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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开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试述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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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试述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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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搞经济离不开经济管理,搞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
经济越发展,人们对经济管理的要求就越高,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
本文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作用,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对策等方面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会计监督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概念…………………………………………………………3
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4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4
四、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作用…………………………………………………………5
五、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5
(一)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5
(二)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认识不深刻……………………………………………5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6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6
(五)虚假会计信息表现形式与危害…………………………………………………6
六、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7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7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认识………………………………………………7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8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岗位轮换制…………………………………………………8
(五)积极利用社会舆论工具…………………………………………………………9
参考文献………………………………………………………………………………9
试述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首先表现为单位的一项管理活动,既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加大,问题也就随之增加。
本文试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产生的背景、作用、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对策。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
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本人由于水平有限,本文仅从以下几方面浅论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②伪造、变造会计信息、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原因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
当会计主体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
会计主体提供的错误数据及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
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
入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
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
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国事和重大过失。
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首先,我国《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⑵私设会计账簿的;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⑹想不通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只是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劵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一的款所列行为的处罚令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这是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其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违反《会计法》应负的行政责任;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会计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等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
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
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四、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都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比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对以上问题加以制止和管理。
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通过会计核算才能正确分析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会计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来核算,核算出的结果就形成了会计资料,会计资料的真伪直接涉及到领导的决策,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在会计行为选择的自由度上,政府官员、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的自由度远大于会计人员,因此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要大于会计人员。
会计诚信的缺失必然涉及到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部门、人员,所以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用法律责任来监督会计工作,使会计信息真实。
五、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二)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认识不深刻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而忽视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
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做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五)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1、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资产不实。
权属不明,计量、确认随意性大,违反规定处理资产,造成国有资源流失。
盈亏不实。
挤占、虚列或多列成本、费用,隐瞒、转移或虚列收入。
从企业甚至小团体利益出发,人为扩大成本、费用,隐匿收入,偷漏税收。
还有的企业利用待处理和待摊销项目调节盈亏,操纵企业会计利润。
负债不实。
债权、债务不对应,手续不合法、不完备,确认不及时,名存实亡,有名无实,纠纷频繁。
资本不实。
资本公积来源虚假。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规范、扩大影响,从形式上改制,注册资本巨大而实收资本长期不到位,甚至随意抽走资本形成资本“空壳”;有的虚盈实亏,无利分红,蚕食资本;有的任意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虚增资本公积;有的为了虚增企业规模和注册资本,在待处理科目上大做文章等。
税金不实。
有意或无意少计漏提,侵占流转税款。
比较突出的是:
在增殖税上,多列进项,扩大抵扣范围,通过关联交易任意降低价格、隐匿收入、违规冲抵销售收入等手段避税、逃税;在企业所得税上,任意挤占和违规摊销成本费用,收入挂账,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结转成本、费用和收入;在消费税和营业税上,少计或瞒报应税收入。
披露信息不实。
报喜不报忧,夸大业绩,回避隐患,误导企业信息使用者。
2、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虚假会计信息反映的是不实的资本运动状态和经营成果,有很大的危害。
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虚假会计信息会影响国民收入的正确计算与分配,干扰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造成对整体经济运行形式的错误判断,导致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失误,使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处于失控状况,国家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彻底的贯彻落实,不利于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损害公众利益。
截留收入、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等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和职工个人利益,特别是直接影响了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利益和债权利益,使信息风险增大,信息成本提高,常出现投资得不到回报或回报率很低,债权人不能按时收回本息的情况。
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科学决策。
错误的、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使相关部门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依据缺乏可靠性、科学性,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在宏观管理上使企业陷入被动,长期下去,必将削弱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生存。
六、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范围之广、程度之重、危害之大,实在另人担忧。
如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是政府、企业界及会计审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针对当前会计信息中的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成因入手,对症下药,采取如下主要对策: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
特别应当面向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知识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形式职权,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
从实际情况看,造假问题绝大多数为单位负责人所授意、所指使。
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促进会计工作秩序健康运行,更好的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这一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会计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依法惩治违法会计行为,是确保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制措施。
修订后的《会计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对违法会计行为处以通报、罚款等行政制裁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同时,对触犯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轮换制
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国际上也称为会计责任分离,实质上是我国传统的“钱、账分管”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或者财务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在一个单位中,会计的舞弊行为大多牵涉到对现金的贪污、挪用,所以,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货币资产的安全。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最基本的要求,这是因为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人员一人承担,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
同样,为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当然也不得由出纳人员担任。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得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经过轮换可以发生有计划的会计岗位交换行为,进而在会计交接的过程中能发现一些平时不易发现的问题。
同时,会计岗位轮换可以使企业财务人员认真对待平时所从事的每项会计业务,减少错误的发生。
(五)积极利用社会舆论工具
惩治虚假会计信息,除了可以借助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还可以积极使用社会舆论工具,因为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一个企业进行舆论惩罚的同时,其他企业也会引以为戒,可以起到惩罚和预防一举两得的效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增加,而化解这一冲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手段。
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从对经济参与主体规范的角度而言,就是用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代替传统的计划指令,一国的法律法规构成了这种规范的基础,也构成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基本涵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行政序列己不复存在,行政手段己不再适用,法律成为了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
参考文献:
[1]张金虎;浅谈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7)
[2]王军;浅谈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建设[J];河南工业;2014年第5期
[3]夏博辉;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6期
[4]徐余华;会计法律责任改革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宁波财税和会计;2016年第2期
[5]李博;关于会计法律责任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企业会计;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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