某应将DVD返还给商场,商场返还曹某的货款,并承担曹某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1.[答案]
1.不可以。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2.可以。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M经济咨询事务所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3.不可以。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如果需要经营五金建材业务,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1)甲和乙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乙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2.[答案]
1.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甲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由甲承担。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內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5.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3、答案:
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服装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由于都是从事服装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服装加工企业。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1所欠税款;
%1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4、答案:
解析:
(D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
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③丙的出资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为纺织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转让行为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
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5、答案:
解析:
(D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
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
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用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丙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并不导致该合同无效。
但是丙与纺织公司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属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T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案例6.【答案】
(1)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兀。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5)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兀。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7.【答案】
(1)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
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在企业内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甲和乙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是可以向甲和乙追偿的。
(2)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8【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
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屮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1答案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案例2.[答案]
1.B公司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是指合营企业各方对设立合资企业的某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成立的文
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协议只是一个意向书,不具法律效力。
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相抵触时,应当以合同为准。
所以本案中韩方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是违约行为。
2、韩国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因为依中外合资企业实施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双方对合同的看法不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在境内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排斥了外国法院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权。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合营企业具有中国的民事主体资格,而且合营合同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订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生效,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无论从属人管辖还是属地管辖角度讲,其争议都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案例3.[答案]
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五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4%;应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
25%以上。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应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权力
5.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改为以企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案例4.[答案]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如何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是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
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
2.法方应当承担债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但由于资本回收是附期限的,在整个合作期间,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尽管已先行回收,但由于外方合作者仍是企业股东,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企业被他人申请破产,为了防止破产进入和解程序,外方合作者应退回自己回收的资本,以承担债务责任。
法方拒绝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3.经营管理机构的变更方式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作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公司未经一致同意便作出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案例5.[答案]
1•该合营协议存在下列问题: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兀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2)该合营协议中,“专利技术”作价70万元,占注册资本额的2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的比例规定。
(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的名义贷款(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4)财政局不能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5)协议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
《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6)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的。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适用中国法律,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缺少专利证书。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不能先行返还外方出资。
先行返还外方出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方式。
合资经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
4.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本案双方的争议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6.[答案]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
我国1987年3月1日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三百万至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本案的投资总额四万美元注册资本一百五十万美元,低于法定数额。
2.不能以中方名义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因为从本案来看,并没有计人中方的投资额。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
3.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时,如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借款企业可以向中国银行提供资信可靠、有偿付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作担保。
但我国法律规定,党政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因此,财政局为这笔贷款所作的担保是错误。
4.《中国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因为合营企业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相互依赖的基础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片面终止合同或任意退股,有利于维持投资项目的继续经营,共同完成项目。
同时,不允许注册资本减少,也是中外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所要求的。
由合资者出资额之和构成的企业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最初财产,如果允许注册资本减少,就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或危险。
本案协议中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与我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该法规定,法律选择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屮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适用于屮国法律。
案例7.[答案]
1.合同约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不正确的,应予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2.日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低于法律规定的25%的外方出资比例。
3.日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它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4.合同约定以股东大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不正确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5.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非合同中约定的总经理。
6.合同约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合营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组织形式,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其股份一般也不允许任意转让。
案例8.[答案]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注册资本总额为210万美元。
按外方占总股本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为107.1万元美元;按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为102.9万美元。
(2)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和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本出资,但不得以其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4)不合法。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故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减少30%注册资本的计划是不合法的。
案例9【正确答案】
(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1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1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1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1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1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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